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1388号
武汉乐动景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婷诉被告武汉乐动景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8822号
罗真真、武汉昌吉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梅睿:本院受理原告高守琼诉被告罗真真、武汉昌吉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梅睿、武汉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营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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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5)鄂0104民初8500号
罗真真、武汉昌吉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梅睿:本院受理原告王正生诉被告罗真真、武汉昌吉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梅睿、武汉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营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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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5)鄂0104民初8501号
罗真真、武汉昌吉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梅睿:本院受理原告王士艳诉被告罗真真、武汉昌吉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梅睿、武汉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营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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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5)鄂0104民初8263号
姚云: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威斯特服装经营部诉被告姚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826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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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5)鄂0104民初5720号
阮成龙:本院受理原告张自立与被告阮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572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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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邹静:本院受理原告王涛涛与被告彭家飞、邹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黄山泽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武汉拓仟建材有限公司诉黄山泽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汪志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15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0873号
胡慧琴: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魏文敏服装店与被告胡慧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0873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0685号
京山发到家商贸有限公司、叶伙金: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吴荣副食经营部与被告京山发到家商贸有限公司、叶伙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0685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王燕:本院受理原告武汉中民汇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王燕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76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刘虎: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和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诉被告刘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83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0892号
谭飓:本院受理原告张琪玮与被告谭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0892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0773号
郑立克: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万秀勤服饰店与被告郑立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0773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付承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04民初3799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催缴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菲米妮缇服饰有限公司、刘皇新、包红娥: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鑫振飞纺织品经营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贾红福:本院受理原告王玮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782民初55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贾红福偿还原告王玮借款本金10000元,借款利息3250元,共计132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66元,由被告贾红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宋干:本院受理原告李尚潼与被告宋干抚养费纠纷一案,案号:(2025)鲁0782民初560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即2025年9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城关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彭道会、孙术海:本院受理原告王洪江与被告彭道会、孙术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鲁0782民初619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即2025年9月18日下午14时40分在本院城关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栾伟娜: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215民初6107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灵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公告
高丁丁:本院受理原告武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215民初49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被告高丁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武娜支付货款5382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高丁丁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武娜。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公告
闫玲、程永豪: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石桂平申请执行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石桂平向我院申请将被执行人程凯变更为闫玲、程永豪。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鲁0116执异276号听证传票、变更债权人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执行谈话一室举行听证。逾期即视为送达。若不参加听证,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特此公告。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西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会于2024年12月26日受理的申请人徐会德、付璟与你方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2025)武仲受字第000000077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补充证据材料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第5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会(武汉市江汉区范湖路101号富强国际大厦武汉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武汉仲裁委员会
公告
关仟:本院受理原告吴应海与你、卢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9004民初16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关仟、卢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应海支付货款12275元;二、驳回原告吴应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6.88元,由被告关仟、卢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章四平: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启亮内衣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9004民初7254号,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18日10时0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周凯:本院受理原告王彩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9004民初6940号,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23日10时0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李先奇:本院受理原告湖北永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先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9004民初35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李先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永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6050元。案件受理费2821元,由被告李先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马春燕:本院受理原告金明刚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19日9时30分在仙桃市人民法院龙华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赵良兵: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宏茂祥昇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良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15民初7150号,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经济开发区人民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胡金秀: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被告胡金秀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15民初6904号,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经济开发区人民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吴志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被告吴志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15民初6912号,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经济开发区人民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张涛、叶芳健、曹玉伟、湖北富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城然卓照明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涛、叶芳健、曹玉伟,第三人湖北富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对你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请:1、判令追加被告张涛、被告叶芳健、被告曹玉伟为(2024)鄂0115执4165号案的被执行人,并判令张涛在尚未缴纳出资的335万元范围内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叶芳健在尚未缴纳出资的150万元范围内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曹玉伟在尚未缴纳出资的15万元范围内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张涛、叶芳健、曹玉伟承担。)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审判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曾理、武汉市慕茗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湖北互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曾理、万晶、武汉市慕茗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5)鄂0115民初31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追加曾理、万晶为(2023)鄂0115执4636号执行案件及后续恢复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二、曾理、万晶分别在未出资325000元、175000元范围内,对(2022)鄂0115民初8864号、(2023)鄂01民终5782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武汉市慕茗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对湖北互灏科技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湖北互灏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曾理、万晶负担。公告费400元,由曾理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盛麦玲:本院受理原告张忠强与被告盛麦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返还本金103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1028.86元(以103000为本金,自2024年12月3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时计算至2025年4月17日,金额为1028.86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证据、裁定书资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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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星:本院受理原告李建兵诉被告李小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15民初4124号判决:一、李小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李建兵劳务费15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22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李建兵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5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052元,由李小星负担。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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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元:本院受理原告徐忠友诉被告谭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15民初4494号判决:一、谭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徐忠友劳务费380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38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徐忠友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82元,由徐忠友负担182元,谭元负担1000元。公告费400元由谭元负担。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中达实创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领先纸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中达实创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762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奇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丹与被告武汉奇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991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高新产业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成龙:本院受理原告舒亚成与被告李成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1426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证据、开庭传票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中太建设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石文盛、石本家:本院受理原告石高才诉被告中太建设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石文盛、石本家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3846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38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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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李国文:本院受理原告吕振华诉被告李国文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1300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张辞云:本院受理原告王庆荣诉被告张辞云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44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
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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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上海旷洋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邓鹃,北京艾维心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蜜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旷洋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邓鹃,苏州当代云游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北京艾维心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6605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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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珀烬索电子商务馆(个人独资):本院受理原告深圳蕉游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珀烬索电子商务馆(个人独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92知民初600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2日下午14时40分在武汉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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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武汉江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国丰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江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92知民初624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2日下午15时00分在武汉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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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冉晓华:本院受理原告湖北晓琳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冉晓华,吴谦谦,武汉云换号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504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陈蕊,胡齐,杨链,武汉诺启思智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湖北致未来智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袁成与被告陈蕊,胡齐,杨链,第三人武汉诺启思智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湖北致未来智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6594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海南竹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武汉七巷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名创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竹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武汉七巷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南漫创社文化有限公司,要建辉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6572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民事上诉状(要建辉)、民事上诉状(海南漫创社文化有限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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