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周雷、费雅婷、武汉天罡星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允鑫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上善地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勇诉你司、谭祥龙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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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鄂0104民初2264号
周昱: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汉威陶瓷经营部诉被告周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重庆创必盛非开挖技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6)鄂0115民初1470号原告岩联(武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创必盛非开挖技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重庆中乾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6)鄂0115民初1468号原告岩联(武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中乾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金荣英:本院受理原告叶思翔与被告金荣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1.判令被告支付2025年8月4日至2025年11月4日期间拖欠的租金182325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物业费共计163265.97元;3.判令被告因擅自转租行为支付违约金121550元;4.判令被告以345590.97元(租金182325元+物业费163265.9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5.判令原被告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5年11月4日解除;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武英盛诚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汉阳区鑫华不锈钢加工部与被告武汉武英盛诚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0192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冠恒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童莎莎与被告武汉冠恒影院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0192民初344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预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郝晓光与被告武汉预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0192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郑巨本、郑晓锋、郑佩艳:本院受理原告武汉诚益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巨本、郑晓锋、郑佩艳、张迪、第三人武汉索德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1275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夏芬、陈红、武汉广乐少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宏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夏芬、周亚峰、陈红、第三人武汉广乐少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127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瑕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张卫东与武汉瑕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3375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5月11日08点4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七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墨焱设计科技有限公司、代学兵、魏玉玲:本院受理原告张雪羽与被告武汉墨焱设计科技有限公司、代学兵、魏玉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01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天之内,并定于2026年5月8日9时00分在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西藏江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龚水香诉你、厦门市江平生物基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5月7日10时0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牛汶杰:本院受理原告朱雪宝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鲁0782民初1520号。因你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5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丁兆波:原告董砚龙诉你及被告李仕林、王成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鲁0782民初10015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董砚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2元,财产保全费253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董砚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海口建明控股有限公司、山东省威尔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亚楠: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杭州长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省威尔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威尔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杭州长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追加李亚楠、海口建明控股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鲁0116执异122号听证传票、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提交答辩状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在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执行谈话一室公开听证本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举证期限至开庭日届满。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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