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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5日法院公告

2026年04月15日 17:43 来源:中新网北京

  公告

  刘明华、黄昭君:本院受理原告刘大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3692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张勇、刘君兰、武汉银汇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武汉市银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3433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陈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3649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彭洋、彭凯、王刘磊:本院受理原告刘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1954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昌源久隆(桂林)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启滴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麻庆春诉被告昌源久隆(桂林)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启滴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6)鄂0104民初4859号

  张倍倍:本院受理原告武汉悍派靓仔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倍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6)鄂0104民初4666号

  刘晓乐: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郭自文服饰商行诉被告刘晓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6)鄂0104民初4615号

  郑文娟:本院受理原告湖北驷玖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文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6)鄂0104民初4073号

  章建祥:本院受理武汉仁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章建祥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6)鄂0104民初4079号

  罗红秋、宋仕杰:本院受理武汉海佳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罗红秋、宋仕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6)鄂0104民初4085号

  刘建东:本院受理武汉仁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建东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6)鄂0104民初4091号

  李锐:本院受理武汉海佳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锐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6)鄂0104民初4097号

  洪华骏:本院受理武汉仁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洪华骏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6)鄂0104民初4124号

  叶海清:本院受理武汉仁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海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6)鄂0104民初4168号

  王江英、肖丹峰:本院受理武汉仁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江英、肖丹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6)鄂0104民初4176号

  刘太平、江丽娟:本院受理武汉海佳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太平、江丽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润曼邦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顾苑田诉被告湖北润曼邦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对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请: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高级合伙人(一级经销商)协议》、《高级合伙人(二级经销商)协议》;二、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保证金42900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12000元;以上暂共计人民币54900元。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独任制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号审判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华之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谢晖与被告武汉华之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2324号。因通过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刊登之日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6)鄂0192民初4367号

  武汉文格雅居房产咨询有限公司(91420100MA4KPX876L)、武汉海运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914201006854490613):本院受理原告陈兰兰与被告武汉文格雅居房产咨询有限公司、武汉海运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4367号。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6年6月5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涵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517074):本院受理原告武汉人众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涵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2283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王书强:本院受理原告王昕与被告王书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2268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顺益美食餐饮中心:本院受理原告张茬坤与被告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顺益美食餐饮中心劳动合同纠纷一案,(2026)鄂0192民初172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转普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高新产业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贺立君:本院受理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贺立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3148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13148号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肖其祥: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剑玉与被告肖其祥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529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11日上午八点四十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刘静、潍坊万骏房地产有限公司:异议人济南鹏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一案,本院已经作出(2026)鲁0116执异109号执行裁定书且异议人济南鹏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复议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鲁0116执异109号执行裁定书以及济南鹏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复议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陈勇:本院已受理(2022)鲁0116民初1673号赵永军与陈勇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赵永军申请拍卖你名下位于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欣家园11号14层3号房产。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保留价通知书、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回函,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领取上述材料(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安昌玲:本院受理原告张庆保与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鲁0782民初8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庆保与被告安昌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庆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朱润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被告车季云、山东德勤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鲁0782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车季云、朱润良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借款本金51362.45元,至2025年10月21日的借款利息18441.71元,共计69804.1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2025年10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山东德勤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车季云、朱润良追偿;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有权就诸城市辛兴镇兴盛路800号辛兴花园5号楼2单元402号房产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6元,财产保全费718元,共计2264元,由被告车季云、朱润良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卢江:本院受理原告袁夕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鲁0782民初300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鞠晓鹏:本院受理原告徐伟力与被告鞠晓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鲁0782民初222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即2026年6月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城关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赵玉海、郑筠仪:本院受理原告季志远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鲁0782民初251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编辑:熊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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