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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1月5日法院公告

2026年11月05日 17:57 来源:中新网北京

  公告

  贺爱萍、徐伟、福州一城天天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武汉一城风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武汉供电公司诉被告贺爱萍、徐伟、福州一城天天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武汉一城风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2026)鄂0104民初16154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甘爱宝: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14209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吴龙涛: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及时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吴龙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胡露: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锋尚隆服装辅料经营部起诉被告胡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魏志力:本院受理原告李雅涛与被告魏志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14民初7894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公告

  鲁鹏:原告屈亮与被告鲁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14民初4256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公告

  卫军:本院受理原告张艳艳与被告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6年4月17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6年4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福建力变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力变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4950号,本院已经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7年01月15日09:30,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高远: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韩成龙冰货经营部诉被告高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92民初110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华建时代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管庆飞与被告武汉华建时代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5283号,本院已经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7年01月19日09:00,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曹珊: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佰强粒粒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曹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5334号,本院已经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7年01月19日10:00,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谭权辉: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市宏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权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5381号,本院已经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7年01月19日15:00,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危芳、林才勇:本院受理原告陈灏与被告危芳、林才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0192民初13020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佳合峰石业有限公司,曹晓峰:本院受理原告陈小云与被告武汉佳合峰石业有限公司,曹晓峰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856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92民初8566号民事判决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四川中隆国科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北中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何海艳、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中隆国科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6175号。原告湖北中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光辉、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中隆国科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6176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该两案的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天之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遇到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南中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李如怯: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北尚硕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中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李如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鄂0192民初111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新乡市合力鑫电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新瑞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合力鑫电源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92民初105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臻尚头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海霞与被告武汉臻尚头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0192民初14871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2月24日下午14时3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晟学未来云(湖北)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盈与晟学未来云(湖北)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2090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高新产业园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锐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明泽与被告武汉锐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2157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高新产业园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红尘之家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文杰与武汉红尘之家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2168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高新产业园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曾旭坤:本院受理原告天门工业园谢爱姣百杂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9004民初10071号,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12月22日11时0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王镇:本院受理原告余德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9004民初10070号,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12月22日10时3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鄢来波:本院受理原告胡红利与被告鄢来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9004民初76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鄢来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红利支付货款32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27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65%的标准,自2024年10月22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78.98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078.98元,由被告鄢来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刘士杰:本院受理原告程世刚与被告刘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9004民初72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刘士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程世刚偿还借款本金130000元。案件受理费29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3300元,由被告刘士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杜开军:本院受理原告徐爱明与被告杜开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9004民初71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杜开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爱明支付货款72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21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的标准,自2026年8月3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450元,由被告杜开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王中德:本院受理原告黄高青与被告王中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9004民初71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中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高青偿还借款本金16780元及利息(以1678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的标准,自2017年1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83.23元,公告费400元,共计783.23元,由被告王中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徐文华:本院受理原告危和平与被告徐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9004民初77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徐文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危和平偿还借款本金8888元;二、驳回原告危和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2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460.20元,由原告危和平负担8.79元,被告徐文华负担451.4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魏四伟:本院受理原告周明与被告魏四伟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9004民初70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魏四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明偿还12500元;二、驳回原告周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2.5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512.50元,由被告魏四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陈艳:本院受理(2026)鄂9004民初10335号原告张文与被告陈艳离婚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请求判令婚生子女张晨毅-2012年11月8号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为止;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2月23日10时00分在本院长埫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李进明:本院受理(2026)鄂9004民初9189号原告仙桃市西流河镇双喜服装厂与被告李进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费6580元,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以6580元为基数原告2021年5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进行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2月23日10时30分在本院长埫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黄文杰:本院受理原告宋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12月21日14时3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嵇凯:本院受理原告许要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9004民初80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嵇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要刚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0%的标准,自2026年9月2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86.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嵇凯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济南泰馨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朱原英:本院受理原告商河县宇航冷冻食品批发经营部与被告济南泰馨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朱原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鲁0126民初579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7642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利息(以27642元为基数,自2026年8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济南泰馨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朱原英名下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独任制审理普通程序案件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李志成:本院受理路敏与李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鲁0126民初576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志成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1000元整、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6)鲁0126民初5763号民事裁定书、(2026)鲁0126民初5763号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怀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公告

  刘金华:本院受理原告石柏琴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鲁0782民初34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金华偿还原告石柏琴借款本金154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刘金华支付原告石柏琴自2026年4月7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石柏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石柏琴负担726元,由被告刘金华负担324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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