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25)鄂0104民初9644号
何洪滨: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刘家勇服饰商行与被告何洪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9644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0940号
熊豪豪: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匠者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熊豪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0940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1344号
熊豪豪: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许单服装店与被告熊豪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1344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0753号
王建国、王节约:本院受理原告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告王建国、王节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0753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0884号
严杰: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富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严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9701号
严涛:本院受理原告王娴诉被告严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1137号
徐波: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千星赞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0854号
陈孟娇: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霸气外露服装商行诉被告陈孟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1227号
湖北中时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胡鹏超、熊凯: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盘龙荷乡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中时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胡鹏超、第三人熊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夏四新: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刘启发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夏四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本院于2025年7月25日在中国新闻网刊登的(2025)鄂0104民初9208号公告中,原告冯汉华诉被告陈赓合同纠纷一案,其中被告“陈赓”应更正为被告“陈庚”,特此更正。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江志波:本院受理的原告荣中告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215民初10661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灵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公告
梅丹丹、梅满义:本院受理原告万洪迅诉你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并承担相应违约利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LPR的4倍计息。2.承担相应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鲁0215民初5611号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鳌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公告
王鹏:本院受理的原告芦文斌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215民初10795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灵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公告
范振强:本院受理的原告邓露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215民初714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灵山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洪铭:本院受理的原告亢文启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215民初616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灵山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刘祖信: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新显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215民初913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灵山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公告
王庆利:本院受理(2025)鲁0116民初3178号原告励星文化传播(邢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庆利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116民初31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牛泉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丁为英:本院受理原告皮腊梅与被告丁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孙平桂:本院受理原告钟建军与被告孙平桂合伙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投资款20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以20万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3%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所有款项付清时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5)鄂0115民初6319号民事裁定书、(2025)鄂0115民初631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万雄:本院受理原告王路与被告万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4)鄂0115民初67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万雄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路偿还借款本金72079元;二、被告万雄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路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72079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9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王路其他诉讼请求。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蔡昌华:本院受理原告韩海燕诉被告蔡潇、第三人蔡昌华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因无法对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请:1.确认原告韩海燕、第三人蔡昌华与被告蔡潇之间形成的关于韩海燕、蔡昌华借用被告蔡潇名义购买武汉市江夏雅居乐一期17栋5单元102号房产的借名买房合同有效;2.请求依法确认登记在被告蔡潇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夏雅居乐一期17栋5单元102号房产为韩海燕及第三人蔡昌华的共有财产;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独任制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审判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何鹏:本院受理原告王山海与被告何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67659.54元;2、被告支付借款利息21497.83元(以本金438700元为基数,本金已剔除支付宝亲情卡消费28959.54元,按年利率3%,自2022年08月0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日为21497.83元);3、被告支付网商贷利息6518.32元;4、被告支付花呗分期利息4442.19元;5、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证据资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戈斐琉互联网中心(个人独资)、王富海:本院受理原告傅嘉锐与被告湖北戈斐琉互联网中心(个人独资)、王富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知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诉讼费催缴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夏伟康:本院受理万娅与夏伟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9233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22日9时3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斌:本院受理张颖丽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李斌、第三人武汉东风电动创越工贸有限公司经开第一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9241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23日9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中鄂飞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喻镇宇与被告湖北中鄂飞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7012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郑艳军,武汉黎亥燕贸易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与被告郑艳军,武汉黎亥燕贸易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6685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世帅,武汉盛途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与被告李世帅,武汉盛途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791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灵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我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灵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92知民初634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3日上午8时40分在武汉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云帆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本院受理原告何立与被告湖北云帆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92知民初658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武汉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高乐: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吼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高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92知民初644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武汉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山东权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武汉贝利亚建材有限公司、武汉格斯泰贸易有限公司、太原凯达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空港市政配套管理有限公司、陕西源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权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武汉贝利亚建材有限公司、武汉格斯泰贸易有限公司、太原凯达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山西鼎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3677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诉讼费催缴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山东权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武汉贝利亚建材有限公司、武汉格斯泰贸易有限公司、太原凯达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安居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建工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昆缆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武汉贝利亚建材有限公司、山东权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武汉格斯泰贸易有限公司、太原凯达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山西骏达通物流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367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诉讼费催缴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山东权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武汉贝利亚建材有限公司、武汉格斯泰贸易有限公司、太原凯达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安居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建工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昆缆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武汉贝利亚建材有限公司、山东权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武汉格斯泰贸易有限公司、太原凯达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山西鼎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3679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诉讼费催缴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江田科技有限公司、湖北铭普光通科技有限公司、洛阳少伟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绵阳江海电容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江田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劲合科技有限公司、湖北铭普光通科技有限公司、洛阳少伟商贸有限公司、宏图天逸(武汉)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305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诉讼费催缴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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