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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8日法院公告

2026年09月18日 19:22 来源:中新网北京

  公告

  吴泽昌:本院受理原告丁四松起诉被告吴泽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汪天保、熊艳:本院受理原告韩东方起诉被告汪天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熊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韵海天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宋斌:本院受理原告张金彬起诉被告武汉韵海天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宋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王杰:本院受理原告晟兴(武汉)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被告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兰国平、湖北星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瑞月欣装饰材料经营部起诉被告兰国平、湖北星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武福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何小东: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有优力建材经营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鄂0104民初9262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6)鄂0104民初12983号

  汪海艳:本院受理原告罗美霞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郑文娟:本院受理原告湖北驷玖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文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04民初461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6)鄂0104民初13334号

  胡焕彬、钟白云、湖北锦嘉防护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东屹缝纫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胡焕彬、钟白云、湖北锦嘉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姚成林:原告王勤与被告姚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14民初4994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判决书、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公告

  于立彬: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蔡甸区海强粮油店与被告于立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14民初6665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市灵猫跃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威尔力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绿地理想城分公司、武汉威尔力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曾磊:本院受理的原告郭先辉、杨欣宇与被告武汉市灵猫跃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威尔力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绿地理想城分公司、武汉威尔力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曾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1783号,本院已经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11月11日09:00,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小星: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昌盛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鼎泰创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小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2514号,本院已经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武汉鼎泰创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状及证据副本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11月11日15:00,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范志强、武汉龙艺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景安与被告范志强、武汉龙艺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2425号,本院已经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11月13日09:00,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凝姿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罗小燕诉被告武汉凝姿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92民初89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颜韵家健康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彦:本院受理原告吴昌蔚与被告湖北颜韵家健康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彦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882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天之内,并定于2026年11月19日15时00分在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庆洋: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市小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庆洋(第三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92民初91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江可智控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北多贺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江可智控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92民初87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肖想明、吕瑾、武汉悦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程赛琳、肖婧欣:本院受理的原告姚华诉被告肖想明、吕瑾、武汉悦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程赛琳、肖婧欣(第三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92民初92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三同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鼎雄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三同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3050号,本院已经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11月30日09:00,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德美巨象艺术设计发展有限公司、张载德: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君尚瑞美广告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德美巨象艺术设计发展有限公司、张载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3112号,本院已经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12月03日15:00,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徐文华:本院受理原告危和平与被告徐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案号为(2026)鄂9004民初7713号,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11月3日上午11时0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尹西菊、李宁、李京存、殷西山: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杜学文申请执行尹西菊、李宁、李京存、殷西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孙兆玉、杜会兰、杜惠娟、杜云峰向我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鲁0116执异374号听证传票、异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提交答辩状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在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听证室公开听证本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举证期限至开庭日届满。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郭爱香: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申请执行济南市合作共赢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梁传云、亓红坤、郭爱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向我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鲁0116执异366号听证传票、异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提交答辩状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在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听证室公开听证本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举证期限至开庭日届满。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王健:本院受理原告张照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鲁0126民初430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借款金额3000元;二、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独任制审理普通程序案件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公告

  王步才、潍坊市朝翔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青岛市神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国平与你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鲁0782民初856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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