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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5日法院公告

2026年10月15日 17:19 来源:中新网北京

  公告

  熊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04民初10582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周萍: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婷婷李皮革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04民初7986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夏铁刚: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全丽纺织品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04民初8195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朱红起、朱红欣、王爱云: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楷泽欧男装商行与被告杭州尚亿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朱红起、朱红欣、王爱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杭州尚亿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就(2026)鄂0104民初175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郑杰星:本院受理原告陈兆翔起诉被告郑杰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徐梦: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瑞宸佳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徐梦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一果一树水果商行(个体工商户):本院受理的原告邹跃双与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一果一树水果商行(个体工商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3841号,本院已经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12月11日09:00,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金海燕: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市邦途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4211号,本院已经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12月14日15:00,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彭建兵、彭武、武汉瑞滨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北中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建兵、彭武、武汉瑞滨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4220号,本院已经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12月16日09:00,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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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湖北格邦电气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北拓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格邦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0192民初14284号,本院已经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12月16日15:00,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瑞科美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国仪精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瑞科美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4299号,本院已经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12月17日09:00,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达慕星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鑫明久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达慕星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4358号,本院已经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12月18日09:00,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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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德弘(武汉)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陈越光冰鲜经营部与被告德弘(武汉)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4491号,本院已经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12月21日09:00,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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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詹媛:本院受理的原告孟先进与被告詹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4517号,本院已经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12月21日15:00,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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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詹恒:本院受理的原告孟先进与被告詹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4590号,本院已经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12月22日09:00,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焱和昊电子(武汉)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州迈迪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焱和昊电子(武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4561号,本院已经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12月22日15:00,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读研文化传播(武汉)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直播优选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读研文化传播(武汉)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0192知民初739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中讼债务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龙虎建筑安装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中讼债务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0192民初981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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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李寿昆:本院受理原告冯健与被告谢小青、李寿昆、谢雨婷、杨嫚、孙艳、李萍、第三人武汉汉古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0192民初10057号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华宇亨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建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华宇亨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92民初94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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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武汉玛吉智造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德川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玛吉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92民初104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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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徐育福、郑诚、武汉楚联匠鑫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奥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育福、郑诚、第三人武汉楚联匠鑫建设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0192民初1005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翰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湖北超安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翰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0192民初1006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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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通辰纳百货店(个体工商户):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方圆众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通辰纳百货店(个体工商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0192知民初909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2月3日上午8时4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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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武汉市大李村叁壹叁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周霖与被告武汉市大李村叁壹叁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堂(武汉)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退伙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0192民初15326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2月3日上午9时3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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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柯宝山:本院受理原告平阳森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柯宝山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0192民初15949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2月3日下午15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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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张建平、武汉禾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夏翱翔:本院受理原告周春林与被告龚宁静、张建平,第三人武汉禾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夏翱翔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鄂0192民初1217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深圳市艾普诺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新瑞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艾普诺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92民初91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亚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曜庆合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亚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92民初102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赵刚: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兰超商贸行(个体工商户)诉被告赵刚(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92民初106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琦: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亮与被告李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4008号,本院已经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12月08日15:00,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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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武汉龙发包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6)鄂9004民初6508号原告仙桃市明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龙发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2026)鄂9004民初6508号民事裁定书、(2026)鄂9004民初650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天内,并定于2026年12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仙桃市人民法院龙华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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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仙桃市颜哥餐饮店(个体工商户):本院受理(2026)鄂9004民初6811号原告湖北省金麦穗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仙桃市颜哥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天内,并定于2026年12月2日上午10时00分在仙桃市人民法院龙华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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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胡长山、王国琼:本院受理原告程国清、张末枝与被告胡长山、王国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9004民初63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胡长山、王国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程国清、张末枝借款本金79500元;二、驳回原告程国清、张末枝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66.20元,由原告程国清、张末枝负担1303.76元,被告胡长山、王国琼负担1762.4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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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曾武军、曹芳:本院受理原告张四明与被告曾武军、曹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9004民初589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本案按原告张四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7.12元,减半收取计133.56元,由原告张四明负担。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肖建文:本院受理原告王海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12月3日11时0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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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武汉林群峰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6)鄂9004民初4564号原告仙桃市金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林群峰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刘国祥、湖北众远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义明与被告刘国祥、湖北众远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9004民初71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刘国祥、湖北众远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周义明返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的标准,自2026年8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9200元,由被告刘国祥、湖北众远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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