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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4日法院公告

2025年06月24日 15:44 来源:中新网北京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9089号

  刘桃珍: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陈永辉鞋商行与被告刘桃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9089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9254号

  王晶:本院受理原告招联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9254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罗华威:本院受理原告陈艳萍诉被告罗华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81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余瑞庭:本院受理原告西安国恒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余瑞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42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金鑫:本院受理原告西安国恒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金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42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江涛:本院受理原告西安国恒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42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彭涛:本院受理原告晋商消费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58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马进: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聚宝盆服装商行诉被告马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9943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殷丽萍: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04民初6014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催缴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王学军: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04民初6103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催缴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王帆: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04民初6121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催缴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王珊: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04民初6133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催缴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黄静: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04民初6085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催缴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建梅:本院受理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硚口支行与被告李建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赵晶、李欢: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硚口支行与被告赵晶、李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04民初5609号民事判决书、(2025)鄂0104民初5609号民事裁定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柳娜: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柳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04民初6142号民事判决书、(2025)鄂0104民初6142号民事裁定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胡思思: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胡思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04民初6170号民事判决书、(2025)鄂0104民初6170号民事裁定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吕红: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吕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04民初6136号民事判决书、(2025)鄂0104民初6136号民事裁定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张清香: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张清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04民初6130号民事判决书、(2025)鄂0104民初6130号民事裁定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彭晓玲: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彭晓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04民初6156号民事判决书、(2025)鄂0104民初6156号民事裁定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张燕: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张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04民初6097号民事判决书、(2025)鄂0104民初6097号民事裁定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丹: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李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04民初6032号民事判决书、(2025)鄂0104民初6032号民事裁定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刘晓伟:本院已受理(2024)鲁0116执恢996号申请人解同国与刘均怀、刘晓伟民间借贷一案,申请执行人解同国向我院申请拍卖被执行人刘晓伟名下不动产。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拍卖房产)、降价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逾期即视为送达。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582执469号

  阮春枚:申请执行人梅有英与被执行人阮春枚赠与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送达障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本院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本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拟对阮春枚名下位于当阳市坝陵办事处锦屏大道中段7号(华强凤凰城)4栋2单元402房屋产权【不动产证书号:鄂(2021)当阳市不动产权第0003459号】进行评估。承办人已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随机摇号确定了评估机构(首选:武汉市弘发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备选1:湖北正量行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备选2:湖北日晟行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本院进行下列诉讼活动:1、公告期满后的第5日参与现场勘验;2、公告期满后的第35日领取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和限期异议通知书;3、公告期满后的第45日领取正式评估报告。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公告

  章四平:本院受理原告蒋艳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8月14日10时0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章四平: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狼王裤都服装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8月13日11时0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王彩琼:本院受理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可爱童装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8月12日11时0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章四平、王彩琼: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志豪商贸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8月12日10时0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章四平: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梨明服装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8月13日10时0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杨红平(429004197612101173):本院受理原告邱天喜与被告杨红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9004民初495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文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5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12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黄安演(432922196309237636):本院受理原告邓念琼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9004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黄安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邓念琼货款493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933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标准,从2020年6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68.31元,由被告黄安演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张义伦(42900419631207093X):本院受理原告苗孝云与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9004民初20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义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苗孝云运费23000元;二、驳回原告苗孝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4.50元,由原告苗孝云负担108.23元,被告张义伦负担416.2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李永祥:本院受理原告刘智伟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9004民初244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李永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智伟支付劳务费55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5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的标准,从2018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永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泰永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武汉建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5)鄂0115民初5380号原告武汉双承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泰永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武汉建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书云亦行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5)鄂0115民初5472号原告湖北佳力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书云亦行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邓梦元:本院受理(2025)鄂0115民初5828号原告武汉勤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梦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周定波,李常秀,陈菊娥,湖北瑞锦森茂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克拉美家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定波,李常秀,陈菊娥,第三人湖北瑞锦森茂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492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袁灯治,陈梦凡,武汉汇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旭源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袁灯治,陈梦凡,第三人武汉汇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4915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依润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3)鄂0192民初10879号原告永顺县麒睿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湖北依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鄂0192民初1087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汪宝:本院受理(2024)鄂0192民初327号原告杨中亚诉被告汪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0192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聂勇:本院受理(2023)鄂0192民初4530号原告王尤阳诉被告聂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鄂0192民初453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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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武汉移动互联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未来科技城园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移动互联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784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天之内,并定于2025年8月11日9时00分在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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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海平:本院受理原告赵婷婷诉被告冯海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878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天之内,并定于2025年8月8日9时00分在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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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瑕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张卫东诉武汉瑕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3542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8月8日9时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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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养年堂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3)鄂0192民初18364号原告武汉衍源健康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养年堂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鄂0192民初1836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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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熊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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