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董小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7570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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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选依选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施红: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唐崇煌服饰店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10393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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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10582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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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满味未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余志超:本院受理原告张兆利,季士超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10408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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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建涛: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蔡氏布匹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04民初7801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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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克龙: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鑫红红火火服装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04民初7706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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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04民初6790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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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日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04民初6785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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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志敏: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马迪农产品经营部起诉被告阮志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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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丽红:本院受理原告陈香草起诉被告潘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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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文献: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逐风服饰商行起诉被告程文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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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鄂0104民初10440号
武汉市江汉区艾点爱汀服饰店、武汉市硚口区艾点爱汀制衣厂:本院受理屈莹莹诉被告肖丽莎、武汉市江汉区艾点爱汀服饰店、武汉市硚口区艾点爱汀制衣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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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光国、王金玉:本院受理原告余绪朋与被告方光国、王金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2026)鄂0114民初607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1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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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丽:本院受理原告郭如意与被告殷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14民初43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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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佑达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许佳诉被告武汉佑达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6)鄂0115民初6019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一、武汉佑达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许佳返还保证金30000元;二、武汉佑达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许佳支付租金收益1085.5元;三、驳回许佳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7元,由武汉佑达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200元,由武汉佑达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后续如送达判决产生的公告费据实认定,由武汉佑达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无法对你方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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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良培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菲沙基因信息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良培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0192民初629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星泉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雷浩、雷林诗彤与被告武汉星泉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0192民初6614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华之曜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湖北三雄创智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军、龚丽华,第三人武汉华之曜商贸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0192民初10456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0月9日上午9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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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汉融美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永久与被告武汉汉融美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0192民初10590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0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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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倩霞: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小军鲜肉批发部诉被告彭倩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92民初70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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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征、武汉同盟友谊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安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江岸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陈健、中科(深圳)交通安全统筹集团有限公司、罗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夏水建、田守春、胡思博、胡沁然诉被告黄征、武汉同盟友谊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安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江岸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陈健、中科(深圳)交通安全统筹集团有限公司、罗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鄂0192民初32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超马鲜生超市(个体工商户):本院受理原告尹华山与被告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超马鲜生超市(个体工商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037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天之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遇到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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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霜火传媒有限公司:曹志红与武汉霜火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4941号。因通过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刊登之日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0月13日9:30在本院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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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庆华、吴纯楷: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梓豪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诉被告吴庆华、吴纯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鄂0192民初70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翊承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东升诉被告湖北翊承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92民初105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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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途视界(武汉)文化传媒公司、珩巽(湖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元气时刻(湖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杜月娇诉被告星途视界(武汉)文化传媒公司、珩巽(湖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元气时刻(湖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2418号。因通过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刊登之日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0月12日9:30在本院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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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美美:原告王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鲁0782民初8332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刘美美返还原告王斌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26年1月1日至借款返还之日,按年利率3%计算),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申请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被告刘美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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