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曹灿、武汉华明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武汉奇托达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3831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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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雄、江海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4232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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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付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4234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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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4233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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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华: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冯家平服饰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04民初2613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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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顺超: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庆春服饰店诉被告易顺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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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洪、刘勤:本院受理原告武汉海佳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杨洪、刘勤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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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娇、王鹏:本院受理原告武汉海佳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起诉被告薛娇、王鹏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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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胜桥:本院受理原告武汉海佳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起诉被告乐胜桥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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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林:本院受理原告武汉海佳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杨林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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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芳:本院受理原告武汉仁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起诉被告王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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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旋:本院受理原告武汉仁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起诉被告胡旋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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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华荣、吴圣杰:本院受理原告武汉仁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起诉被告余华荣,吴圣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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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伟:本院受理原告武汉仁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起诉被告胡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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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仁:本院受理原告武汉仁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起诉被告蔡仁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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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银娥: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美美四季红服饰经营部起诉被告刘银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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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明香: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豪客隆服装店起诉被告于明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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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伟:本院受理原告高文欢与被告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高文欢就(2026)鄂0104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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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涛、叶芳健、湖北富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武汉城然卓照明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涛、叶芳健、曹玉伟及第三人湖北富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5)鄂0115民初53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追加被告张涛为(2024)鄂0115执4165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未缴纳150万元出资范围内对(2024)鄂0115民初7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三人湖北富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武汉城然卓照明电气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被告叶芳健为(2024)鄂0115执4165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未缴纳335万元出资范围内对(2024)鄂0115民初7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三人湖北富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武汉城然卓照明电气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追加曹玉伟为(2024)鄂0115执4165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未缴纳15万元出资范围内对(2024)鄂0115民初7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三人湖北富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武汉城然卓照明电气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武汉城然卓照明电气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后被告曹玉伟不服该判决,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1.依法撤销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25)鄂0115民初5317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追加曹玉伟为(2024)鄂0115执4165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冯杰:本院受理原告尹凯诉被告冯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7494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缴费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单等,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上海卿轩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爱玲、向毓清诉被告上海卿轩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上海卿轩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75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元易丰互联网工作室(个人独资):本院受理原告艾力威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元易丰互联网工作室(个人独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0192知民初14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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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讯飞智能硬件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讯飞智能硬件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0192知民初135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11日下午15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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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蝶服饰(湖北省)店(个人独资)、杜看:本院受理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蝶服饰(湖北省)店(个人独资)、杜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0192知民初273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10日下午14时3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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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超:本院受理武汉卓瑞宸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张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5437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154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河南省淅川县广智源合金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2014)莱城商初字第537号莱芜钢铁集团莱芜矿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淅川县广智源合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莱芜钢铁集团莱芜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拍卖你所有的位于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冬青社区淅水印象小区2号楼东单元6楼西户,西单元6楼东户、西户,西单元7楼东户、西户,西单元8楼东户、西户共7套房产。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保留价通知书、房地产估价报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领取上述材料(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即视为送达。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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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本院受理原告耿沙沙与被告李明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6)鲁0782民初258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即2026年6月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城关人民法庭第一互联网法庭公开审理(庭审码:797774071),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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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风录:本院受理原告李正君与被告王风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鲁0782民初161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即2026年6月3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城关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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