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骆媛梦子:本院受理原告李剑起诉被告骆媛梦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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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倩:本院受理原告郭宇起诉被告赵倩、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第一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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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辉:本院受理原告武汉硚口区柏旻晗服饰商行起诉被告潘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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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贺:本院受理原告武汉佰优俊品服饰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孟德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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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鄂0104民初3768号
刘荣、姜亚斌:本院受理的原告汪重阳、陈桂明与被告刘荣、姜亚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鄂0104民初3768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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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鄂0104民初3503号
丁聪、湖北丝宝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丝宝护理用品有限公司、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韩善凯与被告丁聪、湖北丝宝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丝宝护理用品有限公司、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04民初3503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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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鄂0104民初9380号
高超: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展颜服饰商行诉被告高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小额程序告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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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鄂0104民初9349号
杨勤涛: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古月金瑞布匹商行诉被告杨勤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小额程序告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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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友松: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金帝烨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4302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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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浦:本院受理原告武汉佰优俊品服饰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8702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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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杭州尚亿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朱红起、朱红欣、王爱云: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楷泽欧男装商行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1755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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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柏林、王帅:本院受理原告詹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8604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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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家胜、湖北声琦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欣朝辉宇纺织品商行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鄂0104民初4637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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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厚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04民初4758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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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兴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04民初4838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顾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04民初4845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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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国: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朴爱华纺织品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04民初4804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莱西市齐霖服装加工厂、陈伟:原告齐世民与被告莱西市齐霖服装加工厂、陈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鲁0782民初36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伟、莱西市齐霖服装加工厂共同偿付原告齐世民货款71983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陈伟、莱西市齐霖服装加工厂共同支付原告齐世民律师费5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齐世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88元,财产保全费815元,两项共计2603元,由原告齐世民负担88元,由被告陈伟、莱西市齐霖服装加工厂共同负担2515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陈伟、莱西市齐霖服装加工厂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王商明、王永玲:本院受理原告诸城市瑞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鲁0782民初13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永玲返还原告诸城市瑞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款项3071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王商明返还原告诸城市瑞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款项92141.4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诸城市瑞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原告诸城市瑞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39元,由被告王永玲负担665元,由被告王商明负担1996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李承龙:原告林明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鲁0782民初2264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承龙偿还原告林明杰借款本金506000元、利息7590元(截至2026年1月23日)、律师代理费17000元,共计5305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李承龙支付原告林明杰自2026年1月24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直至借款本金全部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53元,由被告李承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赵连富:本院受理原告贾功怀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鲁0782民初3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连富返还原告贾功怀款项5941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赵连富支付原告贾功怀自2025年12月13日起,以尚应返还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贾功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8元,财产保全费871元,共计2799元,由原告贾功怀负担845元,由被告赵连富负担1954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殷斌、刘加营:原告张玉国与被告殷斌、刘加营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鲁0782民初42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殷斌、刘加营返还原告张玉国投资款50000元及自2026年4月23日起至款项全部返还之日止,以尚欠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3.0%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张玉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78元,减半收取计589元,由原告张玉国负担64元,被告殷斌、刘加营共同负担52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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