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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3日法院公告

2025年09月23日 18:04 来源:中新网北京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3806号

  黎宝华:本院受理原告曹翠芳与被告黎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3806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谭飓:本院受理原告张琪玮与被告谭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108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1755号

  夏能奇:本院受理原告钟守勤与被告湖北嘟嘟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夏能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与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1755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4492号

  何新忠:本院受理原告张姣娥与被告何新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4492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魏志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区支行与被告魏志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美颂雅庭家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圣玛奇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美颂雅庭家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胡欢:本院受理原告徐志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包小女:本院受理原告叶介勤诉被告包小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3545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夏孝祥、夏鹏: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八度在线服装店诉被告夏孝祥、夏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3754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梁猛: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解紫服装商行诉被告梁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4802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宋崇武: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爷青回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崇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3977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1462号

  雷小龙:本院受理原告颜志海、王青与被告雷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1146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0889号

  龚本祥:本院受理原告施德军与被告龚本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1088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0995号

  武汉市硚口区马定贵服饰商行、马定贵、方红: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戴利乐服饰商行与被告武汉市硚口区马定贵服饰商行、马定贵、方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1099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汪江: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10492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刘素娟、关广新、关英举: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栗子服饰厂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5)鄂0104民初13978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华:本院受理原告芦秋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5)鄂0104民初14159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4914号

  吴燕妮:本院受理原告张卫勇诉被告吴燕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4790号

  罗建霞: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鑫铂韵服装店诉被告罗建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2945号

  伍永瑜、苏州典伦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正煌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伍永瑜、深圳市万物研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典伦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丁为英:本院受理原告皮腊梅与被告丁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5)鄂0115民初65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丁为英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皮腊梅偿还借款本金46735.8元。二、驳回皮腊梅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皮腊梅负担50元,丁为英负担1000元。公告费400元,由丁为英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吴志红: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吴志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作出(2025)鄂0115民初6912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吴志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支付理赔款231406.58元;二、被告吴志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支付逾期保险费1373.65元;三、被告吴志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231406.58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6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的1.3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胡金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胡金秀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5)鄂0115民初6904号民事判决:一、被告胡金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支付理赔款204082.80元;二、被告胡金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支付逾期保险费5413.48元;三、被告胡金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204082.8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26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的1.3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天亿智慧(武汉)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天亿智慧养老运营管理(武汉)有限公司、湖北天亿智慧康养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天亿百年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艳鸿与被告天亿智慧(武汉)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天亿智慧养老运营管理(武汉)有限公司、湖北天亿智慧康养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天亿百年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1875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2025)鄂0192民初11875号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5年11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科迅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新锐科创(湖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科迅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33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市驰可越百货店(个人独资):本院受理原告莆田市荔城区亚缘善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驰可越百货店(个人独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192知民初85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辣酱信息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廖文阁与被告辣酱信息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192知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捭阖上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李小鹏:本院受理原告赵萍与被告湖北捭阖上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李小鹏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192民初315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塔启商贸中心(个人独资):本院受理原告艾力威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塔启商贸中心(个人独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92知民初744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夏峻翊: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峻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知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市祇林图书店(个人独资)、温春林:本院受理原告万唯原创文化传播(陕西)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祇林图书店(个人独资)、温春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92知民初845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20日下午15时3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市踟蹰图书店、陈圣文:本院受理原告万唯原创文化传播(陕西)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踟蹰图书店、陈圣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92知民初863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20日下午15时0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汇文库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郑和荣、郑和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汇文库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郑和荣、郑和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知民初46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宋前方:本院受理原告李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9004民初8538号,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1月11日10时0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张凯:本院受理原告杨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1月11日9时30分在仙桃市人民法院龙华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胡引安:本院受理原告刘文玲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1月11日10时00分在仙桃市人民法院龙华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9004民初5842号

  马春燕:本院受理原告金明刚与被告马春燕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9004民初58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济南市莱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调查通知书

  莱芜天晟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MA3C2C2XX6):你单位涉嫌实施的未经审批擅自占用济南市莱芜区天晟上府星空·钰园小区绿地建设充电车棚、拓宽道路行为,本机关于2025年9月22日依据《济南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重新予以立案(立案号:济莱综执立字﹝2025﹞FC第080号)并将开展进一步调查。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立案通知书(济莱综执立通字〔2025〕FC第080号)、调查询问通知书(济莱综执询通字〔2025〕FC第080号)。调查终结后,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

  你单位有义务如实回答本机关的询问,在收到本通知书后2日内到本机关并协助本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在本机关调查期间,你单位可以陈述事实、理由,提交相应证据。本机关将对你单位提出的意见进行复核;你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本机关将予以采纳。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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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建云、李君堂、张安刚、济南市花茂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2025)鲁0116执异308号、(2025)鲁0116执异306号异议人李方宝、莱芜市莱城区王娟水果店提起执行异议一案,请求追加张建云、李君堂、张安刚为(2024)鲁0116民初12695号民事判决书、(2024)鲁0116民初126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异议申请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提交答辩状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在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听证室公开听证本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举证期限至开庭日届满。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瞿磊:本院受理(2025)鲁0116民初6016号原告吕文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吕文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城西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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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杰凝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湖南路益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2025)鲁0116执异327号异议人山东金宇恒业供应链有限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一案,请求变更(2023)鲁0116民初3659号民事判决书、(2023)鲁0116民初34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申请人。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异议申请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提交答辩状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在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听证室公开听证本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举证期限至开庭日届满。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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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希利、张宁、董志玲: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韩治杰申请执行李兆利、高艳华、莱芜港通管道有限公司、济南市莱芜区联盛流体控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韩治杰申请追加周敏、陶翠、叶燕辉、吴希利、张宁、李贤波、王风亮、李爱民、董志玲、张秀梅、司秀玲、毕淑燕为本案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鲁0116执异268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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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旭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明俊风、李英: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分公司申请执行山东旭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分公司向我院申请追加明俊风、李英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鲁0116执异398号听证传票、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执行谈话一室举行听证。逾期即视为送达。若不参加听证,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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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天意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天意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济南市莱芜高新区聚通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执行青岛天意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市莱芜高新区聚通建筑设备租赁站向我院申请追加青岛天意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鲁0116执异384号听证传票、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执行谈话一室举行听证。逾期即视为送达。若不参加听证,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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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耀祖:本院受理的原告魏耀辉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215民初16581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灵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公告

  时浩:本院受理的原告韩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215民初18023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灵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公告

  汪良权:原告陈洪斌与被告汪良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782民初4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汪良权偿还原告陈洪斌借款本金70000元、支付利息3985.43元,共计73985.4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陈洪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陈洪斌负担819元,由被告汪良权负担1681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编辑:熊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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