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刘艳频:本院受理原告袁莉与被告刘艳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04民初5653号民事判决书、(2025)鄂0104民初5653号民事裁定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刘丽娟、刘秋平:本院受理原告徐干军与被告刘丽娟、刘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04民初5042号民事判决书、(2025)鄂0104民初5042号民事裁定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辉波祥兑娱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酌改成酩武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辉波祥兑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04民初5349号民事判决书、(2025)鄂0104民初5349号民事裁定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周天红: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万红绵纺织品经营部与被告周天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04民初5962号民事判决书、(2025)鄂0104民初5962号民事裁定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9089号
刘桃珍: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陈永辉鞋商行与被告刘桃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9089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9254号
王晶:本院受理原告招联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9254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罗华威:本院受理原告陈艳萍诉被告罗华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81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王可:本院受理的原告蓝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215民初9859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灵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公告
林丽娟:本院受理原告丁光帅诉你(2025)鲁0116民初376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丁光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LPR为标准自起诉日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日止);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监督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牛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莱芜市隆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2025)鲁0116执异182号异议人贾建恒提起执行异议一案,请求变更(2022)鲁0116执字第2343号执行案件申请人。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异议申请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提交答辩状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在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听证室公开听证本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举证期限至开庭日届满。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582执287号
白卫东:申请执行人徐伟浩与被执行人白卫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送达障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本院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本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拟对白卫东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当阳市两河镇双龙村七组75【不动产证书号鄂(2022)当阳不动产权第0112436号】的房产进行评估。承办人已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随机摇号确定了评估机构(首选:宜昌广汇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备选1:宜昌信诚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备选2:宜昌市德信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本院进行下列诉讼活动:1、公告期满后的第5日参与现场勘验;2、公告期满后的第35日领取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和限期异议通知书;3、公告期满后的第45日领取正式评估报告。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公告
武平:本院受理原告周文松与被告武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9004民初5114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仙桃市人民法院龙华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仙桃市云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情:原告仙桃市文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仙桃市云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或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9004民初29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仙桃市云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仙桃市文松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6488元并支付利息(以4648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1%的标准,自2025年4月2日起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刘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2元,由被告仙桃市云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刘情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仙桃市嘉美装饰工作室:原告仙桃市文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仙桃市嘉美装饰工作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或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9004民初30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仙桃市嘉美装饰工作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仙桃市文松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947元,并支付截至2025年2月8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284.88元,剩余违约金应以2794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的标准,自2025年2月9日起支付至货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仙桃市文松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1元,由被告仙桃市嘉美装饰工作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王煜:本院受理原告朱枭鹏与被告王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8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人民币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化3%自2022年6月20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截止到起诉之日为678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证据资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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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静:本院受理武汉闪租科技有限公司诉杨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5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刘恒博:本院受理武汉闪租科技有限公司诉刘恒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红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陶华与湖北红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2025)鄂0192民初669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高新产业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河北火舞商贸有限公司,河北天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襄阳市杨四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河北火舞商贸有限公司、河北天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泰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鄂0192知民初98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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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澄远图书店(个人独资):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时代华语国际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澄远图书店(个人独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92知民初519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14日下午14时40分在武汉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市澄远图书店(个人独资):本院受理原告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澄远图书店(个人独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92知民初342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13日下午14时40分在武汉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市汇嘉宇艺图书店(个人独资):本院受理原告长沙天使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汇嘉宇艺图书店(个人独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92知民初370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13日下午15时00分在武汉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云忠图书工作室(个人独资):本院受理原告化学工业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云忠图书工作室(个人独资)、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92知民初503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武汉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市丽曲图书店(个人独资):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开心文化图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丽曲图书店(个人独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92知民初371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14日下午15时00分在武汉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金东汇工程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彭君子与被告武汉金东汇工程担保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491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卡笛拉药物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龙薇与被告武汉卡笛拉药物技术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4904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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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荣花、朱伟娣、牛冬、赵婧竹、蒋东红、郝雪梅、熊俊、刘洪玲、万京敏、郭利蕊、陈亚丽、孙晶、李东林、刘枚、冯丽、毛美钰、吕龙梅、霍艳红、王敬梅、李汝、姜丽萍:本院受理原告李景素与被告芳德武汉市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章北平、章北俊、王荣花、朱伟娣、牛冬、赵婧竹、蒋东红、郝雪梅、熊俊、刘洪玲、万京敏、郭利蕊、陈亚丽、孙晶、李东林、刘枚、冯丽、毛美钰、吕龙梅、霍艳红、王敬梅、李汝、姜丽萍退伙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7639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19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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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益祥小吃服务店(个体工商户):本院受理原告袁修银与被告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益祥小吃服务店(个体工商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634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天之内,并定于2025年8月7日10时00分在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斑斑代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武汉斑斑代驾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383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萍翰商贸商行(个人独资):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欣梦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萍翰商贸商行(个人独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92知民初400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19日上午8时40分在武汉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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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谭赞韦网络运营工作室(个人独资)、彭贡星:本院受理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谭赞韦网络运营工作室(个人独资)、彭贡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92知民初475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12日下午15时00分在武汉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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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芯爱百货店(个体工商户):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林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芯爱百货店(个体工商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92知民初508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武汉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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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方年时电子商务商行(个人独资):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鸿衿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方年时电子商务商行(个人独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92知民初522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武汉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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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澄远图书店(个人独资):本院受理原告雁北堂(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澄远图书店(个人独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92知民初555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18日下午15时00分在武汉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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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军,孔明:本院受理原告黄磊与被告吏军,孔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400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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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筝于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茹茹与被告武汉筝于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839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5年8月19日9时30分,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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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古似火锅餐饮店、张素真: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豫邓美芝麻酱食品经营部与被告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古似火锅餐饮店、张素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830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5年8月19日9时,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省三点多电子商务馆(个人独资)、李淑珍:本院受理原告马克华菲(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三点多电子商务馆(个人独资)、李淑珍、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92知民初523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19日下午14时40分在武汉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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