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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2日法院公告

2025年09月12日 18:12 来源:中新网北京

  公告

  吴迪:本院受理原告余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5)鄂0104民初12860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张永刚:本院受理原告吴运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5)鄂0104民初13203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余鑫: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5)鄂0104民初13124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舒慧芹、谢乐平: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微企业信贷服务中心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5)鄂0104民初13441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胡友华: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星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友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2922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胡国进: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杨美华服饰商行诉被告胡国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3700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银美: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酷元素服饰商行诉被告李银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4251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赵四平:本院受理原告叶介勤诉被告赵四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4180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党潇含、杨杰、成都亿家潮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城市猎人服饰商行与被告党潇含、杨杰、成都亿家潮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2976号

  王雄飞:本院受理原告徐凤莲与被告王雄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2976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4169号

  四川程兴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逸扬会展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程兴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2989号

  童俊: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苏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童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2695号

  雷健: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壹号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雷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0414号

  杜洪文、高洁: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太平洋支行与被告杜洪文、高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1041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汪卓鹏、董虎、湖北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波:本院受理原告武汉斯格尔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卓鹏、董虎及第三人湖北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波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5)鄂0115民初56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追加汪卓鹏、董虎为(2024)鄂0115执1352号执行案件及后续恢复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二、汪卓鹏在未出资2000000元范围内,对(2023)鄂0115民初57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湖北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武汉斯格尔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董虎在未缴纳出资1100000元范围内对汪卓鹏的上述第二项所负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400元,由汪卓鹏、董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陈康:本院受理原告刘瑞与被告陈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5)鄂0115民初70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陈康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瑞偿还借款本金45084.6元及2025年5月11日前的利息13.2元,此后的利息以45084.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陈康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瑞支付律师费3000元。三、驳回刘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计635元,由刘瑞负担185元,陈康负担4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蔡昌华:本院受理原告杜军与被告蔡昌华、侯文光、王守则、韩海燕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5)鄂0115民初2687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蔡昌华、韩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杜军归还6米钢管14287.50米;二、被告蔡昌华、韩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杜军支付租赁费554733元;三、被告蔡昌华、韩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杜军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8236元,并以554733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1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被告蔡昌华、韩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杜军支付扣件差价2096元;五、驳回原告杜军其他诉讼请求。并作出(2025)鄂0115民初2687号之一民事裁定:(2025)鄂0115民初2687号民事判决第14页“案件受理费10286元,减半收取计5143元,由被告蔡昌华、韩海燕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0286元,减半收取计5143元,公告费590元,合计5883元,由被告蔡昌华、韩海燕负担。”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判决书、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魏友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魏友金、武汉轩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5)鄂0115民初4000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武汉轩通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74407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盛昊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被告贾志中、武汉盛昊物流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5)鄂0115民初4001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支付8470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宜诺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鸿盛华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与武汉宜诺家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5)鄂0192民初1046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求申请书、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高新产业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蔡国庆:本院受理马小雨诉蔡国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25)鄂0192民初8939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89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古似火锅餐饮店: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豫邓美芝麻酱食品经营部诉被告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古似火锅餐饮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83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徐雄、武汉远通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宏瑞与被告徐雄、武汉远通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702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5年10月31日8点40分,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宛若星空传媒有限公司、徐明建、李磊:本院受理木兰河电子商务(武汉)有限公司诉武汉宛若星空传媒有限公司、徐明建、李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30日8时4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空中健身(湖北)有限公司、武汉万和美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代婷与被告空中健身(湖北)有限公司、武汉万和美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040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5年11月10日8时40分,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迈特绿色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慧与武汉迈特绿色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025)鄂0192民初1146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转普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高新产业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施康培医疗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晓峰、刘行国、欧阳沁与被告王珏、武汉春满医疗科技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与第三人施康培医疗科技(武汉)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0650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证据、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管辖、转普)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孙影、陈飞: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姚转运鲜鱼经营部诉被告孙影、陈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28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谭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宜泊云智能科技(武汉)有限公司诉被告谭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25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星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吕芸芸诉被告武汉星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60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鄂州市童翔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北惠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左岭分公司诉被告鄂州市童翔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55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誉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邱少灵: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自贸试验区武汉片区分行诉武汉誉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邱少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118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11日9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百瑞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任晓梅、罗新文、湖北信耀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自贸试验区武汉片区分行诉武汉百瑞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任晓梅、罗新文、湖北信耀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118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11日8时4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邓海军:本院受理秦永顺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9004民初656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本案按原告秦永顺撤回起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马震宇:本院受理(2025)鄂9004民初8481号原告雷蕾与被告马震宇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并定于2025年11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龙华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代佳:本院受理原告胡霞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9004民初8421号,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0月28日10时0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毛峰刚:本院受理原告刘植沼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215民初139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被告毛峰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植沼支付劳务费5000元及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毛峰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刘植沼。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公告

  青岛九安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伟霞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215民初719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灵山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凯:本院受理(2025)鲁0116民初5520号原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116民初55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牛泉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山东鼎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淄博鲁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寿芳诉被告山东鼎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淄博鲁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山东鼎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及淄博鲁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9个月的工资51580.12元;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转为普通程序的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30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公告

  王泽雄: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肖志娟与被执行人王泽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782执256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你履行(2024)鲁0782民初85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编辑:熊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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