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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3日法院公告

2026年06月23日 17:38 来源:中新网北京

  公告

  武汉帝奥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康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7554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王建平:本院受理原告刘汉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8150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蔡兵安:本院受理原告高早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8202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周开军、秦伶俐:本院受理原告汉川市斌斌绗棉经营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8349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关婷婷、陈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鄂0104民初3952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奇畅飞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万芳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鄂0104民初4194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马文学: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文宫纺织品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04民初4320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赵群: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和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起诉被告陈涛、赵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赵勇波:本院受理原告吴德荣起诉被告赵勇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6)鄂0104民初7811号

  皮梦凡: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武汉市硚口区洋怡服饰经营部诉被告皮梦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和众联恒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莲湖墩果蔬专业合作社诉被告武汉和众联恒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15民初4149号,因无法对你司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诉请: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江夏综合市场商户合作协议》,并确认合同已于双方协商一致时终止;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原告钱款人民币34000元;3、请求贵院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贝克凯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世慧、赵诗玥诉被告武汉贝克凯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6)鄂0115民初1883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一、马世慧、赵诗玥与武汉贝克凯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贝克凯拉签约协议》于2024年5月29日解除;二、武汉贝克凯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马世慧、赵诗玥退还剩余课时费11900元并支付利息(以1190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29日起以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三、驳回马世慧、赵诗玥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武汉贝克凯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因无法对你司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聚诚再创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曹秀玲诉被告付彩、第三人武汉聚诚再创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对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曹秀玲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98871.83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付彩反诉状副本(诉请:1、判令反诉被告支付拖欠租金人民币1060元。2、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卫生间玻璃门破损重置及安装费:人民币2000元。3、判令反诉被告支付提前退房违约金人民币2100元。4、判令反诉被告支付退房后清洁费人民币300元。5、判令反诉被告赔偿房屋空置损失人民币4200元。6、本案反诉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及本诉和反诉证据材料副本、答辩状、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独任制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号审判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杜红姣:本院受理原告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文钟、杜红姣、胡振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8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龙华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马洪义:本院受理原告杨凡诉被告郑丽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8月12日9时30分在仙桃市人民法院龙华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吴岸兵:本院受理原告王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9004民初4381号,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8月11日10时0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诸城市优福记食品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黄庆军与被执行人诸城市优福记食品有限公司追索工伤待遇争议纠纷一案,因用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6)鲁0782执225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你单位自通知送达之日自动履行诸劳人仲案字【2025】第1136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王风录:原告李正君与被告王风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鲁0782民初16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风录偿付原告李正君油漆款315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李正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8元,财产保全费335元,公告费200元,均由被告王风录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苗忠先:原告杨栋与被告苗忠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鲁0782民初37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苗忠先偿付原告杨栋货款29000元及自2026年4月15日起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0%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杨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两项共计595元,由原告杨栋负担22元,由被告苗忠先负担57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官翠萍:原告王玉明与被告官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鲁0782民初45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官翠萍偿付原告王玉明借款本金30000元及自2025年4月25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0%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王玉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8元,减半收取329元,财产保全费320元,两项共计649元,由原告王玉明负担54元,由被告官翠萍负担59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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