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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0日法院公告

2026年10月20日 19:16 来源:中新网北京

  公告

  明智: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小柚智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明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6)鄂0104民初14286号,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王芳:本院受理原告武汉仁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王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0104民初41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等,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余华荣、吴圣杰:本院受理原告武汉仁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余华荣、吴圣杰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0104民初40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等,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蔡仁:本院受理原告武汉仁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蔡仁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0104民初41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等,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熊利林:本院受理原告武汉仁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熊利林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0104民初41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等,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胡伟:本院受理原告武汉仁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胡伟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0104民初40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等,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胡旋:本院受理原告武汉仁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胡旋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0104民初40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等,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杨林:本院受理原告武汉海佳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杨林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0104民初41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等,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薛娇、王鹏:本院受理原告武汉海佳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薛娇、王鹏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0104民初40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等,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杨洪、刘勤:本院受理原告武汉海佳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杨洪、刘勤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0104民初41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等,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乐胜桥:本院受理原告武汉海佳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乐胜桥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0104民初40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等,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6)鄂0104民初14857号

  王本田: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艳圣红衣服饰商行诉被告王本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6)鄂0104民初15151号

  夏孝祥: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陈飘电子商务店诉被告夏孝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谢侃: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赛威尔服装店起诉被告谢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腾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李巍:本院受理原告武汉金鸿峰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鄂0104民初10967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张鑫:本院受理原告唐永桂与被告张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14民初533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动履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动履行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公告

  宜昌市伍家岗区益景木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赵亚南:本院受理原告湖北云临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市伍家岗区益景木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赵亚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14民初6487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陈志锋、黄南村:本院受理原告张浩与被告陈志锋、黄南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0114民初5162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义务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义务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公告

  张清:本院受理原告袁翠姣诉被告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从2026年9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3%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2.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6)鄂0192民初9035号

  车来电(武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91420102MABQW2Q14T):本院受理原告马俊青诉被告车来电(武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9035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0192民初9035号民事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6)鄂0192民初4369号

  武汉青鸾科技有限公司(91420100MA4F3B8N3J)、武汉美新翔盛科技有限公司(91420103MA4KWMMM77)、武汉科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91420100MA49JUN71L):本院受理原告杜俊杰诉被告武汉青鸾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美新翔盛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科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4369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0192民初4369号民事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谭辉福、谭宏武、武汉川宏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新诚亿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谭辉福、谭宏武、第三人武汉川宏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0192民初1050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邦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武汉长联来福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智园智慧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邦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武汉长联来福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4273号,本院已经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12月17日15:00,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吴晓俊: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诉被告吴晓俊(第三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92民初116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宁:本院受理原告仙桃市燕草碧丝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9004民初63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李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仙桃市燕草碧丝服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5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53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5%的标准,自2025年7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38.90元,由被告李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彭军柱:本院受理原告谢红益与被告彭军柱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案号为(2026)鄂9004民初9092号,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12月8日上午10时0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刘佳雷:本院受理原告王景华与被告刘佳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案号为(2026)鄂9004民初8851号,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12月8日上午11时0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薛立荣:本院受理原告丁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12月9日11:00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王红、刘雄: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与被告王红、刘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鄂9004民初869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文书。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红、刘雄共同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借款本金106798.76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截至2026年6月22日利息为4526.71元、罚息为561.15元;从2026年6月23日起清偿完毕之日止,罚息以实际未返还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7.15%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2月18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刘后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被告刘后兵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9004民初825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文书。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保险代位赔偿款85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2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孙忠强、江世为、孙艳丽、青岛黄河铸造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鼎昌盛锻压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青岛久盈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忠强、江世为、孙艳丽、被执行人青岛黄河铸造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鼎昌盛锻压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6年11月25日上午9:00在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进行异议听证。逾期将依法按缺席处理。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公告

  周闽平:原告徐绍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鲁0126民初275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周闽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绍龙借款本金25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周闽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绍龙保全申请费320元;三、驳回原告徐绍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周闽平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经原告同意,可在执行时一并结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公告

  闫晓峰:本院受理原告徐兆明与被告闫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鲁0782民初956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即2026年12月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城关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诸城市庄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孟祥龙:本院受理原告诸城市李淑秀地板商行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鲁0782民初84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诸城市庄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诸城市李淑秀地板商行欠款6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诸城市庄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诸城市李淑秀地板商行自2026年7月29日起,以尚欠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计算至欠款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三、驳回原告诸城市李淑秀地板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财产保全费680元,共计2130元,由被告诸城市庄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陈玉生:本院受理原告诸城市嘉宏水产经营部与被告陈玉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鲁0782民初997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即2026年12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城关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王焕鑫:本院受理原告史守明与被告王焕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鲁0782民初975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即2026年12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城关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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