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26)鄂0104民初8839号
石琴、周雪: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郑昌艳服饰商行诉被告石琴、周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小容、温永树:本院受理原告王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9678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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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李昌鑫:本院受理原告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9179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市硚口区采博服装商行、常美凤、文华斌: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圣海盗船服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10084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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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胡四文:本院受理原告喻志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10112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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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傲:本院受理原告郭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04民初5216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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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吴昊、夏豪、江诗圆、黎铭烈、武汉世发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真诉被告吴昊、夏豪、刘艳、江诗圆、黎铭烈、武汉世发物流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0104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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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引领艾唯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引领优品理发店、李雷:本院受理原告陈国元诉被告武汉引领艾唯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引领优品理发店、李雷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对你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请: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合伙人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本金50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约定综合利益17500元(以50000元为基数,按35%计算);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000元(以50000元为基数,按30%计算);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独任制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号审判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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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湖北联建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律诉被告湖北联建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对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186.4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2037.29元(按借款金额110186.43元的20%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独任制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号审判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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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骆训敏、海双双、湖北六甲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阮水仙诉被告骆训敏、海双双及第三人湖北六甲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1.判令被告骆训敏、海双双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2023)鄂0102民初1257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湖北六甲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装修款2万元及违约金(以全部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4年2月10日起按照LPR1.5倍计算至实际清场之日止)中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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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瑞尚天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索爱杰兴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瑞尚天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0556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09月18日09时30分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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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武汉瑞尚天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索爱杰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瑞尚天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2111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09月18日09时30分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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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鄂0192民初7943号
武汉鑫塬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91420100MA4F4X149L):原告谢志勇与被告武汉鑫弘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鑫塬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79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分别在判决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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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鄂0192民初1339号
武汉富强进国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91420111MA4KL1Q809)、武汉大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91420117MA4KWT7K4R):本院受理原告王光美与被告武汉富强进国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大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339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0192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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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乖巧瓜电子商务馆(个人独资):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朝马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乖巧瓜电子商务馆(个人独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0192知民初619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9月2日下午14时3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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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夏区倩露娅服装店(个体工商户):本院受理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江夏区倩露娅服装店(个体工商户)、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0192知民初616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9月2日下午15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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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江:本院受理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滨湖社区居民委员会与颜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2156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92民初2156号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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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友胜、周桂群、武汉肖桥韭农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武汉光谷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程友胜、周桂群、武汉肖桥韭农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997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鄂0192民初1997号民事判决书、(2026)鄂0192民初199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吴春华:本院受理李琴兰诉吴春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0192民初831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09月11日10:00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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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傲妙滨景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傲妙滨景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0192知民初449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9月3日下午14时3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新迅(湖北)零售门市部(个人独资):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欧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新迅(湖北)零售门市部(个人独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0192知民初493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9月3日下午15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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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润(武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兰凯与被告鼓润(武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0192民初8512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9月3日上午9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黄鹏: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黄鹏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12932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胡振: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莹诉被告胡振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92民初16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裴广广:本院受理的原告夏珮诉被告裴广广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92民初29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向锋:本院受理的原告尹红英与被告向锋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0636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09月02日14时40分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程军国:本院受理原告姜志波与被告程军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9004民初422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程军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姜志波支付货款3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5%的标准,自2026年5月8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75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075元,由被告程军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黄桥:本院受理原告张延华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9004民初5373号,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9月3日10时0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众安联合(海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兰恭玲与被告众安联合(海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第三人张立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鲁0782民初740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即2026年9月14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城关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陶炳星、袁海霞、陶海龙、李枫新、陶培和、陶金奎、王立霞、张树香: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陶炳星、袁海霞、陶海龙、李枫新、陶培和、陶金奎、王立霞、张树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鲁0782执恢42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你们自通知送达之日自动履行(2017)鲁0782民初23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潍坊韶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原告诸城市好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韶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鲁0782民初5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潍坊韶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诸城市好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金30000元及自2026年5月14日起至定金实际返还之日止,以未返还定金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3.0%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均由被告潍坊韶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张硕: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石荣贺与被执行人张硕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用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鲁0782执259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你自通知送达之日自动履行(2026)鲁0782民初9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赵振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振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用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鲁0782执258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你自通知送达之日自动履行(2025)鲁0782民初87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济南市莱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加处罚款及本金)
济莱综执履催字﹝2025﹞FC第080号
当事人:莱芜天晟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花园南路长青街99号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24日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文号:济莱综执处字﹝2025﹞FC第080号),并于2026年1月6日公告送达,要求你单位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济南市莱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109室领取缴款码告知单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网点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因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加处罚款80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处罚决定,缴纳罚款本金及加处罚款金额共计160000.00元。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莱芜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上述催告,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单位进行陈述申辩,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日内到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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