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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3日法院公告

2025年07月03日 17:15 来源:中新网北京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9797号

  武汉江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何定防:本院受理原告郑望伟诉被告武汉江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何定防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0060号

  袁浩:本院受理原告河南中原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袁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3920号

  刘杏华、张平:本院受理原告沈彩安与被告刘杏华、张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392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9399号

  刘利、余为国: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和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告刘利、余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9399号民事裁定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9838号

  宋凯:本院受理原告何桂元与被告宋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9838号民事裁定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袁凡舟:本院受理原告谭梅梅诉被告袁凡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70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曾文兵: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刘文玲服装服饰商行诉被告曾文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0131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邵柯: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孙亚丽鞋业经营部诉被告邵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9971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罗玉峰:本院受理原告金勇、武汉市硚口区金勇顺发服装经营部诉被告罗玉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9158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马进: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刘文玲服装服饰商行诉被告马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0137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肖国振:本院受理原告陈光华与被告肖国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04民初6205号民事判决书、(2025)鄂0104民初6205号民事裁定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邵杰杰: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昌奥纺织经营部与被告邵杰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04民初6371号民事判决书、(2025)鄂0104民初6371号民事裁定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杜聪、罗淑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区支行与被告杜聪、罗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04民初6404号民事判决书、(2025)鄂0104民初6404号民事裁定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亓秋荣:本院受理(2025)鲁0116民初4528号原告王雨豪与被告亓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116民初45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牛泉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迁安汇立机械修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4)鲁0116民初13476号原告山东槲林焊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迁安汇立机械修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鲁0116民初134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牛泉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陈红海:本院受理(2025)鲁0116民初4985号原告张大伟诉你、梁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大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陈红海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15日至偿清之日按月息2分计算);2.被告梁效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城西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山东齐银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淄博科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淄博意齐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济南市科律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淄博意齐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市科律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追加山东齐银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淄博科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鲁0116执异258号听证传票、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执行谈话一室举行听证。逾期即视为送达。若不参加听证,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洪素礼:本院受理(2025)鲁0116民初4853号原告魏明珠诉你方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大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5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1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中原告为追讨资金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等一切费用。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2025)鲁0116民初4853号民事裁定书、(2025)鲁0116执保1410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城西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青岛辉盛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鲁0215民初1838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信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公告

  青岛辉盛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鲁0215民初2393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信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公告

  青岛辉盛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215民初34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信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公告

  青岛辉盛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215民初160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信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公告

  青岛辉盛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215民初165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信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公告

  青岛辉盛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215民初175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信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公告

  蔡亚:本院受理原告王艳茹与被告蔡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9004民初28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蔡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艳茹借款71000元及利息(以71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日起按3.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艳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51.16元,由被告蔡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阮炎超:本院受理原告刘小锁与被告阮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案号为(2025)鄂9004民初5021号,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8月25日下午14时3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吴少攀:本院受理原告田思思与被告吴少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9004民初22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吴少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田思思借款8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35%的标准,自2024年8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田思思负担227.78元,被告吴少攀负担1822.2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黄少华、章培枝:本院受理原告魏顺军与被告黄少华、章培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9004民初24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黄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魏顺军支付货款452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522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65%的标准,自2025年3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魏顺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30.50元,由被告黄少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瑞梓阳服饰有限公司、龚蕾、李婷:本院受理原告仙桃市达衣服饰厂与被告武汉瑞梓阳服饰有限公司、龚蕾、李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9004民初146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龚蕾、李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仙桃市达衣服饰厂支付加工费75468元;二、驳回原告仙桃市达衣服饰厂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86.70元,由被告李婷、龚蕾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张洪贵:本院受理原告施贞葵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9004民初3071号,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8月20日10时0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曹华银: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三平服装门市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9004民初23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曹华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市硚口区三平服装门市部支付货款15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1%的标准,自2025年3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曹华银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左国辉:本院受理原告赵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8月21日10时0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杨蕾(429004198907200931):本院受理原告蔡悦海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9004民初17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杨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蔡悦海欠付货款10943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09433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3.45%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564.38元,由被告杨蕾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廖明杨:本院受理许文芳诉廖明杨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9004民初41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不准予原告许文芳与被告廖明杨离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俞文通:本院受理原告曾志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9004民初4975号,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8月21日11时0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范吉香、刘秀梅:本院受理原告曾志勇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9004民初4973号,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8月21日10时0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雍拓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新吴区恒世蛋挞店(个体工商户)、苏州工业园区朵朵奇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徐雯倩、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金挞甜品店(个体工商户)、嘉兴市经开城南广玖糕点店(个体工商户)、武汉市汉阳区金挞挞甜品店(个体工商户):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新航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雍拓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新吴区恒世蛋挞店(个体工商户)、苏州工业园区朵朵奇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徐雯倩、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金挞甜品店(个体工商户)、嘉兴市经开城南广玖糕点店(个体工商户)、武汉市汉阳区金挞挞甜品店(个体工商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92知民初568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25日下午15时00分在武汉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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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叁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F3G1E99)、浙江绮耘软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7GRJ6W3G)、绮耘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595385041K):本院受理原告陈曾与被告武汉叁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浙江绮耘软件有限公司、绮耘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7657号。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5年8月20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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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新瀚嘉运输有限公司、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冀汉东与被告武汉鑫运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新瀚嘉运输有限公司、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389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天之内,并定于2025年8月20日10时00分在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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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汇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佳权与湖北汇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025)鄂0192民初670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高新产业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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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春熙晓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杨峰:本院受理(2023)鄂0192民初942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自贸区分行诉被告武汉春熙晓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杨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鄂0192民初942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编辑:杜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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