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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7日法院公告2

2025年11月07日 20:11 来源:中新网北京

  公告

  上海边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朱瑞宁、周云峰:本院受理红鲤文化传播(武汉)有限公司与上海边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朱瑞宁、周云峰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3669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2月25日14时4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七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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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长科教育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阮晓东与被告长科教育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591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5年12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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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武汉申友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小申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奇润与被告武汉申友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小申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120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4日九点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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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武汉诺而达档案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于鹏与被告武汉诺而达档案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594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4日九点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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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朱畅、舒志华、胡正中、湖北美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石军荣与被告朱畅、舒志华、胡正中、第三人湖北美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11409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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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登宇:本院受理原告袁新根与被告胡登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1347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独任审理告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的三号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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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陈海朋、易娅: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友芝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海朋、易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1420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独任审理告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4日上午10:00在本院的三号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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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武汉韵谷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文忠与被告武汉韵谷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1565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独任审理告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12月24日15:30在本院的三号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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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建平:本院受理原告洪德胜与被告胡建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1487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独任审理告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的三号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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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长仙、陈亚平、项莲:本院受理原告唐娅婷与被告彭长仙、陈亚平、项莲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1507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独任审理告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5日上午9:30在本院的三号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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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秦:本院受理原告张鸿与被告刘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1601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独任审理告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6日上午10:00在本院的三号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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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谢祥东:本院受理原告尹建波与被告谢祥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1470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独任审理告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6日下午15时在本院的三号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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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武汉科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甘雅倩与被告武汉科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597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5年12月24日14时40分,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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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逸枫:原告艾瑶与被告郑逸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34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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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熊斌:原告卢明涛与被告熊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30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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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涛:原告雷彬与被告甘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34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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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鑫承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原告喜鹊云(武汉)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鑫承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3126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刊登之日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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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道凤:原告郑昌松与被告王道凤买卖合同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5361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的第四号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按被告王道凤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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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闻练:原告严敏与被告闻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2702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的第四号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按被告闻练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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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云峰:原告王建华与被告何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4311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的第四号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按被告何云峰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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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尹正:原告徐俊杰与被告尹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5917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的第四号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按被告尹正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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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尔法文创(武汉)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武汉瑞乐浩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旌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阿尔法文创(武汉)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武汉瑞乐浩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863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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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尔法文创(武汉)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武汉瑞乐浩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湖北黄蜀郎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阿尔法文创(武汉)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武汉瑞乐浩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863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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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尔法文创(武汉)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武汉瑞乐浩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焱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阿尔法文创(武汉)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武汉瑞乐浩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862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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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尔法文创(武汉)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武汉瑞乐浩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湖北焱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阿尔法文创(武汉)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武汉瑞乐浩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862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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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尔法文创(武汉)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武汉瑞乐浩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星锐厨卫有限公司与被告阿尔法文创(武汉)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武汉瑞乐浩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862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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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倾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殷丹丹与被告湖北倾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6148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4日15:00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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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专连本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晓芬与被告武汉专连本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6158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4日15:00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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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袁青华:本院受理原告罗鹏诉被告邓玉莲、第三人袁青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0192民初1047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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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玄思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豪迈电力自动化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玄思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639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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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鑫美途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武汉荣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湖北鑫美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391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5日8时4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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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东、梁巨华、王洪清:本院受理段清平诉魏东、梁巨华、王洪清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401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5日9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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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炎星:本院受理甘新发诉胡炎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408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5日15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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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建松、徐琴、武汉新力能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武汉恒达弘利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建松、徐琴、武汉新力能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2025)鄂0192民初16488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证据、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9日8时40分在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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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穴仁爱医院(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康圣达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穴仁爱医院(有限合伙)检验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1172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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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俊、王丽: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明与被告张俊、王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58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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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栩呈:本院受理的原告殷健与被告刘栩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案号:(2025)鄂0192民初1454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5年12月25日8时4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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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勤:本院受理的原告肖姗与被告韩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案号:(2025)鄂0192民初1539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5年12月25日8时4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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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海永:本院受理的原告龚霜与被告胡海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案号:(2025)鄂0192民初1540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5年12月25日9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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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庄钱:本院受理的原告石有文与被告庄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案号:(2025)鄂0192民初1546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5年12月25日9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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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屿泽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陆健诉被告武汉屿泽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53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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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聚星梦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杭州响珰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聚星梦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6001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2月25日9时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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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聚合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张威威诉武汉聚合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4571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2月24日9时0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七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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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威尔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李怡:本院受理曾臣骐诉武汉威尔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李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412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5日14时3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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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道丽、熊建林:本院受理戴安林诉蔡道丽、熊建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421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4日14时3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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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舒星:本院受理原告王胜兵与被告武汉市公安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茅店派出所、被告武汉市人民政府、第三人舒星罚款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行初102号,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3日14时4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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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追梦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沈建文与被告武汉追梦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92知民初998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送达之日后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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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敏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玲玲与被告武汉敏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92民初16088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送达之日后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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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山永北服装厂:本院受理原告孙晓慧与被告武汉摩圣缇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通山永北服装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鄂0192知民初325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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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武汉聚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虞钦、虞芳与被告武汉聚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6952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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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菊疾花鱼电子商务行(个人独资)、赖香琢: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菊疾花鱼电子商务行(个人独资)、赖香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鄂0192知民初491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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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阳僚(公民身份号码:430524198308263232)、武汉市币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CHFWJ121)、重庆市币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7K25FK1W):本院受理原告犇创空间(武汉)云计算有限公司诉被告欧阳僚、武汉市币云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币云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3215号。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5年12月26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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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刚:原告孙来运与被告刘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5382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的第四号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按被告刘刚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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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权堂:本院受理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张权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6206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2月25日8:40时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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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博学益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曾依婷与被告武汉博学益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531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5年12月23日9时30分,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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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熊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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