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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30日法院公告

2026年10月30日 18:30 来源:中新网北京

  公告

  胡耀其:本院受理原告张立龙与被告胡耀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14民初7847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余青舟:本院受理原告朱桂菊与被告余青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14民初7652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公告

  宋志涛:本院受理原告都传才与被告宋志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0114民初764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1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公告

  王仁彬:本院受理原告李建华与被告王仁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0114民初793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1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公告

  吴木生:本院受理原告冷永贵与被告吴木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14民初57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公告

  茅永红:本院受理原告胡中余诉被告茅永红与第三人武汉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安居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对你方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对(2021)鄂0115民初7039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第三人应履行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履行付款义务包括:赔偿损失6811311元、利息2962983.05元(暂计至2026年7月10日,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692610.78元(暂计至2026年7月10日,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暂计11466904.83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副本、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璟泓万方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北中森大健康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武汉璟泓万方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92民初110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一特新能源有限公司:原告湖北耀臻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一特新能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152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光启创媒(武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芦朵(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光启创媒(武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92民初823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省百年育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悦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省百年育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92民初110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鹏晟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夯文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夯佳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闫宝崧、闫国龙、张静诉被告武汉夯文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夯佳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武汉鹏晟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三案,案号依次为(2026)鄂0192民初14351号、(2026)鄂0192民初13555号、(2026)鄂0192民初14352号。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前述三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三案一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6年12月18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文言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肖一帆与被告湖北文言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4798号,本院已经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12月21日09:00,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千博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吼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千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0192知民初923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2月21日下午15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广州舒尔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湖北颜韵家健康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爽与被告广州舒尔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湖北颜韵家健康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4816号,本院已经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7年01月12日09:00,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华正元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萍水相逢金属材料加工厂诉被告武汉华正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92民初85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颜韵家健康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周莎与湖北颜韵家健康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975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高新产业园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叶建涛、王诗文:本院受理原告汉川市章杰制棉厂与被告叶建涛、王诗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9004民初71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叶建涛、王诗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汉川市章杰制棉厂支付货款339796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33979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5%的标准,自2026年8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396.94元,公告费400元,共计6796.94元,由被告叶建涛、王诗文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邓钊翔:本院受理原告仙桃亮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邓钊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案号为(2026)鄂9004民初9472号,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12月21日下午15时3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罗超:本院受理原告仙桃亮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罗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案号为(2026)鄂9004民初9471号,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12月21日下午14时3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倪兵波、张群霞:本院受理原告胡芬与被告倪兵波、张群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案号为(2026)鄂9004民初9477号,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12月16日上午10时0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姜英:本院受理原告秦清与被告姜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12月16日9时30分在仙桃市人民法院龙华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郭真:本院受理原告秦清与被告郭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12月16日10时30分在仙桃市人民法院龙华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雷厚军:本院受理城关区凰可服装店诉雷厚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9004民初55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雷厚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城关区凰可服装店支付货款24761元及逾期利息(以24761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3%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6)鲁0782执3818号

  曹升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庆香与被执行人曹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鲁0782执381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你自通知送达之日自动履行(2026)鲁0782民初46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王新亮:本院受理原告刘洋与被告王新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鲁0782民初1082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即2026年12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城关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张文倩:原告刘同景与被告张文倩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鲁0782民初86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文倩返还原告刘同景款项11500元,并承担自2025年8月5日始,以实际尚欠欠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0%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刘同景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2元,公告费200元,均由被告张文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李翠翠:本院立案执行的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6)鲁0116执恢205号。申请执行人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评估拍卖你名下鲁SNV152号车辆,车辆第一次拍卖于2026年10月13日流拍。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鲁SNV152号车辆的第二次拍卖的降价通知书。涉案车辆评估价格为195000元,第一次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申请第二次起拍价格在第一次拍卖价格136500元的基础上降价20%,即起拍价格为1092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领取上述材料(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对本次拍卖通知书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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