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25)鄂0104民初5225号
张文娟:本院受理原告王国送与被告张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522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徐萍芳:本院受理原告高珍珍与被告徐萍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04民初5077号民事判决书、(2025)鄂0104民初5077号民事裁定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邓佳钰:本院受理原告武汉绿博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邓佳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104民初75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谢亚雄: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篮月亮服装商行诉被告谢亚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76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孙仁京:本院受理的原告即墨区狮捷缝纫设备商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215民初9010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灵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公告
于学博:本院受理(2025)鲁0116民初3445号原告亓会玲与被告于学博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116民初34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牛泉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邬元兵:本院受理原告陈明与被告邬元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30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龙华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白官兵:本院受理原告白锦曦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7月30日10时0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贾家云:本院受理原告蒋振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9004民初29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贾家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蒋振宇借款25300元及利息(以25300元为基数,从2025年4月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62.68元,由原告蒋振宇负担30.18元,被告贾家云负担432.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万壕企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武汉行星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诉被告武汉万壕企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武汉育明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武汉恺源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武汉思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汉行星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715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天之内,并定于2025年7月28日9时00分在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誉美珂图书店(个体工商户):本院受理原告化学工业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誉美珂图书店(个体工商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192知民初837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诉讼费催缴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市江夏区福茜百货店(个体工商户):本院受理原告江阴优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江夏区福茜百货店(个体工商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92知民初481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武汉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芯斯浩蕊(武汉)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卢杰珍诉芯斯浩蕊(武汉)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5396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8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陈代洪、刘坤、武汉百日千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俊伟与被告陈代洪、刘坤、第三人武汉百日千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4184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陈代洪、刘坤、武汉百日千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麟与被告陈代洪、刘坤、第三人武汉百日千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405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陈代洪、刘坤、武汉百日千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伟与被告陈代洪、刘坤、第三人武汉百日千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405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乾晶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鲍雪雪诉湖北乾晶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5407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7月28日15时3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朴一: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余锋蔬菜经营部与被告朴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209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5年8月6日10时,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国新闻社北京分社版权所有::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主办单位:中国新闻社北京分社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南街12号 邮编:100037
信箱: beijing@chinanews.com.cn 技术支持:中国新闻社网络中心