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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杰、湖北航天长征装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理想家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5)鄂0104民初13639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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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立涛: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利狼服饰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10801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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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12160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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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星锦汇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聚诚佳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11053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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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秋园、冯渭琨: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燚仔大狼服饰商行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5)鄂0104民初14636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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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玲、武汉坤京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国凡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5)鄂0104民初14181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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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余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武汉满味未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董伟:本院受理原告张兆利、季士超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5)鄂0104民初13596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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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青之松体育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楚茜诉被告武汉青之松体育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3991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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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咸文: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程咸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5697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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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继发:本院受理原告招联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继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5330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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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俊、庹卫玲: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创优棉品针织经营部诉被告郭俊、庹卫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4584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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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爱舍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开敏诉被告武汉市爱舍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5856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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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鄂0104民初14949号
吕旭华: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王康服装商行与被告吕旭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4949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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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鄂0104民初15204号
曾文兵:本院受理原告王友红与被告曾文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5204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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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鄂0104民初14597号
吴艳容: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杨美荣童装经营部与被告吴艳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4597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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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鄂0104民初15061号
李千:本院受理原告文国荣与被告李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5061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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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朋: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润湾纺织品店诉被告胡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112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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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勤:本院受理原告雷明凤诉被告李小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114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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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鄂0104民初10956号
胡素清、陈健:本院受理原告胡胜有与被告胡素清、陈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1095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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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鄂0104民初11042号
颜道波、李玉风: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追纯服饰店与被告颜道波、李玉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1104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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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硚口区吉祥鸟制衣厂、范国秀:本院受理原告高学新与被告武汉市硚口区吉祥鸟制衣厂、范国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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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二七区金城服饰广场领旭风服饰商行、赵领:本院受理原告谢志洁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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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鄂0104民初13455号
王汉红:本院受理原告邹大兵诉被告王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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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鄂0104民初14406号
杨艳玲:本院受理原告周超诉被告杨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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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鄂0104民初15296号
范艳秀: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饶昌纺织品商行诉被告范艳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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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鄂0104民初15618号
石灿: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巴布吉尼童装经营部诉被告石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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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鄂0104民初15398号
罗婷: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小妞乖乖童装店诉被告罗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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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鄂0104民初14432号
文静:本院受理原告滕州市明澳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文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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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鄂0104民初14580号
张雪: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佩燕尚品服装店诉被告张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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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鄂0104民初15733号
方子傲:本院受理原告武汉讼之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方子傲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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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鄂0104民初15475号
陈才顺:本院受理原告武汉瑞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才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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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锐跃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市博世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锐跃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58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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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磊: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兰兰诉被告方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62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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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才全:本院受理的原告毛承刚诉被告许才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64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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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弘峰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数智云扬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汪尧与被告浙江广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弘峰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弘能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武汉数智云扬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浙江广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弘能科技有限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上诉,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691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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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华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黄达:本院受理原告丁荟龙与武汉市华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黄达劳动合同纠纷一案,(2025)鄂0192民初985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高新产业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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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简易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曹庆山诉武汉简易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24日15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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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玖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远景拓学(武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招才引智(武汉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武汉玖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远景拓学(武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25日15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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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瑞讼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瑞讼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本院受理余立诗诉北京瑞讼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瑞讼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27日15时15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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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章南、湖北九汉影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潘冯娜与被告王章南、湖北九汉影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11539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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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华、上达电子(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长江证券产业基金(湖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李晓华、上达电子(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787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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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童正林、环球车享武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诉被告童正林、环球车享武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2025)鄂0192民初12976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证据、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27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黄鹏: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诉被告黄鹏(2025)鄂0192民初12932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证据、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27日8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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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唐如增: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虎、刘佳诉被告唐如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案号(2025)鄂0192民初889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20日九点钟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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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旗美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阮玉萍与被告湖北文旗美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060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天之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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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星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秦会平诉武汉星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28日8时4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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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武汉希利苏斯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卢慧青诉武汉希利苏斯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27日15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上海翼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龚晓斌、武汉物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嘉兴五信之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上海翼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龚晓斌、武汉物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武汉物易云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796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上海翼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龚晓斌、武汉物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嘉兴五信之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上海翼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龚晓斌、武汉物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武汉物易云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10144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苌寿会(武汉)健康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国帆科技有限公司、周志国:本院受理原告蔡美华与被告苌寿会(武汉)健康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国帆科技有限公司、周志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3610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谭谆:本院受理原告关业民、陈于军与被告谭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9004民初62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谭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关业民、陈于军支付剩余购房款19250元;二、被告谭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关业民、陈于军支付截至2025年2月24日的逾期利息11417.17元,剩余利息以192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65%的标准,从2025年2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关业民、陈于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刘铁武:本院受理(2025)鄂9004民初6415号原告郭爱武与被告刘铁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并定于2025年11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龙华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周凯:本院受理原告王彩霞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9004民初69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不准予原告王彩霞与被告周凯离婚;二、驳回原告王彩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彩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张勇锋:本院受理原告刘格格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9004民初69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勇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格格支付货款20525元;二、被告张勇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格格支付截至2025年4月18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231.70元,剩余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52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55%的标准,自2025年4月19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刘格格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2.70元,由原告刘格格负担5.6元,被告张勇锋负担347.1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李龙:本院受理原告李德满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9004民初79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李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德满支付货款4578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578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0%的标准,自2025年8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院(2025)鄂9004民初797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2025)鄂9004民初7977号民事判决书中尾部部分“案件受理费2089.20元,减半收取计1044.60元,由被告李龙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944.60元,减半收取计472.30元,由被告李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吴先玉:原告仙桃市阿熊水产品经营部与被告吴先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或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9004民初63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先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仙桃市阿熊水产品经营部支付货款4242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2421元为基础,按照年利率3.1%的标准,自2025年7月4日起支付至货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0.5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吴先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吴国锋、亓朝霞、吴长涛:本院受理(2025)鲁0116民初2536号原告张长宝与被告吴国锋、亓朝霞、吴长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116民初25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牛泉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宋守永、郑翠香:本院在执行莱芜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守永、郑翠香、山东睿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莱芜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拍卖被执行人宋守永、郑翠香名下坐落于莱芜区雪湖大街33号福来佳园9幢东2单元201、C09不动产。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不动产评估报告。鉴定价格为83.2152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河北驰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雷:本院受理原告商河县云胜土地股份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商河县孙集乡张董家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河北驰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雷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126民初136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商河县孙集乡张董家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商河县云胜土地股份农民专业合作社违约金127500元;二、驳回原告商河县云胜土地股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孙集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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