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分社正文

2026年1月6日法院公告

2026年01月06日 16:57 来源:中新网北京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8474号

  李文杰:本院受理涂超政与李文杰借款合同纠纷现已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1847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银汇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周苏丹、武汉市银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与被告武汉银汇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周苏丹、武汉市银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04民初117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等,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6194号

  杨霞:本院受理的原告冯克林与被告杨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1619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胡伟添: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辉辉派服装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18524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姚红波:本院受理原告韩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18564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代新爽: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闵昌炼纺织品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15205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黄州区爱心母婴用品商行赤壁二路店、黄冈市黄州区爱心母婴用品商行、盛梅: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初臻母婴用品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14852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郭凤娇:本院受理原告刘国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17524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刘进:本院受理原告郑金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2153号

  赵来胜:原告武汉市硚口区谢才红服饰商行诉被告赵来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1215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叶万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被告叶万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5)鄂0115民初90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叶万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10375元;二、被告叶万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资金占用利息,以10375元为基数,自2025年8月2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书文、李煌、湖北辉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卢谊曼、湖北轩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娟:本院受理原告刘伟与被告湖北陆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书文、李煌、湖北辉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卢谊曼、湖北轩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娟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5)鄂0115民初3876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一、湖北陆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书文、李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伟支付26365629.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6365629.45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17日起,按照一年期LPR支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湖北辉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卢谊曼、湖北轩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娟对湖北陆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书文、李煌判项一所负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刘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7196元,由湖北陆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书文、李煌、湖北辉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卢谊曼、湖北轩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娟负担173156.3元,由刘伟负担14039.7元。保全费5000元,由湖北陆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书文、李煌、湖北辉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卢谊曼、湖北轩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娟负担4625元,由刘伟负担375元】。被告湖北陆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上诉状内容如下:【1.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25)鄂0115民初387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2.依法改判上诉人仅需向被上诉人偿还借款本金12365629.45元(具体金额以二审法院查明和认定为准);3.判令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刘伟承担】。因无法对你方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冠德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蒲焰伟诉被告武汉冠德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亘美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田耀君诉被告武汉亘美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1297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亘美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星强诉被告武汉亘美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1513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尚银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云启创新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尚银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1023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汐键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井辉与被告武汉汐键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233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璟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同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湖北国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璟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同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3824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刊登之日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孟凡学:本院受理的原告青岛丰乐康复合肥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215民初675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灵山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公告

  栾伟娜: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215民初610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灵山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公告

  钟明光:本院受理原告王树凤与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782民初98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树凤与被告钟明光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钟宪辉"由被告钟明光直接抚养;三、驳回原告王树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树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山东易收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大伟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782民初9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易收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郑大伟欠款45853元、至2025年8月24日的利息3318元,共计4917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山东易收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郑大伟支付自2025年8月25日起以尚欠欠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4%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郑大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6元,财产保全费543元,共计1649元,由原告郑大伟负担98元,由被告山东易收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51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付志刚:本院受理原告孟凡生、郭延同、郭士奎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782民初9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付志刚偿还原告孟凡生、郭延同、郭士奎欠款48821元、至2025年10月15日的利息7000元,共计5582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孟凡生、郭延同、郭士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6元,由原告孟凡生、郭延同、郭士奎负担87元,由被告付志刚负担1209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谭洪勇: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鲁0116民初12913号的举证通知书、诉状、应诉通知书、传票、简转普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25331.2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8849.36元(暂计算至2025年10月11日),以上共计134180.59元;二、请求判令被告自2025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仍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编号:PSBC(2022)ZH04018)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莱芜区法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黄宝国:本院已受理原告徐刚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鲁0116民初13374号的举证通知书、诉状、应诉通知书、传票、简转普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50分在莱芜区法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徐振山,王月霞,徐曰辉: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鲁0116民初12501号的举证通知书、诉状、应诉通知书、传票,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徐曰辉、王月霞、徐振山签订的《个人一手房住房贷款合同》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2、依法判令被告徐曰辉、王月霞、徐振山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625033.17元,利息及罚息4051.48元,以上共计629084.65元(暂时计算至2025年10月10日,利息及罚息自2025年10月11日起,以本金625033.17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徐曰辉名下位于莱芜区凤凰北路36号凤凰城府邸18号楼东1-3302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00分在莱芜区法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济南市莱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莱综执处字﹝2025﹞FC第080号

  当事人:莱芜天晟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MA3C2C2XX6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花园南路长青街99号

  2024年8月16日,本机关接到济南市莱芜区园林绿化和林业发展中心移送案件,反映莱芜天晟置业有限公司未经审批擅自占用济南市莱芜区天晟上府星空·钰园小区绿地建设充电车棚、拓宽道路,侵占小区绿地8处,共计1977.35平方米。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济南市莱芜区天晟上府星空·钰园小区位于济南市莱芜区花园南路以西、凤城东大街以南,济南市莱芜区园林绿化和林业发展中心认定莱芜天晟置业有限公司共侵占该小区绿地8处建设充电车棚、拓宽道路,具体位置和面积确认如下:(1)小区东大门入口花池,占用面积423.16平方米;(2)2号楼北侧绿地,占用面积467.72平方米;(3)3号楼北侧东面绿地,占用面积101.87平方米;(4)3号楼北侧西面绿地,占用面积64.90平方米;(5)5-1号楼北道路北侧绿地东南角,占用面积80.04平方米;(6)5-1号楼北道路北侧绿地西南角,占用面积584.20平方米;(7)1号楼西侧绿地,占用面积153.00平方米;(8)2号楼东侧绿地,占用面积102.46平方米;总计面积为1977.35平方米。侵占绿地位置与济南市莱芜区天晟上府星空·钰园小区项目绿地图所标注位置相符。

  以上事实有移送材料、莱芜天晟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天晟上府钰园项目核实绿地与现状绿地对比图》及现场照片、济南市莱芜区园林绿化和林业发展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经审批擅自占用济南市莱芜区天晟上府星空·钰园小区绿地建设充电车棚、拓宽道路的行为违反《济南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5年11月14日,经本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依据《济南市绿化条例》第五十四条、《济南市城市管理局(济南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事项编码:3700000217810;裁量阶次:较重;违法情形: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处罚裁量标准: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80000.00元(捌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5年11月14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莱综执处告字﹝2025﹞FC第080号),告知你单位拟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80000.00元(捌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济南市莱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109室领取缴款码告知单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网点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莱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济南市历城区、章丘区、莱芜区、钢城区、高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本机关同时向你单位送达《济南市莱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当事人:莱芜天晟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MA3C2C2XX6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花园南路长青街9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要求,本单位将于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上报“信用中国(山东)”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公示,信息公示期间可能对你单位的生产经营带来一定的影响。

  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58号令),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日起,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在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并达到最短公示期限后,可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申请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线上申请信用修复。信用修复实行一口受理,市、省、国家三级联审,一网通办。具体可登录“信用中国(山东)”网站查阅山东省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指南。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编辑:熊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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