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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3日法院公告

2026年01月13日 17:00 来源:中新网北京

  公告

  周锐:本院受理原告张先中起诉被告周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薛添玮:本院受理原告毛焰林起诉被告薛添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管元花: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依莎美尔服饰店起诉被告管元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南京懂车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维真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骁雄广告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南京懂车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维真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来德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吴春兰:本院受理原告王运涛起诉被告武汉来德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吴春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杨文吉:本院受理原告李葆群起诉被告杨文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6826号

  蒋永乐: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开胜与被告蒋永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16826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怀中:本院受理原告李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5)鄂0104民初19436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永楚天下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友谊宜家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嘉杰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5)鄂0104民初19515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兰长青:本院受理原告彭炼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5)鄂0104民初19542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望梅:本院受理原告熊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5)鄂0104民初19614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但新灏、云南洲星洗涤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雪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18549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冯利民:本院受理原告金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18472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肖亚庆、张彩玲: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宇迪纺织品商行(个体工商户)、陈杏娥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5)鄂0104民初20168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殷新华:本院受理原告武汉新硚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5)鄂0104民初19751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鹿顺海: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鑫虹博服装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宋家明、成海红:本院受理原告湖北至正天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家明、成海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鄂0115民初9084号判决:一、宋家明、成海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至正天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下欠货款1034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3465元为基数,从2024年1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湖北至正天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80元,由湖北至正天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721元,由宋家明、成海红负担2359元。保全费1037元、公告费400元,均由宋家明、成海红负担。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省恒淼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朱小娟:本院受理原告湖北聚凝钢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恒淼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朱小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5)鄂0115民初103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湖北省恒淼旅游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聚凝钢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1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1600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3.35%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朱小娟对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湖北聚凝钢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32元,由湖北聚凝钢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2元,湖北省恒淼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朱小娟负担2300元。公告费400元,由湖北省恒淼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朱小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熊汝杜:本院受理柳汉德与熊汝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陈元平: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张登先鲜肉批发部诉被告陈元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159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新琥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普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北辰广大创意产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新琥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普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25)鄂0192民初11928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119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彭伟: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北辰广大创意产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25)鄂0192民初11904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119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田文广:本院受理原告徐自桅与被告田文广、武汉海震贞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1626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星单物联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彭小明与被告湖北星单物联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975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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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涛、王辉与武汉市启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刘艳琼与被告黄涛、王辉与第三人武汉市启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4642号。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14642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继中、李先明与湖北柯宇德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方博文与被告李继中、李先明与第三人湖北柯宇德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5819号,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15819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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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袁锋、张空飞与武汉恩凯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肖洪波与被告袁锋、张空飞与第三人武汉恩凯丰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5835号,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15835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袁锋、张空飞、武汉恩凯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彭德权与被告袁锋、张空飞与第三人武汉恩凯丰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5843号,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1584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郡郡清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门宽亮诉被告武汉郡郡清峰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14515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祝建: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明圣与被告祝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雷之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4465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变更诉请申请书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13日上午九点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恒汇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湖北煜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恒汇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湖北焱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知民初59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咖金浅电子商务行(个人独资):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三枪(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咖金浅电子商务行(个人独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知民初582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刘振修: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济南市莱芜高新区万鸿汽车租赁服务中心申请执行刘振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鲁0116执2689号。申请人济南市莱芜高新区万鸿汽车租赁服务中心向我院申请拍卖被执行人刘振修名下手机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拍卖裁定)、降价通知书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逾期即视为送达。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来安县超能砼外加剂有限公司、李明山、李明东、李明霞、李明兰:异议人山东汶河新材料有限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一案,本院已经作出(2025)鲁0116执异394号执行裁定书,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一、追加李明山、李明东、李明霞、李明兰为以(2015)莱城商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的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二、李明山、李明东、李明霞、李明兰在各自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2015)莱城商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来安县超能砼外加剂有限公司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债务,对申请执行人山东汶河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苗英:原告苏加勇与被告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126民初60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怀仁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该判决主要内容是:被告苗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苏加勇借款3000元及利息(以3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苗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公告

  青岛开之一资产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谷建晨诉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青岛开之一资产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谷建晨各项损失共计15274元。(其中租车费用8800元,加油费6474元);2.诉讼费用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鲁0215民初13084号的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鳌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编辑:熊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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