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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4日法院公告

2026年08月04日 17:24 来源:中新网北京

  公告

  陈轶: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11030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田建辉:本院受理原告吴少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11073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陕西佳佳衣世界商贸有限公司、肖特良、彭轶芬:本院受理原告王世如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11000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苏雪华: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严利平布匹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10253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彭洋、彭凯、王刘磊:本院受理原告刘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鄂0104民初1954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蒋祥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04民初6408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陈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04民初6440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黄学东:本院受理原告郭俊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04民初7380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6)鄂0104民初8372号

  丁成林:本院受理原告刘明诉被告丁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王凤保:本院受理原告杨芬与被告王凤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14民初5306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公告

  魏启连:本院受理原告国恒商通(西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魏启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14民初5688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荣燊内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湘潭盛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兮棣产业园有限公司、荣燊(湖北)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建雄劲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段迪斐、湖北荣燊内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湘潭盛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兮棣产业园有限公司、荣燊(湖北)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二于2023年5月31日签订的《荣燊内容新媒体技能培训合同》;2.判令被告二向原告返还培训费人民币25600元,被告一、三、四、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二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2560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5日起暂计至2026年5月15日起诉之日止为人民币2577元),被告一、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上述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五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梵升甄选商贸有限公司:戴帆与武汉梵升甄选商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0052号。因通过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刊登之日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0月16日9:00在本院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灵意机电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达敏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灵意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92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邹友维:本院受理原告高雨晴与被告邹友维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956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天之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遇到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施康培医疗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晓峰、刘行国、欧阳沁与被告王珏、武汉春满医疗科技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第三人施康培医疗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961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裁定书(管辖)、民事裁定书(撤第三人)、民事裁定书(转普)、民事裁定书(补正)、管辖异议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金星、柯细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长春市华臻新能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河南融合电卡新能源有限公司、河南庆翔商贸有限公司、张庆明: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元勇、向金兰诉被告金星、柯细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长春市华臻新能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河南融合电卡新能源有限公司、河南庆翔商贸有限公司、张庆明及第三人毛夏颖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鄂0192民初30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融智盛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沈健与武汉融智盛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0766号。因通过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刊登之日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0月10日9:00在本院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青云租租赁服务有限公司:黄万胜与武汉青云租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0644号。因通过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刊登之日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0月10日10:00在本院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铭赞建设有限公司、韩天:姚国翠与湖北铭赞建设有限公司、韩天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0855号。因通过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刊登之日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0月16日10:00在本院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田蕾:原告济南羽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星智达教育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鲁0126民初99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星智达教育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济南羽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123055.63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23055.63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二、被告田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星智达教育科技(杭州)有限公司、田蕾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经原告同意,可在执行时一并结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公告

  张海涛:本院受理原告张永发与被告张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鲁0782民初692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即2026年9月29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城关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魏振福、高乐梅:原告张荣凤与被告魏振福、高乐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鲁0782民初4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魏振福偿还原告张荣凤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利息43306元,共计143306元及自2026年3月19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高乐梅对被告魏振福的上述债务在3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高乐梅履行清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魏振福追偿;三、驳回原告张荣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12元,由原告张荣凤负担5127元,由被告魏振福负担258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兰仲国:本院受理原告唐润莲与被告兰仲国所有权纠纷一案,案号:(2026)鲁0782民初812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即2026年9月2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城关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孙士军:原告谷文龙与被告孙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鲁0782民初5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士军偿还原告谷文龙借款本金7800元及自2026年5月1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谷文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计7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1元,两项共计237元,由原告谷文龙负担106元,被告孙士军负担131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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