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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7日法院公告   

2026年05月27日 16:53 来源:中新网北京

  公告

  赵国平、严正洲、韩季林、严正红、陈汉文、武汉市京典木作建筑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汉中宝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国平、严正洲、韩季林、严正红、陈汉文及第三人武汉市京典木作建筑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深圳市栖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楚开物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栖游创新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名誉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栖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楚开物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武汉市栖游创新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6)鄂0104民初2601号

  翟丽芳: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瑰与被告翟丽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04民初260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何徐北: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硚口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7302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窦又香: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硚口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7283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谷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6993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雷先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6424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万小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6462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陈大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6522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陈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6440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蒋祥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6408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潘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6994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周金明、胡少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6482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叶菊香:本院受理原告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04民初3119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吴建胜: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金凯靓仔服装店(个体工商户)起诉被告吴建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王德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起诉被告武汉蜗牛快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德志、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陈金娥: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汪璐璐布匹商行起诉被告陈金娥、杨加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张火元:本院受理原告武汉车尚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张火元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段烈:本院受理原告武汉车尚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段烈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比丽克孜·吐逊:本院受理原告余家辉诉被告比丽克孜·吐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15民初4597号,因无法对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559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天芽商贸有限公司、雷亮:原告湖北锦柏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天芽商贸有限公司、雷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6)鄂0115民初7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武汉天芽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锦柏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0000元;二、被告武汉天芽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锦柏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6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雷亮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湖北锦柏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潘世杰: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群香与被告潘世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科技分公司、广州逸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747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07月15日14时40分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十堰聚鑫城乡建设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长江水生态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十堰聚鑫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徐凯: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跨时空国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十堰聚鑫城乡建设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长江水生态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十堰聚鑫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徐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3527号本院已经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07月14日09:00,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张奎奎:本院受理原告阮晚胜与被告张奎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0192民初291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6)鄂9004民初1634号

  陈凯:本院受理原告何周意与被告陈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9004民初16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段武林、宋彩姣:本院受理原告郭庆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9004民初221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段武林、宋彩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庆返还借款117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17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0%的标准,自2025年8月11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段武林、宋彩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庆支付律师费10000元;三、驳回原告郭庆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8元,保全费1105元,合计4113元,由原告郭庆负担255.16元,被告段武林、宋彩姣负担3857.8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焦凌峰: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邱立斌与被执行人焦凌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鲁0782执97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你自通知送达之日自动履行(2025)鲁0782民初86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毛民杰、魏冬雪: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傅汝强与被执行人毛民杰、魏冬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鲁0782执169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你们自通知送达之日自动履行(2025)鲁0782民初72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魏振福、高乐梅:本院受理原告张荣风与被告魏振福、高乐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鲁0782民初414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即2026年7月23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城关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编辑:熊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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