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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30日法院公告

2025年06月30日 16:34 来源:中新网北京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9784号

  罗青校: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刘文玲服装服饰商行诉被告罗青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5810号

  谭春燕:本院受理原告刘航与被告谭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581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5890号

  左兆会、武汉鑫浩通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丹与被告左兆会、武汉鑫浩通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589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5202号

  邹建新:本院受理原告熊国光与被告邹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520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4228号

  郭彩、王卓: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区支行与被告郭彩、王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422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5214号

  章金林:本院受理原告王建、湖北辰天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章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521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6207号

  喻四新:本院受理原告李红玲与被告喻四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620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6471号

  章华: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刘文波服装经营部与被告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647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6578号

  胡鲜:本院受理原告朱超与被告胡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657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3427号

  关红丽、万为标: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添翔服装辅料商行与被告关红丽、万为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342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常杰、张恒飞:本院受理原告水波与被告常杰、张恒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山东赢辰机械有限公司、张玲:本院受理(2025)鲁0116民初1293号原告李德会诉被告山东赢辰机械有限公司、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116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口镇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罗春梅:本院受理原告关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9004民初5431号,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8月20日11时0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辉鸣峰建材有限公司、徐光辉、徐家柱:本院受理原告倪忠园与被告武汉辉鸣峰建材有限公司、徐光辉、张鸣霞、徐家柱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5)鄂0115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追加徐光辉、张鸣霞、徐家柱为(2024)鄂0115执3321号执行案件及后续恢复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二、徐光辉在未出资2500000元、张鸣霞在未出资2000000元、徐家柱在未出资500000元范围内,对(2024)鄂0115民初2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武汉辉鸣峰建材有限公司对倪忠园所负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80元,由徐光辉、张鸣霞、徐家柱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杨建、武汉源隆磊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章应前与被告杨建及第三人武汉源隆磊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5)鄂0115民初26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追加杨建为(2024)鄂0115执3291号执行案件及后续恢复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二、杨建在未出资30000000元范围内,对(2022)鄂0115民初33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武汉源隆磊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对章应前所负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0元,由杨建负担。公告费400元,由杨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祥:本院受理原告刘叶荣诉被告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15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李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叶荣偿还借款本金399200元;二、李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叶荣偿还借款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刘叶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892元,由刘叶荣负担50元,由李祥负担7842元。公告费400元,由李祥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人天机器人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咸宁宏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人天机器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4)鄂0115民初7347号民事判决书,缺席裁定如下:武汉人天机器人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咸宁宏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4437.9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4437.98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自2024年9月3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55元,由武汉人天机器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述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涂大亮:本院受理原告秦艳芬与被告涂大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5)鄂0115民初33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涂大亮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秦艳芬偿还借款本金51500元。二、涂大亮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秦艳芬支付逾期利息,2024年11月30日前的利息为142.65元;2024年12月1日起以23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025年4月2日起以28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1%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三、驳回秦艳芬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52元,由秦艳芬负担230元,涂大亮负担1122元。公告费400元,由涂大亮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万豪总厨味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与被告湖北万豪总厨味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知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诉讼费催缴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楚骏牛阿蛮餐饮店:本院受理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与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楚骏牛阿蛮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知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诉讼费催缴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伊一曼膜结构有限公司,刘敏: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启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伊一曼膜结构有限公司,刘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418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熊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被告熊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5494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融石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林小明与被告湖北融石投资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548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编辑:杜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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