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武汉市硚口区王乐联溢纺织品商行、王乐、卢凤先: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存德纺织品商行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138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占琼军:本院受理原告田汉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2646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周泽华: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冯家平服饰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2613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中时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胡鹏超、胡发平、武汉市亚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武汉汉福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5)鄂0104民初17609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孙建国、吴秀芳:本院受理原告胡新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1893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刘红菊: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欣朝辉宇纺织品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19335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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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鄂0104民初19406号
葛星伟: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斌与被告葛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19406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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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鄂0104民初19952号
宁艳、武汉鑫弘瑞怡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市硚口区绝世宝贝服装店与被告宁艳、武汉鑫弘瑞怡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19952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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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鄂0104民初2333号
武汉启梦之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湖北鹏城妙品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启梦之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6)鄂0104民初2146号
廖圣兵:本院受理原告武汉美特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廖圣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6)鄂0104民初1940号
张骏:本院受理原告武汉江来行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6)鄂0104民初1918号
陈超:本院受理原告湖州合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陈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陈行、刘寅:本院受理原告无锡连峰物流有限公司起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陈行、刘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人天机器人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6)鄂0115民初233号原告武汉欣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人天机器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联建新材料有限公司、湖北联建新材料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本院受理(2026)鄂0115民初7号原告崇阳昌加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联建新材料有限公司、湖北联建新材料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世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6)鄂0115民初4号原告湖北花和鼎盛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世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瑞利景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邓超、众鑫力量(湖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6)鄂0115民初693号原告武汉鑫建东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瑞利景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邓超、众鑫力量(湖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丁秀娟:原告孙桂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782民初10266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丁秀娟偿还原告孙桂兰借款1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丁秀娟支付原告孙桂兰以借款17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1月19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元,财产保全费19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丁秀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程卫东:原告暴成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782民初9888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程卫东偿还原告暴成刚借款27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6元,财产保全费298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程卫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邱文浩:原告高夕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782民初9738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邱文浩支付原告高夕全借款本金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邱文浩另支付原告高夕全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0月3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0%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高夕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公告费200元,共计1770元,由被告邱文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丁秀娟、王国栋:原告王昌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鲁0782民初9963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丁秀娟、王国栋偿还原告王昌英借款11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丁秀娟、王国栋支付原告王昌英以借款113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0月24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为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三、驳回原告王昌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0元,财产保全费1085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丁秀娟、王国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官恩强:原告玄成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782民初9956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官恩强偿还原告玄成军货款8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官恩强支付原告玄成军以尚欠货款83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0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4.5%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费103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官恩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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