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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1月3日法院公告

2026年11月03日 17:46 来源:中新网北京

  公告

  冯国运: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老毕服装辅料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04民初11827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昌鑫:本院受理原告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04民初9179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6)鄂0104民初16045号

  邓超:本院受理原告肖乐鑫诉被告邓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陈格格、刘伟黎、吴睿、张帆、朱聪、袁宇坤、陈璐、薛一鸣、武汉西米康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武汉康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肖婷婷诉你们股东出资纠纷一案(2026)鄂0104民初16411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杨阳:本院受理原告赵宇玲诉被告杨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对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诉请: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分别于2025年7月3日、2026年1月19日签订的两份《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剩余预付未入住租金人民币696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租房押金人民币1200元;4.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全部由被告承担;5、判令本案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副本、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杨阳:本院受理原告张金洋诉被告杨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对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诉请:1.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6年6月6日解除;2.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应退房租及押金4600元;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870元(搬家费258元、中介费612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副本、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杨阳:本院受理原告胡权诉被告杨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对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间于2025年11月24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与2026年4月13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剩余11个月租金6530元及220元冷水费;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提前收回房屋的违约金800元(按月租金的100%计算)以上一、二、三项合计7550元;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独任制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号审判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倍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湖北省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倍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0192民初13598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2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南德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廖青: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噢易云计算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德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廖青(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鄂0192民初109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焱和昊电子(武汉)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唯控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焱和昊电子(武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92民初109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吴运来: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北攀华园艺有限公司诉被告吴运来(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92民初67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珉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袁彪诉被告武汉珉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第三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92民初84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汉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刘迪圯与湖北汉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5455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天之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遇到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天椒别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林晓峰、徐春晓、李翔、张智慧: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天椒厨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天椒别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陆鹏,第三人林晓峰、徐春晓、李翔、张智慧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0192民初14699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2月25日上午9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市洪山区王学斌生鲜店、彭书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味美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洪山区王学斌生鲜店、彭书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鄂0192民初87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晟乐惠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仙桃市济沧海卫浴经营部与被告湖北晟乐惠材料有限公司、李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12月22日15时00分在仙桃市人民法院龙华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胡长山、王国琼:本院受理原告程国清、张末枝与胡长山、王国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9004民初6364号,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国清、张末枝于上诉期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鄂9004民初6364号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李中付:本院受理原告仙桃市彬彬鑫典制衣厂与被告李中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案号为(2026)鄂9004民初8872号,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12月22日10时0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柳水洲:本院受理原告但召飞与被告柳水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2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龙华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郭祥:异议人杨富根、宋宪华、巩庆芳提起执行异议一案,本院已经作出(2026)鲁0116执异302号执行裁定书,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将执行依据为(2019)鲁01民终24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杨风宝变更为杨富根、宋宪华、巩庆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熊玖富:异议人杨富根、宋宪华、巩庆芳提起执行异议一案,本院已经作出(2026)鲁0116执异301号执行裁定书,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将执行依据为(2019)鲁1202民初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杨风宝变更为杨富根、宋宪华、巩庆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亓兴和:异议人杨富根、宋宪华、巩庆芳提起执行异议一案,本院已经作出(2026)鲁0116执异298号执行裁定书,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将执行依据为(2020)鲁0116民特24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杨风宝变更为杨富根、宋宪华、巩庆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亓兴和:异议人杨富根、宋宪华、巩庆芳提起执行异议一案,本院已经作出(2026)鲁0116执异300号执行裁定书,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将执行依据为(2020)鲁0116民特24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杨风宝变更为杨富根、宋宪华、巩庆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念斌: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孙兆荣申请执行李念斌、张涛、王光荣、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淑君、孙黎明向我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鲁0116执异313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何子伟:原告杨春华与被告何子伟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鲁0782民初84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杨春华与被告何子伟离婚;二、被告何子伟支付孩子抚养费1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杨春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春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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