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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3日法院公告

2026年10月13日 18:56 来源:中新网北京

  公告

  潭丽: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夏凯童装商行起诉被告潭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6)鄂0104民初14030号

  许成:本院受理原告刘荣诉被告许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章华、周建红: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郭自文服饰商行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鄂0104民初10524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楚车汇科技有限公司、谭宁静: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浩物流服务中心诉被告湖北楚车汇科技有限公司、谭宁静追偿权纠纷一案(2026)鄂0104民初14383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张刚:本院受理原告黄敏与被告张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14民初7333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公告

  胡红球:本院受理原告武汉顺琥国际石材产业园有限公司诉被告胡红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对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缴的租金368868.8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行吊使用费7180.8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沉淀池使用费9000元;四、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为48656.94元;自2025年12月31日之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68868.8元为基数,自2026年1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6年6月29日为19918.92元);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副本、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钟幼林:本院受理原告徐木兰与被告钟幼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6)鄂0115民初80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钟幼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徐木兰偿还借款本金196349.25元及利息(2025年11月11日前的利息3852.4元,此后的利息以146349.2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6%,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8%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徐木兰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29元,由徐木兰负担929元,钟幼林负担4000元。公告费400元,由钟幼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中升仕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奇瑞捷豹路虎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俊与被告武汉中升仕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奇瑞捷豹路虎汽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1.判令两被告为原告更换一辆与案涉车辆同型号、同配置的全新国产揽胜极光驭光尊耀版汽车;若两被告无法更换,则判令解除原被告一之间的《新车销售合同》,两被告退还原告购车款183000元;2.判令被告一返还多收的10000元购车款;3.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保险损失9417.24元、车膜损失2600元、脚踏板损失780元、行车记录仪损失474元,合计13271.24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两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柯天佑、洪梅金、湖北士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福玉松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柯天佑、洪梅金、胡娟、李雅雯、第三人湖北士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本院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1.请求判令追加被告柯天佑、洪梅金、胡娟、李雅雯为(2026)鄂0115执639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2.判令被告柯天佑、洪梅金、胡娟、李雅雯在未出资范围内,对第三人在(2026)鄂0115执639号执行案件中所负全部债务(全部债务为货款21035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10355元为基数,从2024年8月21日起按照一年期LPR的1.5倍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四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极盛未来(武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钟志乐诉被告极盛未来(武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92民初83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中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祥礼:本院受理原告杨廷山与被告中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祥礼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0192民初10299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中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祥礼:本院受理原告王先海与被告中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祥礼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0192民初10304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中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祥礼:本院受理原告梁小群与被告中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祥礼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0192民初10330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中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祥礼:本院受理原告胡甫清与被告中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祥礼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0192民初10455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喻超、武汉大唐星辉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喻超、蒋梦瑶、高玲、朱自刚、梅锦秀、第三人武汉大唐星辉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0192民初9772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民事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葫芦岛东北金城建设有限公司、河北臣超经贸有限公司、济南书恒建材有限公司、大连锦鑫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市世纪联宇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致远天茂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东北金城建设有限公司、河北臣超经贸有限公司、济南书恒建材有限公司、大连锦鑫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市世纪联宇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0192民初18862号民事裁定书、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佰佳修办公设备维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代航与被告武汉佰佳修办公设备维修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0192民初945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价值线量子物联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心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谦、第三人武汉价值线量子物联网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0192民初94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市寰宇瑞祥房产经纪有限公司、陈伟、霍韦、刘俊莹:本院受理原告刘汉生诉被告武汉市寰宇瑞祥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邓小路、陈伟、霍韦、刘俊莹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0192民初97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陈春华: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美印图文广告店与被告陈春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0192民初11809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顿红红、龚新平、武汉弘欣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廷荣与被告顿红红、龚新平、武汉弘欣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0192民初19735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2月8日上午8时4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云邦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谭芸与被告湖北云邦科技有限公司涤除公司登记(备案)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0192民初19747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2月8日上午9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青云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跃山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青云阁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0192知民初912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2月3日下午14时3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鞠全金:原告刘晏国与被告鞠全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鲁0782民初70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鞠全金偿付原告刘晏国借款本金106640元、支付利息8349.97元,共计114989.97元及自2026年4月1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刘晏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18元,财产保全费1826元,两项共计7044元,由原告刘晏国负担3942元,由被告鞠全金负担3102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朱红伟: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于金林与被执行人朱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鲁0782执367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你自通知送达之日自动履行(2026)鲁0782民初9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鞠晓鹏:本院受理原告王国荣与被告鞠晓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鲁0782民初973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即2026年11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城关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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