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谢铁成:本院受理原告周凤先诉被告谢铁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87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1222号
王新芳: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夏良明服饰商行与被告王新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1222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杨早红:本院受理原告武汉瑞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早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108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谢蕾: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郭丽梅服装商行诉被告谢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1111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潘耀:本院受理的原告范海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215民初11110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灵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公告
青岛鲸智家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原告赵洪伟与被告青岛鲸智家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赵子慧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782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赵洪伟与被告青岛鲸智家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6日签订的鲸智家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二、被告青岛鲸智家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赵洪伟装修款、定金共计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赵洪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青岛鲸智家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320元,由原告赵洪伟负担;公告费340元、评估费3000元,由被告青岛鲸智家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王念营:本院受理原告刘志坚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782民初529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马熙昌:本院受理原告聂茂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782民初586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深圳大成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汇成正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德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徐荣纵、李小明:本院已受理(2025)鲁0116执异208号异议人山东亿博阳光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一案,请求追加徐荣纵、李小明为(2022)鲁0116执139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异议申请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提交答辩状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在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听证室公开听证本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举证期限至开庭日届满。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王坤:本院已受理(2025)鲁0116民初5288号原告焦会平与被告王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机械费15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等均由被告负担。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提交答辩状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在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口镇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举证期限至开庭日届满。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张树会:本院已受理(2025)鲁0116民初4700号原告许红霞与被告张树会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财产依法分割;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提交答辩状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在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口镇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举证期限至开庭日届满。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张建云、济南花茂食品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济南市长龙粮油商贸有限公司与济南花茂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南市长龙粮油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李翠菊、李君堂、张安刚、尚旭、张建云、李梅玲为本案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鲁0116执异232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未复议,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济南景源颐养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济南海得优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山东顺心意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2025)鲁0116执异153、154号异议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提起执行异议一案,异议人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1、请求追加济南景源颐养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济南历城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为(2024)鲁0116执4402号案件、(2024)鲁0116执4092号案件被执行人。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116执异153、154号执行裁定书以及异议人提交的复议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徐妍、李雅静、邹平两歧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吴峰申请执行邹平两歧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吴峰向我院申请追加徐妍、李雅静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鲁0116执异310号听证传票、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执行谈话一室举行听证。逾期即视为送达。若不参加听证,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鲁0124民初1792号
李明明:本院受理的原告孙金平与被告济南华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李明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124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李明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孙金平劳务费53220元及利息(利息以53220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孙金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5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孙金平负担376元,由被告李明明负担1579元。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杨超:本院受理原告鄢列圣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9004民初53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杨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鄢列圣支付劳务费20500元及利息(以20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的标准,自2025年5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12.50元,由被告杨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鲁连秀:本院受理原告李艳与被告鲁连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9600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19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证据、裁定书资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华之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科涂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华之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6904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市贝宝乐母婴用品店(个人独资):本院受理原告辣潮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贝宝乐母婴用品店(个人独资)、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92知民初702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市炜逡庆电子商务商行(个人独资):本院受理原告辣潮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炜逡庆电子商务商行(个人独资)、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92知民初703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软谷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辽宁鑫烈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软谷科技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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