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24)鄂0104民初11592号
汪志和、秦思:本院受理原告湖北泰福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志和、秦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4)鄂0104民初11592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2329号
黄清潮: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甘文娟服饰商行诉被告黄清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8066号
马泽文、胡艳兰: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幸福鸟巢服装经营部与被告马泽文、胡艳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806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郑林子:本院受理原告湖北泰福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林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1588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孙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诉被告孙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24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曾菲:本院受理原告刘荣被告曾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96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陈长才、彭友姣: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艺宜源纺织品商行诉被告陈长才、彭友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2056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秀炳:本院受理(2025)鄂0115民初7074号原告湖北鑫宏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秀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泰永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武汉建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双承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泰永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武汉建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作出(2025)鄂0115民初5380号民事判决:一、湖北泰永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双承盛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39375元;二、湖北泰永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双承盛建材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39375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4日起,按年利率7.3%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武汉双承盛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程云飞、程忠伟:本院受理(2025)鄂0115民初6593号原告邓芝华与被告程光玉、程云飞、程忠伟、胡锦佩、李丽娟、四川锦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伟光市政燃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曾理、武汉市慕茗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湖北互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曾理、万晶、武汉市慕茗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5)鄂0115民初3106号民事判决书。万晶不服该判决,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市青山区金源钢管扣件租赁站:本院受理原告武汉鹏力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青山区金源钢管扣件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15民初7684号,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经济开发区人民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百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青:本院受理原告武汉鹏力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百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青、周到、黎浩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15民初7686号,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经济开发区人民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广西佳汇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烽火信息集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佳汇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92知民初715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16日上午8时4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乐思麦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八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乐思麦服饰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92知民初745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星末念妤服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八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星末念妤服装有限公司、旭日商贸(中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92知民初746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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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下手声电子商务馆(个人独资):本院受理原告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下手声电子商务馆(个人独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92知民初736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市江夏区祥薇贝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布先生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江夏区祥薇贝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92知民初742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畅羽格电子商务中心(个人独资)、杨淑燕:本院受理原告丽荣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畅羽格电子商务中心(个人独资)、杨淑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知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诉讼费催缴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香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邹远宁与被告香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865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天之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92民初9913号
力创未来装饰工程(武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2718135645):本院受理原告武汉职业技术学院与被告力创未来装饰工程(武汉)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9913号。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5年10月17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星米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成都尼奥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星米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知民初661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证据、(2025)鄂0192知民初661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1日上午9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星单物联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彭小明与被告湖北星单物联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975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天之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光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光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武汉川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5)鄂0192民初968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高新产业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秦玉丹:本院受理原告王玲与被告秦玉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案号为(2025)鄂9004民初6999号,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0月10日下午14时3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田昌顺:本院受理原告田昌顺与被告彭涛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龙华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章四平: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梨明服装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9004民初55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章四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市硚口区梨明服装店支付货款21789元。案件受理费344.72元,由被告章四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章四平: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狼王裤都服装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9004民初53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章四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市硚口区狼王裤都服装店支付货款10626元。案件受理费65.66元,由被告章四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章四平、王彩琼: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志豪商贸经营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9004民初557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章四平、王彩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志豪商贸经营部支付货款65609元。案件受理费1440.22元,由被告章四平、王彩琼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朱应明:本院已受理(2025)鲁0116执异277号异议人浙江民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一案,请求变更(2023)鲁0116执642号执行案件申请人。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异议申请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提交答辩状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在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听证室公开听证本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举证期限至开庭日届满。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鲁0124民初2099号
席冬:本院受理的原告平阴县召强汽修厂与被告席冬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124民初209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席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阴县召强汽修厂维修款977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977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5年5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450元,由被告席冬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鲁0124民初2098号
杨廷振:本院受理的原告平阴县召强汽修厂与被告杨廷振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124民初209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杨廷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阴县召强汽修厂维修款12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2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5年5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500元,由被告杨廷振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公告
温延磊: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学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215民初10354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灵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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