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冯超成、樊孝荣、刘国华、胡德平、肖国斌、汪元明、左海坤、左继东、武汉汉城钻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现代人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冯超成、樊孝荣、刘国华、胡德平、肖国斌、汪元明、左海坤、左继东及第三人武汉汉城钻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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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鄂0104民初17249号
高秋来:原告向三秀诉被告高秋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1724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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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少文: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毕荣服饰商行起诉被告方少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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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明辉:本院受理原告喻新立起诉被告徐明辉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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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彩霞:本院受理原告湖北新长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被告王彩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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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金鑫: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硚口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1196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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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欣、范楠: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2544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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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刚:本院受理原告吴运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04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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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娥、张健: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高超纺织经营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鄂0104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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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九州统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兰兰、高云: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卓亿潮男服饰商行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20339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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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喜堂: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硚口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20380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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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步云:本院受理原告唐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04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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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玲:本院受理原告彭姣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04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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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平:本院受理原告袁伏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04民初1489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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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林珍: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容容琴琴服饰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04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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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鄂0104民初549号
袁遂华、湖北伊丹娜服饰有限公司、张彩敏: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周艾姣布匹商行与被告袁遂华、湖北伊丹娜服饰有限公司、张彩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鄂0104民初549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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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恩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钜石模具有限公司与湖北恩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向你司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加工费138228.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138228.00元为基数,按照1.5倍LPR自2024年11月6日起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暂计至2025年10月20日为4095.01元);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以上三项金额暂计162323.01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受理费、保全费及保函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独任制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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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新平: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厚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新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1507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格林森绿色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新雪冬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格林森绿色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1578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浏阳金碧置业有限公司、武汉恒康昌顺商贸有限公司、湖南路益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泰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浏阳金碧置业有限公司、武汉恒康昌顺商贸有限公司、湖南路益通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4731号,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1473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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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千奕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鲍夜凝与被告武汉千奕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鄂0192知民初938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单。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友办法信息传媒有限公司、万逸濠:本院受理原告秦燕诉被告武汉友办法信息传媒有限公司、万逸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14437号裁定书及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上诉状等,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纳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源鼎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萍、徐彦哲与被告孟苗、湖北纳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源鼎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0192民初140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5月25日14时3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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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力广波广告(上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湖北长江广电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声力广波广告(上海)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0192民初92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5月26日9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王彩琼:本院受理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德超内衣总汇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9004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彩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德超内衣总汇支付货款13464元;二、驳回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德超内衣总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8.13元,由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德超内衣总汇负担68.47元,被告王彩琼负担189.6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陈凯:本院受理原告何周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5月11日15时00分在仙桃市人民法院龙华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王兰成:本院受理原告刘彩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9004民初2710号,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5月12日11时0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彭伍峰:本院受理原告陈小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9004民初2580号,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5月11日15时3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夏凯:本院受理原告张燕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9004民初2565号,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5月12日10时0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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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修: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济南市莱芜高新区万鸿汽车租赁服务中心申请执行刘振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鲁0116执2689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莱芜高新区万鸿汽车租赁服务中心向我院申请拍卖被执行人刘振修名下手机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降价通知书(二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逾期即视为送达。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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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桐娟、孙兆俊、杜玉玲、赵华东: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济南市新希望慧农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桐娟、孙兆俊、杜玉玲、赵华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泰新希望慧农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鲁0116执异139号听证传票、变更债权人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提交答辩状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在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执行谈话一室公开听证本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举证期限至开庭日届满。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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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长征、吴茂生、赵长国、吴茂东: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济南市新希望慧农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长征、吴茂生、赵长国、吴茂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新泰新希望慧农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鲁0116执异140号听证传票、变更债权人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提交答辩状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在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执行谈话一室公开听证本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举证期限至开庭日届满。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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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有令、王玉相、杨有朋、王桐德: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济南市新希望慧农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有令、王玉相、杨有朋、王桐德债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新泰新希望慧农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鲁0116执异141号听证传票、变更债权人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提交答辩状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在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执行谈话一室公开听证本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举证期限至开庭日届满。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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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雪芹、王会泉、张彬、张东喜: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济南市新希望慧农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雪芹、王会泉、张彬、张东喜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新泰新希望慧农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鲁0116执异142号听证传票、变更债权人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提交答辩状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在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执行谈话一室公开听证本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举证期限至开庭日届满。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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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民木: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济南市新希望慧农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谢民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新泰新希望慧农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鲁0116执异143号听证传票、变更债权人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提交答辩状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在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执行谈话一室公开听证本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举证期限至开庭日届满。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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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翠竹、李振亮、李庆东: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济南市新希望慧农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翠竹、刘纪华、李振亮、李庆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泰新希望慧农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鲁0116执异144号听证传票、变更债权人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提交答辩状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在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执行谈话一室公开听证本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举证期限至开庭日届满。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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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杰:原告白玉豪与被告何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126民初72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怀仁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该判决主要内容是:被告何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白玉豪垫付款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2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何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李袖鑫:原告孙文超与被告李袖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782民初107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袖鑫偿付原告孙文超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200元(截止2025年11月14日),共计302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李袖鑫自2025年11月15日起,以借款20000元的未偿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12%向原告孙文超支付利息,直至借款本金20000元偿还完毕为止;三、被告李袖鑫自2025年10月31日起,以借款10000元的未偿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3%向原告孙文超支付利息,直至借款本金10000元偿还完毕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李袖鑫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张根发:本院受理原告柴伟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鲁0782民初158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高伟: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婷婷与被执行人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鲁0782执25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你自通知送达之日自动履行(2025)鲁0782民初2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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