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缪志祥、胡姚芳: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鑫科双纺织经营部起诉被告缪志祥、胡姚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杨杰:本院受理原告高庆起诉被告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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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童必祥:本院受理原告周玉芳起诉被告童必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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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6)鄂0104民初4180号
廖冬丽、朱凯、朱亦璇:本院受理的原告田志权与被告廖冬丽、朱凯、朱亦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鄂0104民初418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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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6)鄂0104民初4381号
柯春华、熊宏刚: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彭俊伟禽蛋经营部与被告柯春华、熊宏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鄂0104民初438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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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徐军:本院受理原告魏淑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8517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周邦琴、陈小丹: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高伏华服饰商行(个体工商户)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8322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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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武汉市银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武汉银汇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苏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3427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鑫丰利实业有限公司、武汉东新安实业有限公司、徐子谦、徐利崇、冉兰、熊元国、沈彦平、朱亚隆、杨晶: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硚口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6992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张阳、张保增、阎继梅:本院受理原告陈凤平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鄂0104民初4029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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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曹灿、武汉华明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武汉奇托达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与被告曹灿、武汉华明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武汉奇托达汽车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就(2026)鄂0104民初383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成都逐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瓯越网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梁列、胡露月、第三人成都逐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4175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姜勇勇:本院受理的原告卓亚林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姜勇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0192民初2965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于明焕:本院受理占加生诉于明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760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09月07日14:30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诚志信达(武汉)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洁汉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6)鄂0192民初6636号原告张坤与被告诚志信达(武汉)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洁汉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转普裁定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唐伟:本院受理原告仙桃市周凤服装厂与被告唐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9004民初31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唐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仙桃市周凤服装厂支付加工费44201元;二、被告唐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仙桃市周凤服装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4201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5.025%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99.0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399.04元,由被告唐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于辉、郑晓莉:原告孙俊忠与被告于辉、郑晓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鲁0782民初24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辉、郑晓莉共同偿付原告孙俊忠借款本金76000元、利息6775.39元,并支付自2026年2月5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分别以尚欠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以尚欠借款本金6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4%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孙俊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88元,财产保全费855元,两项共计2743元,由原告孙俊忠负担26元,由被告于辉、郑晓莉共同负担2717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于辉、郑晓莉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苗在伟:本院受理原告诸城万博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苗在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鲁0782民初333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即2026年9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城关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诸城市诸古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海涛:本院受理原告济南众源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市诸古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海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鲁0782民初445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即2026年9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城关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王磊、宿暄玮:本院受理原告于清亮与被告王磊、宿暄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鲁0782民初528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即2026年9月1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城关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姜智慧:本院受理原告李光润与被告姜智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鲁0782民初419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即2026年8月1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城关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北京福怀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诸城分公司:原告烟台百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福怀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诸城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鲁0782民初26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福怀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诸城分公司返还原告烟台百通物流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烟台百通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73元,由原告烟台百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73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5700元,应退回2927元),由被告北京福怀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诸城分公司负担230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北京福怀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诸城分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何俊峰:本院受理原告贺晨峰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鲁0782民初17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贺晨峰与被告何俊峰之间的买卖合同自2026年5月24日起解除;二、被告何俊峰退还原告贺晨峰货款583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贺晨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贺晨峰负担4元,由被告何俊峰负担4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何俊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郑筠仪、赵玉海:本院受理原告季志远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鲁0782民初25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筠仪、赵玉海共同偿还原告季志远欠款88000元、至2025年12月23日的利息4068.75元,共计92068.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郑筠仪、赵玉海共同支付原告季志远自2025年12月24日起,以尚欠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季志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2元,财产保全费941元,共计3043元,由被告郑筠仪、赵玉海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诸城市众友机械有限公司、刘瑞中、陈霞:本院受理原告周术超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鲁0782民初3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诸城市众友机械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周术超货款9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诸城市众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周术超自2026年2月9日起,以尚欠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刘瑞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认缴出资200万元未缴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确定的被告诸城市众友机械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责任;四、被告陈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认缴出资400万元未缴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确定的被告诸城市众友机械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责任;五、驳回原告周术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费110元,共计160元,由被告诸城市众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诸城市众友机械有限公司、刘瑞中、陈霞:本院受理原告诸城市润益网络信息服务中心(个体工商户)与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鲁0782民初3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诸城市众友机械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诸城市润益网络信息服务中心(个体工商户)欠款61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诸城市众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诸城市润益网络信息服务中心(个体工商户)自2026年2月9日,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刘瑞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认缴出资200万元未缴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确定的被告诸城市众友机械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责任;四、被告陈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认缴出资400万元未缴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确定的被告诸城市众友机械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责任;五、驳回原告诸城市润益网络信息服务中心(个体工商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0元,财产保全费632元,共计1962元,由被告诸城市众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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