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武汉市硚口区采博服装商行、文华斌、常美凤:本院受理原告硚口区关运姣服饰商行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5852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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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硚口区威威五服饰商行、刘发、张桃元: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黄陂区合诚服装辅料商行(个体工商户)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5801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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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成涛、章五霞:本院受理原告王雄兵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5910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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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鸿臣: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硚口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5099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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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本院受理原告何婷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04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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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随宝: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尚红海服饰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04民初2254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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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世安:本院受理原告章旭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04民初2152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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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锦义:本院受理原告张夫磊与被告余锦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6)鄂0115民初3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余锦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夫磊偿还280000元及利息(2022年10月16日前的利息5000元,此后的利息以21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3.65%计算,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3.65%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张夫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70元,由张夫磊负担170元,余锦义负担5900元。保全申请费2110元,由余锦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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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志伟: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凌波与被告闻志伟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6427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07月07日09时30分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吉隆表面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吉隆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新吉隆表面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吉隆危废处理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吉隆洁净技术有限公司、四川埃科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四川新吉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告王玉珏与被告湖北吉隆表面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吉隆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新吉隆表面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吉隆危废处理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吉隆洁净技术有限公司、四川埃科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四川新吉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581号。因通过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刊登之日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方玉汉、郭庆云:本院受理(2023)鄂0192民初6137号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小企业信贷服务中心诉被告方玉汉、郭庆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鄂0192民初613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余明勇、杨慧英:本院受理(2023)鄂0192民初10270号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小企业信贷服务中心诉被告余明勇、杨慧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鄂0192民初1027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王毅、王明洪: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泽兴诉被告王毅、王明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号为(2024)鄂0192民初849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鄂0192民初84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苏嘉林:本院受理的原告蔡银芳与被告苏嘉林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7033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07月08日09时00分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市城客住房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聪与被告武汉市城客住房租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091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黄建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市蔡甸区录冬电子商务中心与被告黄建华、武汉睿途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7130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07月21日14时40分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肇庆鼎湖团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会市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羿腾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金乡县春波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2026)鲁0116执异203号异议人王翠娟提起执行异议一案,请求变更其为以(2023)鲁0116民初3800号民事判决书为依据的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异议申请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提交答辩状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在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听证室公开听证本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举证期限至开庭日届满。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潍坊市晶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程世友与被告潍坊市晶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鲁0782民初377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即2026年7月1日上午11时00分在本院城关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王健:本院受理原告王俊江与被告王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鲁0782民初314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即2026年7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城关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冯玉云、王轮钦、王增旭:本院受理原告张崇利与被告冯玉云、王轮钦、王增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鲁0782民初476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2026年7月16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城关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东莞朗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诸城联正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朗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6)鲁0782执158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你单位自通知送达之日自动履行(2026)鲁0782民初6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王志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田军与被执行人王志庆合同纠纷一案,因用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鲁0782执174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你自通知送达之日自动履行(2026)鲁0782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庹河江: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卜金军与被执行人庹河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鲁0782执151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你自通知送达之日自动履行(2025)鲁0782民初69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张根发:本院受理原告柴伟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鲁0782民初15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根发偿还原告柴伟平借款本金2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张根发支付原告柴伟平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6年3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3%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6元,由被告张根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季有贞: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姜则福与被执行人季有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鲁0782执128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你自通知送达之日自动履行(2025)鲁0782民初82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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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现霞、臧建合: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卞现霞、臧建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鲁0782执146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你自通知送达之日自动履行(2023)鲁0782民初58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钟平、王大江: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钟平、王大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鲁0782执180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你们自通知送达之日自动履行(2023)鲁0782民初57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张祥: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耿庆鹏与被执行人张祥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鲁0782执155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你自通知送达之日自动履行(2025)鲁0782民初88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杨淑梅: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许加彪与被执行人杨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鲁0782执154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你自通知送达之日自动履行(2025)鲁0782民初104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徐清军: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潍坊市聚鑫塑编厂与被执行人徐清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鲁0782执150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你自通知送达之日自动履行(2025)鲁0782民初76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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