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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日法院公告

2026年09月01日 17:20 来源:中新网北京

  公告

  中科赣能建设有限公司、熊学文:本院受理原告金涂(湖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11556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深圳市罗湖区艾情海服饰店、周益宣、杨丽叶: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鑫珊元服装门市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11534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吴建英:本院受理原告冯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11853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陈威:本院受理原告胡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11661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周开军、秦伶俐:本院受理原告汉川市斌斌绗棉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04民初8349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罗玉波: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合鑫泰工贸有限公司起诉被告罗玉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杨慧芝: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天竹与被告杨慧芝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1522号,本院已经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10月26日09:00,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广测智能电气有限公司、黄木兰: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广测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广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广测智能电气有限公司、黄木兰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0192知民初870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1月11日上午8时4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市林听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林听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92知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希杰飞光电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贝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希杰飞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1480号,本院已经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10月28日15:00,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闵正清: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王乡生水产品经营部与被告闵正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1565号,本院已经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10月29日15:00,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刘发秀: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醇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发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1464号,本院已经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10月30日09:00,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琪源琳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本院受理的原告龚劲松与被告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琪源琳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1560号,本院已经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11月02日09:00,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灵烁光电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贝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灵烁光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1482号,本院已经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11月02日09:00,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鲁博: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告鲁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1616号,本院已经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11月06日09:00,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新吉隆表面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吉隆危废处理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吉隆洁净技术有限公司、四川埃科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四川新吉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王玉珏与湖北吉隆表面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吉隆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新吉隆表面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吉隆危废处理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吉隆洁净技术有限公司、四川埃科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四川新吉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鄂0192民初1581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单等,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张雷、张志红、王棉善:本院受理原告王晓曦与被告舒小莉、张雷、张志红、王棉善,第三人武汉博秉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0192民初16813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0月21日下午14时4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市江夏区乐祥嘉电商商行(个体工商户):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珑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江夏区乐祥嘉电商商行(个体工商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0192知民初1054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0月23日上午8时4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效信亦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赵杰、薛翔:本院受理的原告刘飞虎诉被告武汉效信亦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赵杰、薛翔(第三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鄂0192民初72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欧阳强、彭兵、武汉康旗急救站有限公司、武汉钰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汤细莲、王清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欧阳强、彭兵、武汉康旗急救站有限公司、武汉钰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鄂0192民初44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伍紫豪:本院受理原告李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10月20日10时0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张亚男、杨波、吴宝剑:本院已受理(2026)鲁0116执异337、339、341号异议人杨富根、宋宪华、巩庆芳提起执行异议一案,请求变更其为以(2023)鲁0116民初4080号、(2019)鲁1202民初521号、(2019)鲁1202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为依据的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异议申请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提交答辩状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在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听证室公开听证本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举证期限至开庭日届满。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山东豪晟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2019)鲁0116民初5328号高峰、韩静与山东豪晟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高峰、韩静申请拍卖你名下位于济南市莱芜区万和园小区负271号车位。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书、执行裁定书、保留价通知书、拍卖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领取上述材料(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瑞:本院受理原告李德京诉你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215民初154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一、被告李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德京各项损失25194.3元;二、被告青岛亿欣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德京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75元(原告预交),由原告李德京负担1016元,由被告李瑞、青岛亿欣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59元,被告上述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延校:本院受理原告徐守荣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鲁0782民初49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延校偿还原告徐守荣借款本金22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李延校支付原告徐守荣自2026年5月6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徐守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6元,由原告徐守荣负担261元,由被告李延校负担44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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