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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5日法院公告

2026年08月25日 18:46 来源:中新网北京

  公告

  付莹: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7229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周邦琴、陈小丹: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高伏华服饰商行(个体工商户)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8322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陈龙、陈杰、黎小慧: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沈林华布匹经营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8430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王柏林、王帅:本院受理原告詹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8604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朱红霞、刘强、武汉锦御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鄂0104民初7703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唐开菊:本院受理原告刘金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04民初7762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郑佑民:本院受理原告李厚银与被告郑佑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14民初6054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公告

  毕运香、张旺全:本院受理原告张超与被告毕运香、张旺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14民初5911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公告

  丁钦:原告付宜杰与被告丁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14民初45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万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承灵与被告武汉万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1154号,本院已经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10月19日09:00,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虹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田野与被告湖北虹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1315号,本院已经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10月19日09:00,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市欧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马莉与被告武汉市欧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1412号,本院已经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10月20日15:00,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南京三夫匠心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楼兰蜜语生态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京三夫匠心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1184号,本院已经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10月26日09:00,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南京三夫匠心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久川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京三夫匠心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1438号,本院已经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10月26日09:00,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默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王海艳、姜华、洪珍珠、刘琨: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萌与被告武汉默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王海艳、姜华、洪珍珠、刘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1402号,本院已经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10月26日09:00,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帆威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北四海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帆威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1392号,本院已经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10月26日09:00,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王一健: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北熠星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一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1395号,本院已经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10月27日09:00,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礼源商贸有限公司、邹太权:本院受理的原告华驭云枢(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礼源商贸有限公司、邹太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1436号,本院已经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10月27日15:00,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彩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楚天名扬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彩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1561号,本院已经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10月28日09:00,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杨科:本院受理的原告毛雅欣与被告杨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1528号,本院已经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10月29日15:00,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陈清华: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海峰与陈清华、武汉登途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93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华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TanYok Koon(陈毓群)与被告武汉华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0192民初10119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0月13日上午10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刘念、刘成、周文、湖北点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王虹、黄冈密斯特商贸有限公司、武汉中汇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音(武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龚容容、卜金磊、武汉百拓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刘念、刘成、周文、湖北点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王虹、黄冈密斯特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中汇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案号(2026)鄂0192民初10444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0月19日上午10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英之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华丽诉被告刘艳、杨凤、武汉英之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华丽在法定期限内就(2026)鄂0192民初1924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0192民初1924号民事判决以及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6)鄂0192民初1924号民事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冰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唐培喜、武汉恒铭冠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厦门游琼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培喜、武汉恒铭冠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冰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0192知民初650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0月19日上午8时4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鼎尚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军:本院受理原告程涛与被告武汉鼎尚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军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0192民初16204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0月14日上午8时4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巨合科技有限公司:高航与武汉巨合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3398号。因通过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刊登之日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1月6日9:00在本院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秒送达科技有限公司、黄文:本院受理原告高学辉与被告武汉秒送达科技有限公司、黄文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0192知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单。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刘浩华、周爱利:本院受理原告代本学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10月13日9时30分在仙桃市人民法院龙华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肖述杰:本院受理原告刘运国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10月13日15时00分在仙桃市人民法院龙华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黄银才:本院受理原告庞坤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10月14日15时00分在仙桃市人民法院龙华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金四平:本院受理仙桃市剅河镇童乐家庭农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9004民初45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金四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仙桃市剅河镇童乐家庭农场支付货款6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11日起按年利率3.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仙桃市剅河镇童乐家庭农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金四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罗超:本院受理罗从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9004民初50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罗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从阳支付货款284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8400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9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1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罗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丁彦刚:本院受理易仁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9004民初395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丁彦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易仁举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丁彦刚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赵栋梁:原告刘少杰与被告赵栋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鲁0782民初69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栋梁偿还原告刘少杰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自2026年6月15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0%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赵栋梁支付原告刘少杰代理费2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350元,公告费200元,均由被告赵栋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何子伟:本院受理原告杨春华与被告何子伟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6)鲁0782民初840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即2026年10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城关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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