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周立民:本院受理原告邹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935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刘琴: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金恒义布匹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1880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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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胡紫龙、刘巧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1514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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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新华:本院受理原告武汉新硚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5)鄂0104民初19751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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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峥:本院受理原告湖北京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被告鲍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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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淅文:本院受理原告龙涛起诉被告魏淅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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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伟:本院受理原告龙涛起诉被告李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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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鄂0104民初1836号
武汉星海景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非遗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星海景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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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俊、湖北鑫石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柳风与被告黄俊、湖北鑫石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江夏晟桥建材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湖北康瑾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作出(2025)鄂0115民初11419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黄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柳风支付273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273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2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柳风其他诉讼请求。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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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常青:本院受理原告吴寒诉被告胡成、叶先松、徐常青健康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对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请:一、判令仨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834.35元、误工费17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650元(6天+7天)、交通费500元、鉴定费820元,以上共计9888.35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独任制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审判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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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武汉福源润通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湖北食时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天门荆农生鲜食品配送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福源润通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对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请: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35万元及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暂计17816.67元(以10万为基数按照月息1%自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11月5日7266.67元,以5万为基数按照月息1%自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11月5日3133.33元,以5万为基数按照月息1%自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11月5日2616.67元,以5万为基数按照月息1%自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1月5日2116.67元,以5万为基数按照月息1%自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11月5日1600元,以5万为基数按照月息1%自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11月5日1083.33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向原告支付9%的开票成本;三、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支付的律师费3万元;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独任制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号审判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朱惠:本院受理许汉珍诉朱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92民初1848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4月28日9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黑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邓军丽与湖北黑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0192民初53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4月28日10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金科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刘英成诉被告湖北金科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证据、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4月30日8时40分在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王文俊、武汉盛世鲜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岳平蔬菜经营部诉被告王文俊、武汉盛世鲜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159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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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鄂0192民初1049号
湖北驿山书法艺术发展有限公司(91420100074467877Q)、武汉艺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9142010327186162XT):本院受理原告孔俐与被告湖北驿山书法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艺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049号。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6年4月27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肖述杰:本院受理原告仙桃市李攀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告肖述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9004民初107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文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4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山东得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可、赵阳、贾蕊、山东得象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异议人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一案,本院已经作出(2025)鲁0116执异457号执行裁定书,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以(2024)鲁0116民初2891号民事判决书(以未受偿部分的债权为限)为执行依据的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黄金雷: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吴进启与黄金雷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3)鲁01民终7198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案号为:(2026)鲁0116执恢26号,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进启向我院申请拍卖被执行人黄金雷、鹿红名下不动产。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拍卖降价通知书(二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逾期即视为送达。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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