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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2日法院公告

2025年11月12日 17:55 来源:中新网北京

  公告

  王飞:本院受理原告荆远野诉被告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8281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陈俊: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周轩轩服装经营部诉被告陈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8439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皮梦凡: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罗灿服饰店诉被告皮梦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8394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皮兴发、宋明华: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敏高鞋业商行诉被告皮兴发、宋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8254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7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汪兴达: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斜杠创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汪兴达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8106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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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李丽萍: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孔勇刚服饰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5)鄂0104民初18117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汤金桃、邱卓: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5)鄂0104民初17963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吕超、湖北联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5)鄂0104民初18036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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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童竞:本院受理原告酌改成酩武汉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5)鄂0104民初17997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姚红波:本院受理原告韩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5)鄂0104民初18564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但新灏、云南洲星洗涤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雪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5)鄂0104民初18549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胡伟添: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辉辉派服装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5)鄂0104民初18524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石昌威:本院受理原告沈保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5)鄂0104民初18064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8442号

  王飞、汪袁:本院受理原告荆远野诉被告王飞、汪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8025号

  王海涛:本院受理原告李晓玲诉被告王海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8066号

  肖孟、李云:本院受理原告吴九红诉被告肖孟、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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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8282号

  林爱莲: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罗灿服饰店诉被告林爱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8233号

  施晓翠: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叶芳服装经营部诉被告施晓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程云飞、程忠伟:本院受理(2025)鄂0115民初6893号原告邓芝华与被告程光玉、程云飞、程忠伟、胡锦佩、李丽娟、四川锦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伟光市政燃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并作出(2025)鄂0115民初6893号民事判决书,程光玉、胡锦佩、李丽娟、四川锦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湖北伟光市政燃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本案一审判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一审、二审上诉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殷健:本院受理原告武汉中湘和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大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殷健、张晓青、曾佩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15民初10456号,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有效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江夏区人民法院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省恒淼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朱小娟:本院受理湖北聚凝钢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省恒淼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朱小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1.判令湖北省恒淼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101600元;2.判令湖北省恒淼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01600元为基数,按照LPR的1.5倍,从2024年8月1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朱小娟对上述第一、二项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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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扬硕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章文渊诉被告武汉扬硕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105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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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博妍美容会所、占金凤、王菲菲:本院受理的原告魏杰与被告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博妍美容会所、占金凤、王菲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5629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月6日上午九点三十分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祝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雷之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明圣诉被告祝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雷之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4465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月6日上午十点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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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兰景峰、陈剑铭、武汉籽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蔡慧珍诉被告兰景峰、陈剑铭、武汉籽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4293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月9日上午九点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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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程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张程灿、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1219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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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婷:原告廖锡助诉被告余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9663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刊登之日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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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武汉璟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同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湖北国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璟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同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3824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刊登之日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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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熊乐:原告武汉卓瑞房产置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熊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3117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刊登之日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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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小雅:原告浙江安吉小象大鹅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邓小雅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3999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刊登之日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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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汪玉芬(420984198703063624)、陈英吉(42010219861115001X)、郝俊(420103198908042817)、湖北金凤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91420104MA4K2KKEXF)、武汉布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91420100MA4KUT46XC):本院受理原告张勇敢与被告汪玉芬、陈英吉、郝俊、湖北金凤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武汉布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5191号。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5年12月30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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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点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武汉菠萝传媒有限公司诉湖北点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7952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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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万洋玛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王彩霞诉武汉万洋玛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9623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96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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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超:本院受理原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张末连鲜肉铺诉被告田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47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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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璟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同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健斌、吴静: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诉被告武汉璟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同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健斌、吴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49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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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明德璟泓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璟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健斌、吴静、武汉同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璟泓万方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诉被告武汉明德璟泓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璟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健斌、吴静、武汉同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璟泓万方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49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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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凯进医疗技术有限公司、武汉璟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同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璟泓万方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王健斌、吴静、吴欣: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诉被告武汉凯进医疗技术有限公司、武汉璟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同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璟泓万方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王健斌、吴静、吴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49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科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程志豪诉武汉科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4797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2月29日8:40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鼎辉启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曹鑫潮诉武汉鼎辉启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6219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2月29日8:40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简易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广用诉被告武汉简易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53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纽宾凯鲁广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武昌区诚德空调维修中心与被告武汉纽宾凯鲁广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1018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孝德天下(湖北)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张秀云诉孝德天下(湖北)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2025)鄂0192民初1835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18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柠檬租房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甘永升诉武汉柠檬租房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25)鄂0192民初2150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21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谭彩丽:本院受理的原告骆思羽与被告谭彩丽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52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丁勇波、毛墩辉:本院受理原告智威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9004民初7246号,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2月26日10时0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新疆丰硕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鑫联洺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丰硕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鲁0782民初833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即2025年12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城关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莱芜市新瑞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玉军、莱芜市新瑞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莱芜市锐创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矗资产运营(山东)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5)鲁0116执异333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未复议,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王春祥:本院已受理王德建申请执行东营市荣祥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春祥(2021)鲁0116民初3304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你名下位于东营市东营区房产。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保留价通知书、司法处置财产定向询价复函,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领取上述材料(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葛安永:本院已受理(2025)鲁0116民初8343号原告李玉亮与被告葛安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30000元及利息;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提交答辩状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在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口镇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举证期限至开庭日届满。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高波:本院已受理(2025)鲁0116民初8342号原告李玉亮与被告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50000元及利息;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提交答辩状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00分在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口镇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举证期限至开庭日届满。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编辑:熊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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