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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31日法院公告

2026年07月31日 19:30 来源:中新网北京

  公告

  蔡振:本院受理原告武汉金鸿峰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10947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潘中洲:本院受理原告武汉诺言服饰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10872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胡建兵、张磊、骆志会: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谢勇蛹服装经营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10060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刘传祺: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江培平服饰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10697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中盛大地科技有限公司、徐华、张在英:本院受理原告谷丰商贸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武汉中盛大地科技有限公司、徐华、张在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陈慧、李伟:本院受理原告武汉鑫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被告陈慧、李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仲亿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子峻装饰材料经营部起诉被告武汉仲亿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顺行新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吴幼菊:本院受理原告武汉艾讯发物业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吴幼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吴先智:本院受理原告马志军与被告吴先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14民初5339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公告

  黎江华:本院受理原告钟金凤与被告黎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6)鄂0115民初3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黎江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钟金凤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3日起按年利率4.15%标准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钟金凤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钟金凤负担280元,黎江华负担900元。公告费400元,由黎江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胡俊、张伟伟:本院受理的原告宋明春诉被告胡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张伟伟(第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鄂0192民初7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恒凯思(武汉)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熊浩钧、王胜美:本院受理原告赵海龙与被告恒凯思(武汉)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熊浩钧、王胜美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0192民初14314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9月23日上午9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省奇方泽电子商务中心(个人独资)、黄丽琴:本院受理原告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奇方泽电子商务中心(个人独资)、黄丽琴、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0192知民初465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9月21日下午14时3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冬星互动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阅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冬星互动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0192知民初914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9月22日上午8时3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派欢服饰(湖北省)店(个人独资)、杜看:本院受理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派欢服饰(湖北省)店(个人独资)、杜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0192知民初688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9月22日上午10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刘海云: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任念平活禽经营部诉被告刘海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92民初60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厦门市江平生物基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本院受理仙桃市禾宸道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厦门市江平生物基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9004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厦门市江平生物基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仙桃市禾宸道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12991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2991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4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厦门市江平生物基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仙桃市禾宸道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元;三、驳回原告仙桃市禾宸道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44元,由原告仙桃市禾宸道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63.63元,被告厦门市江平生物基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280.37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仙桃市禾宸道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阳明新:本院受理原告袁园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9月18日10时0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王新成:本院受理原告张三玉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9004民初6155号,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9月17日10时0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彭齐、张敏:本院受理原告杜文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9004民初5590号,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9月17日11时0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胡耀伍:本院受理原告于广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9004民初6161号,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9月17日14时3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林亮:本院受理(2026)鄂9004民初6244号原告仙桃市彭先云冷链食品经营部与被告林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天内,并定于2026年9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仙桃市人民法院龙华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刘冲:本院受理(2026)鄂9004民初4945号原告伍代兵与被告刘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天内,并定于2026年9月17日上午10时00分在仙桃市人民法院龙华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李仕生:原告王立富与被告李仕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鲁0782民初35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仕生偿付原告王立富所欠货款633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0元,诉讼保全费83元,公告费200元,均由被告李仕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赵清洛:本院受理原告管延政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鲁0782民初810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王开元:本院受理原告王杨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鲁0782民初731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庄文凯:本院受理原告刘长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鲁0782民初4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庄文凯偿还原告刘长乐借款8000元以及以实际尚欠借款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刘长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元,由原告刘长乐负担21元,由被告庄文凯负担55元。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马华孝:本院受理原告孙竹青与被告马华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鲁0782民初724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即2026年9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城关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鞠全金:本院受理原告刘晏国与被告鞠全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鲁0782民初700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即2026年9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城关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张鸿霞:本院受理原告郭文涛与被告张鸿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鲁0782民初741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即2026年9月2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城关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苗在功:本院受理原告王昊与被告苗在功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6)鲁0782民初532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即2026年9月28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城关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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