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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28日法院公告

2026年09月28日 17:42 来源:中新网北京

  公告

  周淑荣、湖北圣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创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淑荣、湖北圣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6)鄂0104民初14320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王菊华、杨大军:本院受理原告张勇起诉被告王菊华、杨大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辛胜利:本院受理原告吴德荣起诉被告辛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佰恒万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皮艳秀: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康卓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鄂0104民初10199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董能贵: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硚口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04民初7267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吴丽红:本院受理原告杨志意与被告吴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0114民初719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1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公告

  王传铭:原告肖磊与被告王传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14民初62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公告

  骆训敏、海双双、湖北六甲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阮水仙与被告骆训敏、海双双及第三人湖北六甲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6)鄂0115民初75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骆训敏、海双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在未出资的1200000元、800000元范围内对湖北六甲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应支付给阮水仙装修款20000元及违约金(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10日按照LPR的1.5倍计算至偿清时止)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骆训敏、海双双负担,公告费400元,由骆训敏、海双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杨阳:本院受理原告马旺与被告杨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1.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6年2月2日解除;2.判令被告退还租金4250元并支付违约金85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泰广国际生物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叶进玲与被告泰广国际生物科技(武汉)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0192民初14910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1月16日上午8时4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珞珈星路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汉珞珈德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龙凯与被告武汉珞珈星路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汉珞珈德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0192民初15530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1月16日上午9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鑫瑞凯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谦与被告武汉鑫瑞凯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0192民初16233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1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中嘉恒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湖北东跃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中嘉恒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0192知民初967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1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郑志鸿、武汉市荭莘电子商务商行(个人独资):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磨铁图书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志鸿、武汉市荭莘电子商务商行(个人独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0192知民初990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1月16日下午15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凌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自贸试验区武汉片区支行诉被告凌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787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玖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武汉铂凌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钱立斌与被告湖北玖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武汉铂凌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0192民初15387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1月17日上午8时4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鑫弘燕百货店(个体工商户):本院受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鑫弘燕百货店(个体工商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0192知民初911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1月18日下午14时3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文明勋:本院受理原告武汉颂大教育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文明勋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0192知民初903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1月19日上午8时4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赵飞、湖北中环碧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圣禹智慧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飞、湖北中环碧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3128号,本院已经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12月07日09:00,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华宇亨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壹六八(武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华宇亨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3191号,本院已经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12月07日09:00,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领智英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思源、王倩与被告武汉领智英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3238号,本院已经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12月04日09:00,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杨巧平、陈海英、向奎、付耀成、杨亚萍: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醇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巧平、陈海英、向奎、付耀成、杨亚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3090号,本院已经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11月30日09:00,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彭齐、张敏:本院受理原告杜文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9004民初55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彭齐、张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杜文撰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6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3.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杜文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95元,由原告杜文撰负担322元,被告彭齐、张敏负担327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彭齐、张敏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罗寿萍:本院受理原告李贤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9004民初56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罗寿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贤平支付238345元及逾期利息(以238345元为基数,自2026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3.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贤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25.18元,由原告李贤平负担202.35元,被告罗寿萍负担4822.8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罗寿萍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周军民、向姣荣、周会:本院受理原告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军民、向姣荣、周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9004民初55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周军民、向姣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97500元,并支付截至2025年5月13日的利息6909.97元、罚息548.74元,剩余利息以297500元为基数,从2026年5月14日起按年利率4.35%的标准计算至2026年7月1日,从2026年7月2日按年利率6.52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周会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874.38元,由被告周军民、向姣荣、周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别文哲:本院受理原告袁鲁宁与被告别文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9004民初636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别文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袁鲁宁偿还借款1168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1688元为基数,自2026年7月14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袁鲁宁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2.50元,由原告袁鲁宁负担7.31元,由被告别文哲负担105.1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王以平:本院受理原告仙桃市睿赛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9004民初8447号,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11月16日14时3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黄桥:本院受理原告张延华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9004民初53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黄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延华返还154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5400元为基数,自2026年5月7日起按年利率3.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8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黄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张爱军、李秀红:本院受理原告仙桃市永昌行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爱军、李秀红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9004民初556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爱军、李秀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仙桃市永昌行纺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9785元;二、被告张爱军、李秀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仙桃市永昌行纺织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10978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的标准,自2023年1月4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715.56元,由被告张爱军、李秀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朴香花、咸英海:本院受理的原审原告王广正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鲁0215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公告

  青岛祺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宋书娥: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溢华阀业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鲁0782民初885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赵衍垒、张婉儿:本院受理原告孙希秀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鲁0782民初918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尹相剑:原告邱召玲与被告尹相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鲁0782民初100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尹相剑偿还原告邱召玲借款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尹相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李培淑、孙浩: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易商新程(杭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培淑、孙浩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鲁0782执329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你们自通知送达之日自动履行(2022)杭仲03萧裁字第153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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