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徐涛:本院受理原告方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9888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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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友国:本院受理原告柳俊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9681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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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富贵云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朱少云: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江汉区范记干鲜调料经营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9785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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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志隆:本院受理原告李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04民初4902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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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九龙富宝贸易有限公司、祝武华:本院受理原告洛阳助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04民初4898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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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04民初5249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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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硚口区米秀儿服饰店、闵港: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万红绵纺织品经营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鄂0104民初5054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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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杏姑、丁建国: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严利平布匹商行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鄂0104民初5056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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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顺海、周晓红: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东傲风采服饰店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鄂0104民初5060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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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坤: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硚口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04民初5071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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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昊: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硚口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04民初5091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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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鸿臣: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硚口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04民初5099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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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强:本院受理原告张驰旭起诉被告张志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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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天:本院受理原告武汉鑫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夏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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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成龙:本院受理原告曾承烊起诉被告龚成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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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西北湖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会于2025年1月7日受理的申请人徐会德、付璟与你方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2025)武仲受字第000000077号]已审理终结,仲裁庭已于2026年5月10日作出裁决。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武仲裁字第000004821号裁决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仲裁委员会(地址:武汉市江汉区范湖路101号富强国际大厦3-8楼)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武汉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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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志勇:本院受理原告蓝红林诉被告何念、聂志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6)鄂0115民初3935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何念、聂志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蓝红林支付40900元及利息(自2020年6月1日起,以409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的1.3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98元,由何念、聂志勇负担】。被告何念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上诉状内容如下:【1.依法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26)鄂0115民初3935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蓝红林对上诉人何念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蓝红林承担】。因无法对你方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彭乾隆:本院受理原告文鹏与被告彭乾隆、湖北成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6)鄂0115民初8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彭乾隆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文鹏返还保证金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自2024年6月1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文鹏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36元,由彭乾隆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萌朵馨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王克勤:本院受理的原告梅静诉被告武汉萌朵馨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王克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鄂0192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市乐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克乐与被告武汉市乐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899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天之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遇到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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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瑀奇:本院受理(2026)鄂0192民初10022号原告欧阳东升与被告王瑀奇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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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迪、成观胜、湖北合屹计量检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贯谷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肖雄杰、蒋伟、尹雪锋、刘峰、肖迪、成观胜、第三人湖北合屹计量检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14730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民事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周雄伟:本院受理原告徐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8月25日9时30分在仙桃市人民法院龙华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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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栋梁:本院受理原告刘少杰与被告赵栋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鲁0782民初697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即2026年8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城关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宿暄玮:本院受理原告于清亮与被告王磊、宿暄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鲁0782民初5282号,因被告王磊提出反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反诉状、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即2026年9月1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城关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生振宝:原告张飞华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鲁0782民初1398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生振宝支付原告张飞华运费31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生振宝自2026年2月26日起,以尚欠运费为基数,按年利率3%向原告张飞华支付利息,直至运费实际付清为止;三、驳回原告张飞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8元,减半收取计339元,财产保全费372元,共计711元,由被告生振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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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易厨食汇供应链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璩嘉、富隆鲜食品科技(成都)有限公司、郝正军:本院受理原告诸城市醇香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易厨食汇供应链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璩嘉、富隆鲜食品科技(成都)有限公司、郝正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鲁0782民初512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即2026年9月1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城关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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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创惠(海南)安全统筹服务有限公司、平安创惠(海南)安全统筹服务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刘永乐:本院受理原告高名伟与被告平安创惠(海南)安全统筹服务有限公司、平安创惠(海南)安全统筹服务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刘永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鲁0782民初647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即2026年9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城关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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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佳:本院受理原告袁泳龙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鲁0782民初3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宋佳偿还原告袁泳龙货款13564元及至2026年3月12日的逾期付款损失500元,共计1406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宋佳支付原告袁泳龙自2026年3月13日起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65%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元,由被告宋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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