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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4日法院公告

2025年11月14日 17:16 来源:中新网北京

  公告

  刘冬生: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欣朝辉宇纺织品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5)鄂0104民初18239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王诗文、叶建涛: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织梦坊纺织品商行与被告王诗文、叶建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04民初12448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王永平、武汉祥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宏达天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平、李骥、武汉祥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04民初12897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阮士雨、刘会知:本院受理原告湖北省昊庆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阮士雨、刘会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并作出(2025)鄂0115民初8227号民事判决:一、湖北省昊庆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通山县辉煌劳务服务中心在2023年3月3日签订的《建筑脚手架材料租赁合同》于2025年10月10日解除;二、阮士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昊庆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5年5月16日的租金60456.7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0456.73元为基数,自2025年10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阮士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昊庆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返还钢管5359米、扣件4615套,若无法返还的,则按照钢管15元/米、扣件5.5元/套的标准支付赔偿款;四、阮士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昊庆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2025年5月17日至2025年10月10日的租金为9084.02元;2、自2025年10月11日起,以未归还的钢管5359米、4615套扣件为基数,按照钢管每日0.009元/米/天、扣件每日0.005元/套/天的标准计算至租赁物退还之日或阮士雨赔偿之日止);五、刘会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湖北省昊庆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25元,公告费400元,由阮士雨、刘会知负担。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格邦电气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众淼电气设备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格邦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92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张浩:本院受理冯志朋与张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5)鄂0192民初1306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转普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高新产业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小确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韩展鹏诉武汉小确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2025)鄂0192民初8553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85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市洪山区食尚坊小吃店:本院受理原告中南民族大学与被告武汉市洪山区食尚坊小吃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285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天之内,并定于2026年1月6日9时30分在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古似火锅餐饮店:本院受理原告方曼利与被告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古似火锅餐饮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4065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源能智慧科技(湖北)有限公司、蜀城科技(云南)有限公司、蜀城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湖北高投双创工坊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源能智慧科技(湖北)有限公司、蜀城科技(云南)有限公司、蜀城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405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科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魏鑫与被告武汉科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6199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月8日上午八点四十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捷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张鹏: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卓与被告武汉捷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张鹏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6053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月9日上午九点三十分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恒赛诺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冰虹诉被告武汉恒赛诺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63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积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范成祥诉被告湖北积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555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转普裁定等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天之内,并定于2026年1月4日15时00分在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谢谋儿:本院受理原告武汉赢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谢谋儿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485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转普裁定等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天之内,并定于2026年1月4日9时00分在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余新平:本院受理原告许金华与被告詹成义,第三人余新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92民初16455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送达之日后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市汇嘉宇艺图书店(个人独资):本院受理原告长沙天使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汇嘉宇艺图书店(个人独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知民初370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沂创优选(山东)供应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青青麦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沂创优选(山东)供应链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知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火种地带(湖北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被告火种地带(湖北省)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知民初45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省三点多电子商务馆(个人独资)、李淑珍:本院受理原告马克华菲(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三点多电子商务馆(个人独资)、李淑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鄂0192知民初523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恒润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鸿信众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恒润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192知民初40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春光:原告张汝祥与被告李春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782民初68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张汝祥与被告李春光于2024年10月2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5年3月20日解除;二、被告李春光返还原告张汝祥押金700元及垫付费用197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李春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张祚春:原告李宜军与被告张祚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782民初7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祚春偿还原告李宜军借款本金50000元及自2025年8月18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0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共计1570元,由被告张祚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张勇:本院受理原告雷小峰与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782民初918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郑召山: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被执行人郑召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2022)鲁0782执32号变更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鲁0782执32号变更执行裁定书,将广西联合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曲金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被执行人曲金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2022)鲁0782执30号变更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鲁0782执30号变更执行裁定书,将广西联合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毛世金: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冷玉忠、刘培英、冷伟、毛世金、孙玉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鲁0782执恢52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你自通知送达之日自动履行(2015)鲁0782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郑方园: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武洪金与被执行人郑方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鲁0782执381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你自通知送达之日自动履行(2025)鲁0782民初51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河北诚祥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大连保税区得利斯能源有限公司与河北诚祥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深圳得利斯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得利斯商贸公司为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诸执字第1088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结果:变更深圳得利斯商贸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诸城市怿铭运输有限公司、赵爽: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与被执行人赵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鲁0782执371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你们自通知送达之日自动履行(2023)鲁0782民初82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徐风伦:原告孙九利与被告徐风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782民初76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风伦偿还原告孙九利借款本金99500元及自2025年8月18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0%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孙九利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200元,均由被告徐风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崔炳山、牟建明、董茂珍、徐社、赵朋、李燕: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崔炳山、牟建明、董茂珍、徐社、赵朋、李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鲁0782执377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你们自通知送达之日自动履行(2023)鲁0782民初59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山东赢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梅钰:本院已受理(2025)鲁0116执异421号异议人赵强提起执行异议一案,请求追加梅钰为(2022)鲁01民终7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案件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异议申请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提交答辩状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在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听证室公开听证本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举证期限至开庭日届满。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董宪恒、李玉兰:在本院执行宋双与董宪恒、陈凌云、莱芜市君亭机械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李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莱芜科润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对法院作出的(2023)鲁0116执恢1053号通知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于2024年7月25日作出(2024)鲁0116执异305号执行裁定书,莱芜科润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不服,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经审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30日作出(2024)鲁01执复338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发回本院重新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鲁0116执异359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未复议,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安县超能砼外加剂有限公司、李明山、李明东、李明霞、李明兰:本院已受理(2025)鲁0116执异394号异议人山东汶河新材料有限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一案,请求追加李明山、李明东、李明霞、李明兰为(2015)莱城商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书的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异议申请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提交答辩状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在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听证室公开听证本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举证期限至开庭日届满。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济南市莱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济莱综执处告字﹝2025﹞FC第080号

  莱芜天晟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MA3C2C2XX6)你单位未经审批擅自占用济南市莱芜区天晟上府星空·钰园小区绿地建设充电车棚、拓宽道路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2024年8月16日,本机关接到济南市莱芜区园林绿化和林业发展中心移送案件。移送材料载明:济南市莱芜区园林绿化和林业发展中心认定你单位未经批准侵占小区绿地8处,共计1977.35平方米。本机关立案后,根据移送材料、现场检查及相关证据,确认你单位未经审批擅自占用济南市莱芜区天晟上府星空·钰园小区绿地建设充电车棚、拓宽道路的行为属实,该行为违反了《济南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根据《济南市绿化条例》第五十四条、《济南市城市管理局(济南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事项编码:3700000217810;裁量阶次:较重)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上述的行为作出罚款80000.00元(捌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及听证,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后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编辑:熊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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