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周泽华: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兰成玉服饰商行诉被告周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2871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沈路:本院受理原告蔡耀光诉被告沈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2623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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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魏斌、武汉银汇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武汉市银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5)鄂0104民初12076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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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吴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5)鄂0104民初11220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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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韩鑫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5)鄂0104民初12811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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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李昊: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5)鄂0104民初12651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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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齐婷: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5)鄂0104民初12668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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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友发:本院受理原告钱冠亮诉被告张友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2360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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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王帅:本院受理原告郑维诉被告王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3291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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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鄂0104民初12231号
金文豪: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甘文娟服饰商行与被告金文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2231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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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鄂0104民初12375号
许帮力:本院受理原告刘航果与被告许帮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2375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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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2950号
王林富: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宸瑞名品服饰店与被告王林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2950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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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金彦、罗刚: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红星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彦、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张伟:本院受理原告李攀与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王永平、李骥、武汉祥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宏达天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平、李骥、武汉祥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童凯森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熊师华诉武汉童凯森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6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林雪丹:本院受理原告鹿彤诉被告林雪丹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730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天之内,并定于2025年10月17日上午8时40分在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林雪丹:本院受理原告向玉琴诉被告林雪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730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天之内,并定于2025年10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李应学保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江夏区祥冬福汽车修配厂(个体工商户)与被告武汉李应学保洁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947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刘君政,方科万:本院受理原告武汉泰羊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与被告刘君政,方科万合伙企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9895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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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林: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天泽创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林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9690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市超好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利元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佰和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佰邦药业有限公司、武汉聚好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超好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利元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92知民初656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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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沃云康恒互联网行(个人独资)、杨悦璃:本院受理原告丽荣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沃云康恒互联网行(个人独资)、杨悦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92知民初782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2日上午8时4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千博贸易有限公司、王学潮: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吼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千博贸易有限公司、王学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92知民初735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下午15时0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四川国阳中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讯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国阳中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知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廖志强:本院受理武汉华扬动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廖志强买卖合同纠纷(2023)鄂0192民初12848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鄂0192民初128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92民初4630号
马正强:本院受理的原告杨超诉被告马正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4630号案件杨超的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萌朵馨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苏引群诉武汉萌朵馨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40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胡祖琪:原告张燕与被告胡祖琪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市江夏区芳邻几何百货店(个人独资):本院受理原告传橙文化传媒(广东)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江夏区芳邻几何百货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92知民初775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范吉香、刘秀梅:本院受理原告曾志勇与被告范吉香、刘秀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9004民初49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范吉香、刘秀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志勇支付货款24650元。案件受理费441.25元,由被告范吉香、刘秀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俞文通:本院受理原告曾志勇与被告俞文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9004民初49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俞文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志勇支付货款20274元。案件受理费360.85元,由被告俞文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9004民初5135号
左宝林:本院受理原告李姣与被告左宝林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9004民初51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涂书文:本院受理(2025)鄂9004民初5161号原告涂瑾瑜与被告涂书文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9004民初51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成琴:本院受理原告李莉苹与被告成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9004民初763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文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3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刘绪珍:本院受理原告张翠兰与被告刘绪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9004民初763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文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3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李春光:本院受理原告张汝祥与被告李春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鲁0782民初682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即2025年10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城关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李志龙:本院受理原告诸城市峻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志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鲁0782民初672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即2025年10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城关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赵德强、孙宝叶:本院受理原告陈娴与你们及赵洪江、郭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鲁0782民初40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德强、孙宝叶、赵洪江、郭美玲共同偿还原告陈娴借款本金210000元、至2025年3月8日的利息402375.75元,共计612375.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赵德强、孙宝叶、赵洪江、郭美玲支付原告陈娴自2025年3月9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4%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77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共计11547元,由原告陈娴负担100元,由被告赵德强、孙宝叶、赵洪江、郭美玲共同负担11447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于振辉:本院受理原告张培庆与你及朱恒锦、于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鲁0782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振辉、朱恒锦、于源波连带赔偿原告张培庆因本次纠纷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765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于振辉赔偿原告张培庆因本次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137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张培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培庆负担5元,由被告于振辉、朱恒锦、于源波连带负担38元,由被告于振辉负担7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宋家祥:本院受理原告臧鑫与被告宋家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鲁0782民初732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即2025年10月20日下午14时40分在本院城关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王江涛:本院受理原告王椿皓与你第三人秦绪勤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782民初69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江涛偿还原告王椿皓欠款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王江涛以尚欠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向原告王椿皓支付自2025年7月29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江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李海伟:本院受理原告钟宪光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782民初662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张玲晓:本院受理原告聊城易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纯建、张玲晓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126民初39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纯建、张玲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聊城易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前结清违约金6529.16元;二、驳回聊城易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孙集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曹雷:本院受理原告济南通天快递有限公司与被告曹雷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鲁0126民初477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款21000元及利息(以21000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 LPR的1.5倍计算);2.诉讼费、保全费、保单费用等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5)鲁0126民初4774号民事裁定书、(2025)鲁0126民初4774号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怀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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