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武汉壹文聚科技有限公司、刘宇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鄂0104民初4113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韩四梅、邹贝贝、郭锐: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花之冠服饰店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20485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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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龙、陈杰、黎小慧: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沈林华布匹经营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8430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黄彩霞:本院受理原告吴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8527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付莹: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7229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尹丹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8624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陈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被告陈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0192民初624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张爱军:本院受理仙桃市朱言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9004民初311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爱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仙桃市朱言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装修款359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35900元为基数,自2026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3.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仙桃市朱言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8.75元,由原告仙桃市朱言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16.62元,被告张爱军负担702.1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曾令锋:本院受理张国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9004民初31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曾令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国才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6年5月25日起按年利率12.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曾令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国才支付法律代理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张国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元,由原告张国才负担5元,被告曾令锋负担1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6)鄂9004民初3515号
杨红:本院受理原告虞土保与被告杨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9004民初35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山东得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得象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董可、赵阳、贾蕊:异议人济南历城舜益文化投资工作室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已经作出(2026)鲁0116执异190号执行裁定书,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济南历城舜益文化投资工作室为以(2024)鲁0116民初2891号民事判决书(以未受偿部分的债权为限)为执行依据的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莱芜市臻锦经贸有限公司、张生伟、李淑芹:本院已受理(2026)鲁0116执异248号异议人郑佳程提起执行异议一案,请求变更其为以(2015)莱城商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为依据的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异议申请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提交答辩状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在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听证室公开听证本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举证期限至开庭日届满。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闫勇:本院受理原告赵光振诉你、吕万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鲁0126民初256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修车款1600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独任制审理普通程序案件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公告
王本生: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世亮与被告王本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鲁0215民初1079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公告
王商明、王永玲:本院受理原告诸城市瑞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鲁0782民初3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永玲返还原告诸城市瑞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款项3071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王商明返还原告诸城市瑞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款项92141.4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诸城市瑞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原告诸城市瑞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39元,由被告王永玲负担665元,由被告王商明负担1996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宋爱梅:原告彭玉花与被告宋爱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鲁0782民初42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宋爱梅偿付原告彭玉花货款77565元,并支付自2026年4月23日起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货款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3.9%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彭玉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40元,公告费200元,均由被告宋爱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丁秀娟: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孙桂兰与被执行人丁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鲁0782执240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你自通知送达之日自动履行(2025)鲁0782民初102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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