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张梅娟:本院受理原告王芬起诉被告张梅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雷鹏:本院受理原告王友红起诉被告雷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6)鄂0104民初4479号
谭飞叶: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市硚口区余才新裤业商行与被告谭飞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04民初4479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刘定坤: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高超纺织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8339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赵辉、朱丽丽: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雷霆纺织品商行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7435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唐开菊:本院受理原告刘金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7762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6)鄂0104民初8435号
高军:本院受理原告武汉优品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6)鄂0104民初7751号
何元娥、罗四红: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黄惠琴布匹商行诉被告何元娥、罗四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陈雷、湖北时时鲜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彬诉被告陈雷、湖北时时鲜食品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0115民初5134号,因无法对你方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诉请:1.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投资款4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6101.66元(以400000元为本金,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年利率,自2024年1月8日起算,暂计至2025年3月20日,后以同一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张雪:本院受理原告卢峰与被告张雪、陈翠香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0192民初5372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8月17日下午14时3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省三点多电子商务馆(个人独资):本院受理原告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三点多电子商务馆(个人独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0192知民初429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8月19日下午14时3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丁玉洁:本院受理的原告万洪铭与被告周可可、丁玉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8162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08月14日09时00分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源鼎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徐萍、徐彦哲与孟苗、湖北纳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源鼎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404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92民初140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杨:本院受理刘艳俊诉李杨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724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09月04日08:40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北京谨闻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六桥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国良、刘学志、第三人北京谨闻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3704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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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优成幕墙门窗有限公司、黄维成:本院受理原告胡迎春与被告湖北优成幕墙门窗有限公司、黄维成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890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天之内,并定于2026年8月21日9时30分在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金榜题名咨询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文娴诉被告武汉金榜题名咨询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148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连俊:原告武汉三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8月21日9时,在本院9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志伟:原告武汉三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志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8月21日9时,在本院9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卢亚萍:原告武汉三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卢亚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8月21日9时,在本院9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陈卓: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德纳实创业空间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273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芯科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蒲龙与武汉芯科泰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2262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122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郭晓姣、王元开:本院受理原告王福廷与被告郭晓姣、王元开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9004民初31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郭晓姣、王元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王新华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王福廷借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郭晓姣、王元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张龙:本院受理原告裴珍蜜与被告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9004民初31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裴珍蜜借款54500元及逾期利息(以54500元为基数,自2026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裴珍蜜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62.50元,由被告张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彭伍峰:本院受理原告陈小双与被告彭伍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9004民初25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彭伍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小双返还借款本金80000元;二、被告彭伍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小双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的标准,自2025年8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陈小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34元,由被告彭伍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徐燕飞、汪金辉:本院受理原告章义姣与被告徐燕飞、汪金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9004民初28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徐燕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章义姣支付货款17057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70570元为基数,自2026年3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按年利率4.5%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章义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84元,由原告章义姣负担0.11元,被告徐燕飞负担3883.8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万玉行:本院受理原告谭长号与被告万玉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9004民初28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万玉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谭长号支付货款77634元;二、被告万玉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谭长号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763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775%的标准,自2021年11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16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2560元,由被告万玉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黄春龙:本院受理原告许兵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8月12日10时0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秦干:本院受理吴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9004民初21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秦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沙返还1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6年2月28日起按年利率3.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38元,由原告吴沙负担13.38元,被告秦干负担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青岛开之一资产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谷建晨诉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215民初130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一、被告青岛开之一资产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谷建晨各项损失4300元;二、驳回原告谷建晨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元、公告费400元,共计582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谷建晨负担418元,由被告青岛开之一资产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64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公告
周闽平:本院受理原告徐绍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鲁0126民初275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周闽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暂计4331元(以本金25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计算利息,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周闽平名下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独任制审理普通程序案件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公告
宫翠萍:原告王玉明与被告宫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鲁0782民初45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宫翠萍偿付原告王玉明借款本金30000元及自2025年4月25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0%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王玉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8元,减半收取329元,财产保全费320元,两项共计649元,由原告王玉明负担54元,由被告宫翠萍负担59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众安联合(海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原告桂复波与被告众安联合(海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鲁0782民初5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众安联合(海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支付原告桂复波1607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桂复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64元,减半收取682元,由原告桂复波负担480元,被告众安联合(海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负担202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刘金华:本院受理原告石柏琴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鲁0782民初3444号开庭传票、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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