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26)鄂0104民初13986号
马莉雯、江瑶、武汉市九州翼南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湖北优唐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6)鄂0104民初13893号
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胡斐、湖北桔子有车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诉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6)鄂0104民初13787号
黄永群、王杏花、武汉市嘉景华瑞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威海海马地毯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孟军建: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凌轩阁服饰商行起诉被告孟军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朱丹姣:本院受理原告于万存与被告朱丹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0114民初665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1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公告
曾杨:本院受理原告冷伟与被告曾杨、湖北宇宏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14民初6422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公告
晏敏、晏冲:本院受理原告联兴高合(武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晏敏、晏冲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14民初7178号。因你们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刘书涵: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诉被告刘书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对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诉请:1、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物业服务费99777.54元,违约金1000元,两项费用共计100777.54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副本、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引领艾唯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引领优品理发店、李雷:原告陈国元与被告武汉引领艾唯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引领优品理发店、李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6)鄂0115民初45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陈国元与武汉引领艾唯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7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于2026年8月13日解除;二、武汉引领艾唯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国元返还合作费用50000元;三、武汉引领艾唯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国元支付利息损失(以175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0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2500元为基数,自2026年8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四、驳回陈国元的其他诉讼请求。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汤细莲、王清、欧阳强、彭兵、武汉钰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汤细莲、王清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欧阳强、彭兵、武汉康旗急救站有限公司、武汉钰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442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汉康旗急救站有限公司就(2026)鄂0192民初4428号判决书提起的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智优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登诉被告武汉智优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92民初161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市灵猫跃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方丹柯、欧阳锟诉被告武汉市灵猫跃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92民初87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毛吉尧、董秀峰、湖北瓯匠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华恒景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毛吉尧、董秀峰、第三人湖北瓯匠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0192民初1303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施康培医疗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晓峰、刘行国、欧阳沁与被告王珏、武汉春满医疗科技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第三人施康培医疗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9616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证据、民事裁定书、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1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璟言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郭星与被告湖北璟言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856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象相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光谷华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曾炜炜与被告王凌云、邓浩然、武汉光谷华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胡欣,第三人武汉象相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0192民初18524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1月12日上午8时4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林章平:本院受理原告姜治国与被告林章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9004民初55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林章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姜治国支付加工费78100.25元;二、驳回原告姜治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84.60元,由原告姜治国负担119.43元,被告林章平负担1765.1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别胜勇:本院受理原告别恺恺与被告别胜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9004民初600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别胜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别恺恺返还借款本金19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19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的标准,自2025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别胜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张勇军:本院受理原告帅先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9004民初8407号,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11月10日10时0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杨国平:本院受理原告陈学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9004民初8416号,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11月10日11时0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阳明新:本院受理原告袁园与被告阳明新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9004民初56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准予原告袁园与被告阳明新离婚;二、婚生女袁小米由原告袁园抚养,被告阳明新自2026年10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400元至袁小米年满十八周岁止;三、驳回原告袁园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阳明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闫勇:原告赵光振与被告闫勇、吕万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鲁0126民初25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闫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光振修车款1600元;二、驳回原告赵光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闫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公告
郅淑光:原告王桂英与被告郅淑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鲁0126民初24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被告郅淑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桂英款项15000元及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郅淑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公告
刘志华:原告党晓丽与被告刘志华、高中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鲁0126民初23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刘志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党晓丽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刘志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党晓丽保全申请费400元;三、驳回原告党晓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7.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志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公告
韩云信:本院受理原告付志勃诉被告韩付华、韩拥军、韩云信、韩一立、张宝岭、第三人商河县永正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原告付志勃不服本院一审民事判决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126民初891号民事上诉状。该案上诉请求为:1.依法撤销(2025)鲁0126民初891号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十五日内,你可以向本院递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公告
陈雪涛:原告李超与被告陈雪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鲁0782民初79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雪涛返还原告李超货款4800元、赔偿损失1000元,共计5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李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元,公告费200元,均由被告陈雪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姜汝伟:原告诸城市万事发钢材经销处与被告姜汝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鲁0782民初7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姜汝伟偿还原告诸城市万事发钢材经销处货款595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姜汝伟自2026年6月22日起,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向原告诸城市万事发钢材经销处支付利息,直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8元,减半收取计644元,财产保全费615元,共计1259元,由被告姜汝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平安创惠(海南)安全统筹服务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平安创惠(海南)安全统筹服务有限公司、刘永乐:原告高名伟与被告平安创惠(海南)安全统筹服务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平安创惠(海南)安全统筹服务有限公司、刘永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鲁0782民初64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平安创惠(海南)安全统筹服务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高名伟损失778967.33元;二、若被告平安创惠(海南)安全统筹服务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第一判项所确定的债务,被告平安创惠(海南)安全统筹服务有限公司对不足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刘永乐对上述第二判项所确定的被告平安创惠(海南)安全统筹服务有限公司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高名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456元,由原告高名伟负担1246元,被告平安创惠(海南)安全统筹服务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平安创惠(海南)安全统筹服务有限公司、刘永乐负担1121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苗在伟:原告诸城万博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苗在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鲁0782民初33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苗在伟偿付原告诸城万博门窗有限公司货款1181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96元,财产保全费138元,两项共计234元,由被告苗在伟负担。公告费200元,由被告苗在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深圳市阳光财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诸城市平驾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毅良与被告深圳市阳光财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诸城市平驾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鲁0782民初840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申请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即2026年11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城关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窦术森:本院受理原告王培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鲁0782民初1006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02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窦术森:本院受理原告王耐宝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鲁0782民初1007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赵清洛:本院受理原告管延政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鲁0782民初8102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于送达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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