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陈刚: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千禧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被告陈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陈保秀:本院受理原告彭兰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8810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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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武汉是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东西湖飞宇幕墙不锈钢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9062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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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武汉欧贝宏服饰有限公司、周籽言: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文宫纺织品商行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8967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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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春萍:本院受理原告晏永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9508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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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信思贤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04民初1723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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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政振: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何良风服饰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04民初4955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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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汪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04民初4928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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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斌:本院受理原告李文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04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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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雅婷、武汉天罡星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允鑫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雷、费雅婷、范云菁及第三人武汉天罡星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0104民初971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催缴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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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鄂0104民初9108号
王思璇: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嘉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思璇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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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陈壮:本院受理原告莫涛诉被告陈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原告的借款11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暂计14822.5元(从2022年10月26日暂计算至2026年4月25日,按照年利率3.85%计算),后期利息直至借款还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邓洋:本院受理的原告江兴家诉被告邓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92民初54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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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鄂0192民初783号
湖北省保康至宜昌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12420000565482019K)、湖北石首长江公路大桥有限公司(91420000316439749A)、湖北交投武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91420102MA49NXP74X)、湖北交投荆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91420105MAC7610HXL)、湖北交投江陵长江大桥有限公司(91420102MA49P1DL66):本院受理原告暨被告湖北华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诉被告暨原告陈斌、被告湖北省保康至宜昌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被告武汉方阵人力资源市场有限公司、被告湖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湖北石首长江公路大桥有限公司、被告湖北交投武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被告湖北交投荆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湖北交投江陵长江大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783号,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暨被告湖北华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2026)鄂0192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0192民初783号民事判决及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6)鄂0192民初783号民事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张逸恒:本院受理原告武汉昌胜荣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芳芳、潘田慧子、张逸恒、陈嘉威、第三人武汉邦淼贲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171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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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廖宇果然水果店:本院受理原告江湖大川与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廖宇果然水果店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95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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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初(湖北)零售行(个人独资):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五锦池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冰初(湖北)零售行(个人独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92知民初32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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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武汉市江夏区欲美子商贸行(个体工商户):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祐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江夏区欲美子商贸行(个体工商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92知民初67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省苏壹杭电子商务馆(个人独资):本院受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省苏壹杭电子商务馆(个人独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92知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余根奇:本院受理齐传红诉余根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832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9月11日08:40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陆伟:本院受理杨六荣诉陆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820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9月9日15:00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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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智讯农产品供应链有限公司、杨超: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君合永兴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智讯农产品供应链有限公司、杨超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0192民初6669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8月31日上午9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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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俊:江西奉禧年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与魏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8661号。因通过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刊登之日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8月28日9:00在本院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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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力美天下体育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单志恒:曹学灿与武汉力美天下体育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单志恒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8881号。因通过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刊登之日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9月4日9:00在本院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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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成成:本院受理的原告袁世勇与被告宁成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8741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09月04日09时30分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繁诗华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博瑞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繁诗华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0680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09月03日09时30分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海金山、吕静: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邹学元与被执行人海金山、吕静、莱芜市海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拍卖了你们名下位于济南市莱芜高新区原山路99号水岸华庭5幢东1单元601室的不动产,刘红德以1,118,080元最高价竞得。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鲁0116执恢1305号执行裁定书,位于莱芜高新区原山路99号水岸华庭5幢东1单元601室不动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刘红德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刘红德时起转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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