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分社正文

2026年2月13日法院公告

2026年02月13日 17:30 来源:中新网北京

  公告

  (2026)鄂0104民初1834号

  才昌元: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炫裤服饰商行诉被告才昌元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6)鄂0104民初2055号

  郑永飞: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幸运百货店(个体工商户)诉被告郑永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6)鄂0104民初1875号

  邱渤涵:本院受理原告彭方炷诉被告邱渤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喻伟杰、廖帅:本院受理原告武汉枫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喻伟杰、廖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83999.05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672575.9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3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25年8月1日,为190079.30元;以111423.1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3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25年8月1日,为17430.75元);以上共计991509.1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独任制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曾静: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被告曾静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111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证据、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4月1日上午8:40分,在本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杨志皇(原武汉市江夏区极速皇电子商务经营部经营者)、襄阳杰瑶劳保百货商行、襄阳仟禧日化百货商行:本院受理原告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江夏区极速皇电子商务经营部、襄阳杰瑶劳保百货商行、新密市蓓莉日化商行、襄阳仟禧日化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鄂0192知民初1129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袁才学: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与被告袁才学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2141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证据、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4月2日上午8:40分,在本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浩宇瀚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姜可观: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武汉浩宇瀚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姜可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2150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证据、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4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思博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锐奥特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思博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156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萍乡利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徐红霞与被告张拓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萍乡利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国信双创(天津)创新技术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济南营业部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3773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4月14日上午八点四十分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明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亚平:本院受理原告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明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亚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487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褚多:本院受理的原告卢新华与被告褚多、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237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4月13日下午十四点四十分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童先富:原告湖北联齐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童先富(2026)鄂0192民初1565号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证据、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4月17日9时00分在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杰诚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戴征东:原告陈亚晖诉被告湖北杰诚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戴征东(2026)鄂0192民初1508号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证据、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4月20日9时00分在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纽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郭文会、郭秋娅、程豪、朱梦祺、唐萍: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康富兴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纽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郭文会、郭秋娅、程豪、朱梦祺、唐萍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1483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市诚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永清诉被告武汉市诚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1429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朱志强、山东御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吕昌慧申请执行朱志强、山东御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5)鲁0116执恢511号。申请执行人吕昌慧向我院申请拍卖被执行人朱志强、山东御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拍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江苏誉阳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华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鼎韵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安徽抒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誉阳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伏金,第三人山东鼎韵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华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焰、张宾(2025)鲁0126执监2号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126执监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如下:一、撤销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作出的(2024)鲁0126执异109号执行裁定书,二、对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安徽抒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编辑:熊然

中国新闻社北京分社版权所有::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主办单位:中国新闻社北京分社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南街12号 邮编:100037
信箱: beijing@chinanews.com.cn  技术支持:中国新闻社网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