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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6日法院公告

2026年07月16日 16:47 来源:中新网北京

  公告

  韩曼丽:本院受理原告郑莉起诉被告韩曼丽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胡丽兵、湖北省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谭长菁起诉被告胡丽兵、湖北省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朱润环: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柳倩倩服装商行起诉被告朱润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熊琦、刘勇: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秋田服装经营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9577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田国祥: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兴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9985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刘旭、龚伏英: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贤仔鞋业商行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10001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武福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何小东: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有优力建材经营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9262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林华英、张响玲:本院受理原告王焕藏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鄂0104民初5270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苏建文:本院受理原告武汉佰优俊品服饰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04民初5293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刘莉:本院受理原告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04民初5326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6)鄂0104民初9854号

  武汉盘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郑梦尘诉被告武汉盘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6)鄂0104民初9909号

  李红彪:本院受理武汉市硚口区蓝小丫服饰商行诉被告李红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6)鄂0104民初9770号

  武汉南众汽车维修服务站、张卫星:本院受理武汉市硚口区鑫超越汽配经营部诉被告武汉南众汽车维修服务站、张卫星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锡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正国与被告湖北刚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武汉锡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恒晟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434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92民初4347号民事判决书、补正裁定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潘怀斌、合肥宸晟食品有限公司、王艳龙:本院受理武汉玖月科技有限公司诉潘怀斌、合肥宸晟食品有限公司、王艳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895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9月16日8:40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林通鑫泰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湖北倩饰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武汉林通鑫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842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9月14日15:00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王刚、武汉磐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公司、王磊、武汉磐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徐特:本院受理武汉挺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王刚、武汉磐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公司、王磊、武汉磐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徐特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835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9月15日08:40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法至诚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陈瑶诉湖北法至诚咨询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951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9月16日14:30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杰诚圣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蔡家琪:本院受理武汉子鹏科技有限公司诉武汉杰诚圣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蔡家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908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9月15日9:30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张兴权:本院受理的原告程俊杰诉被告张兴权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92民初40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星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宋举勤与武汉星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4190号。因通过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9月15日9时0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袁俊:本院受理(2026)鄂9004民初4944号原告郭四财与被告袁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天内,并定于2026年9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仙桃市人民法院龙华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罗寿萍:本院受理原告李贤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9004民初5606号,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9月3日11时0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宿暄玮:本院受理原告于清亮与被告王磊、宿暄玮、第三人钟萌萌纠纷一案,案号:(2026)鲁0782民初528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第三人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张学健:原告诸城市华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学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鲁0782民初5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学健偿付原告诸城市华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2586.5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诸城市华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1元,两项共计76元,由原告诸城市华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元,由被告张学健负担71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盛肖南:原告禚锦亮诉被告张涛及第三人盛肖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鲁0782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九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张涛偿付原告禚锦亮货款2564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元,财产保全费276元,共计718元,由被告张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王健:原告王俊江与被告王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鲁0782民初3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健支付原告王俊江工程款6067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0元,诉讼保全费81元,公告费200元,均由被告王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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